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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882刑初185号​陈某某、胡某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4-25 阅读次数:

陈某某、胡某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德市人民法院

(2024)皖1882刑初185号

2024年08月14日

案件概述

广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24〕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广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参与岑某(另案处理)组织的赌场,主要负责邀集赌客、安排胡某某帮忙等事务。该赌场开设地点在广德市××鲜生超市二楼、卢村乡饭店等地,赌场开设约23场,每场抽头渔利约2000元,共计抽头渔利约46000元;被告人胡某某为赌场运送参赌人员约6次,获利约2500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岑某、林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广德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广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陈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建议判处胡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参与岑某(另案处理)组织的赌场,主要负责邀集赌客、安排胡某某帮忙等事务。该赌场开设地点在广德市××鲜生超市二楼、卢村乡饭店等地,赌场开设约23场,每场抽头渔利约2000元,共计抽头渔利约46000元;被告人胡某某为赌场运送参赌人员约6次,获利约2500元。

另查明,2024年1月11日,公安机关持传唤证传唤陈某某至广德市公安局接受调查,到案后陈某某主动供述自己和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同日,经电话联系胡某某,其告知公安机关自己在广德市爱民路如家酒店1420房间,并在原地等待民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侦查阶段,被告人胡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元。

上述事实有照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到案经过、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证人岑某、韩某、钱某、刘某1、吴某、许某、宋某、刘某2、刘某3、朱某、林某、王某1、王某2、张某、潘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岑某、韩某、王某1、宋某、张某、陈某某、胡某某的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并从中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均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字具结,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胡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晖

人民陪审员姚国华

人民陪审员李敏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阳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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