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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8刑更1148号陈某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4-11 阅读次数:

陈某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08刑更1148号

2024年08月29日

案件概述

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4年8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获表扬奖励四次。2023年8月26日该犯因夜值班交班问题与他犯发生矛盾继而发生争吵,被扣监管改造分4分;2024年1月11日该犯未及时整理床铺,被扣监管改造分1分;2024年2月11日该犯与他犯在卫生间聊天,被扣监管改造分1分。该犯大部分民事赔偿未履行。有阜阳市临泉县土坡乡人民政府、阜阳市临泉县土坡乡陈家庙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考核期内该犯月均消费为272元,大帐余额1339.86元。

另查明,某人民法院3民事判决:陈某1赔偿原告人民币计1941523.5元(已履行2208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级评定及结果运用审批表、某人民法院3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某1在服刑期间因违反监规被扣分处理,后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综合该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某1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21年9月18日起至2027年1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瑜山

审判员王萍

审判员程鸿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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