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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1刑更3947号李某某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4-07 阅读次数:

李某某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01刑更3947号

2024年08月30日

案件概述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8月9日作出白检减提请意〔2024〕2126号检察意见书,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意见。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至2024年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级评定及结果运用审批表、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2022)皖0522刑初154号刑事判决书、(2022)皖0522执2602号结案证明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

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22年3月5日起至2024年9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长海

审判员洪琳

审判员吴陶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葛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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