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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322刑初414号​徐某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4-06 阅读次数:

徐某刑事一审判决书

萧县人民法院

(2024)皖1322刑初414号

2024年08月30日

指控事实

2024年8月2日21时2分许,被告人徐某1酒后驾驶皖L2××**号小型普客车行驶至萧县龙城镇柏星小区路段,看到有交警执法检查,遂下车逃跑,被执勤民警抓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mg/100ml。后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徐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徐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

理由

被告人徐某1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徐某1曾因酒驾被行政处罚,逃避检查,应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1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

结果

被告人徐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预缴。)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曹亚东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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