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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1刑更3915号杨某1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4-06 阅读次数:

杨某1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09:44:27

2024年08月30日

案件概述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杨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于2024年8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杨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24年2月获表扬奖励六次。

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狱内消费未超过规定标准,目前无履行财产性判项能力。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等级评定及结果运用审批表、缴款凭证、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狱内消费审查表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综合考察该犯犯罪具体情节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对其减刑幅度酌情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某1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10月12日起至2027年5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长海

审判员洪琳

审判员吴陶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葛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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