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1722刑初81号吴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4-05 阅读次数:
吴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裁定书
石台县人民法院
(2024)皖1722刑初81号
2024年09月02日
案件概述
自诉人桂冬辉以被告人吴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人桂冬辉与吴某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了部分给付义务,为此自诉人桂冬辉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吴某的控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桂冬辉撤回自诉确属自愿,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桂冬辉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伟
审判员张学斌
审判员刘小兵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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