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刑事一审判决书问题反馈标签检索报告下载打印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4-05 阅读次数:
秦某刑事一审判决书
涡阳县人民法院
(2024)皖1621刑初483号
2024年08月30日
指控事实
2024年5月3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秦某2在涡阳县××街道××北门口,见被害人赵某将其驾驶的金鹏牌电动三轮车停放于附近并将钥匙放于三轮车挡风被兜内,趁赵某离开后,将被害人赵某的金彭牌电瓶三轮车盗窃走。
经鉴定,被盗的电动三轮车价值为2457元。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秦某2对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
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2犯盗窃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秦某2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秦某2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
结果
一、被告人秦某2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6月20日起至2025年2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秦某2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4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卫群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尤赛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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