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1222刑初652号杨某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4-02 阅读次数:
杨某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太和县人民法院
(2024)皖1222刑初652号
2024年09月06日
指控事实
2024年7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号牌皖AZ××**“捷途”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道路行驶至太和县××镇××路××道××段,被太和县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安徽金瑞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杨某某的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7mg/100ml,系醉酒驾驶。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世斌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张纬天
书记员谢其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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