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24)皖1222刑初652号杨某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4-02 阅读次数:

杨某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太和县人民法院

(2024)皖1222刑初652号

2024年09月06日

指控事实

2024年7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号牌皖AZ××**“捷途”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道路行驶至太和县××镇××路××道××段,被太和县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安徽金瑞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杨某某的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7mg/100ml,系醉酒驾驶。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世斌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张纬天

书记员谢其均


上一篇:(2024)皖0705刑初180号彭某1刑事...

下一篇:(2024)83号汪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