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1322刑初446号李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3-29 阅读次数:
李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萧县人民法院
(2024)皖1322刑初446号
2024年09月11日
指控事实
2024年5月13日13时50分,被告人李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摩托车,行驶至萧县××镇××街路段被萧县交警酒店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99mg/100ml。经司法鉴定,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李某于2024年5月30日经侦查人员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
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无证驾驶无牌照的机动车,予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所述,对其从轻处罚。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
判决
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三日折抵刑期三日。罚金已预缴。)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侯永猛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周贵阳
书记员王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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