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1302刑初942号桑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3-29 阅读次数:
桑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2024)皖1302刑初942号
2024年09月11日
案件概述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24)8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桑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媛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7月13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桑某酒后驾驶牌号为皖L8××**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宿州市埇桥区036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036县道(西涉路)1公里附近时,被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随后将其带至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桑某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6.90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桑某经公安机关通知于2024年7月17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桑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桑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桑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桑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公诉机关提交了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出具的案发及查获经过、酒精呼气测试检验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员信息查询单及相关书证;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证人桑某的证言;被告人桑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桑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桑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桑某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的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恒民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杨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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