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621刑初529号王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3-25 阅读次数:
王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濉溪县人民法院
(2024)皖0621刑初529号
2024年09月13日
指控事实
2024年2月27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与朋友王奎饭后驾驶电动车回家,行至濉溪县××小区附近,遇李某等人,因李某认为王某、王奎对其妻子进行骚扰,而与其发生争执,后王某对李某进行殴打,致其鼻部、上颌额突骨折。经濉溪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的伤情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2024年4月30日,王某主动到濉溪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同年5月10日,王某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指控罪名
故意伤害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裁判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宋建国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婷婷
书记员贾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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