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24)皖0111刑初720号秦某1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3-21 阅读次数:

秦某1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24)皖0111刑初720号

2024年09月14日

案件概述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包检刑诉〔2024〕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飞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徐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4年2月26日0时50分许,被告人秦某1酒后驾驶皖AC××**号宝雅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合肥市包河区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区东门附近,与停放在路边的皖N9××**号福克斯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

经鉴定,秦某1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2mg/100ml。

经事故责任认定秦某1负事故全部责任。

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

一审法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驾驶人驾驶证、车辆信息、被告人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材料查询、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接警单、被告人病历等书证;被告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和查获视频;现场照片、现场监控视频;涉案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行驶轨迹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害人程某的陈述;被告人秦某1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某1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秦某1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秦某1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1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秦某1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赔偿损坏车辆损失,可从轻从宽处罚;量刑时应一并考量其发生交通事故等从重处罚情节。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秦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凌圣荣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阮容


上一篇:(2024)皖1225刑初541号张某某刑事...

下一篇:(2024)皖1103刑初289号刘某盗窃一...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