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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225刑初541号张某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3-21 阅读次数:

基本、张某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阜南县人民法院

(2024)皖1225刑初541号

2024年09月14日

2023年1月29日20时19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苏A3××**号小轿车,行驶至阜南县经二路与双碑路交叉口南50米,被阜南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70mg/100mL,后抽取其静脉血,经鉴定: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165.4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提出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张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控辩方主张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

理由

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并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

判决

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完毕)。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韩颍南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敬阳

书记员叶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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