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406刑初181号被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3-14 阅读次数:
被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2024)皖0406刑初181号
2024年09月20日
指控事实
2023年10月19日晚,被告人杨XX酒后驾驶皖DJ××**号小型轿车沿道路行驶,行驶至潘集区××路××路交口时,转弯至逆向车道时被一旁警务站的民警拦下,并通知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潘集大队。该大队民警到现场后发现杨XX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将杨XX带至淮南市XXX医院抽取血样,并委托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血液乙醇定性定量分析。该中心2023年10月30日鉴定认为杨XX血液乙醇含量为264.36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被告人杨XX具有犯罪前科;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杨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XX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五年内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应从重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杨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金本永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朱嘉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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