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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225刑初551号王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3-14 阅读次数:

王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阜南县人民法院

(2024)皖1225刑初551号

2024年09月23日

案件概述

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24〕4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云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7月3日22时29分,被告人王某1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皖K1××**轿车行驶至阜南县经济开发区××路××道文华酒店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王某1呼气式酒精检测为151mg/100mL,带至医院对其抽血送检,经鉴定,王某1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165mg/100mL。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1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王某1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1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预缴罚金,依法可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胡春燕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唐腾

书记员张东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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