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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225刑初530号陈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3-12 阅读次数:

陈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阜南县人民法院

(2024)皖1225刑初530号

2024年09月25日

案件概述

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24〕4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4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效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初至案发时,被告人陈某多次购进唐少登、唐少山、卢伟(已判决)从河南省淮滨县拉运的掺混二甲迷的液化气用于销售,累计购买金额约8.6718万元,陈某将所购进的掺混二甲迷的液化气全部销售给阜南县于集乡附近居民。共计获利约0.754万元。经对液化气进行抽样检验鉴定,其所销售的掺混二甲迷的液化气系伪劣产品。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了获取非法利润,明知是伪劣产品而予以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初至案发时,被告人陈某多次购进唐少登、唐少山、卢伟(已判决)从河南省淮滨县拉运的掺混二甲迷的液化气用于销售,累计购买金额约6.6718万元,陈某将所购进的掺混二甲迷的液化气全部销售给阜南县于集乡附近居民。共计获利约0.754万元。经对液化气进行抽样检验鉴定,其所销售的掺混二甲迷的液化气系伪劣产品。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阜南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陈某进行社区评估调查,认为其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销售掺入超出国家标准的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系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购买掺混二甲迷的液化气的金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陈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社区评估意见,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完毕)。

二、对被告人陈某已退出的违法所得754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胡春燕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唐腾

书记员张东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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