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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702刑初291号​黄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3-02 阅读次数:

黄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2024)皖1702刑初291号

2024年10月11日

案件概述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以贵检刑诉[2024]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国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程远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4年3月2日晚,被告人黄某无证驾驶皖RM××**号蓝色“金彭”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池州市贵池区秦岭路由北向南行驶,19时54分许,行驶至观港花园西二门地段处因未按规范做到安全驾驶进而碰撞路边行人高某,造成车辆损坏、被害人高某受伤经池州市人民医院救治无效于2024年3月5日死亡的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黄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指控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量刑为,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如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不持异议且开庭未作辩解。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2.被告人黄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2日晚,被告人黄某无证驾驶皖RM××**号蓝色“金彭”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池州市贵池区秦岭路由北向南行驶,19时54分许,行驶至观港花园西二门地段处因未按规范做到安全驾驶进而碰撞路边行人高某,造成车辆损坏、被害人高某受伤后经池州市人民医院救治无效于2024年3月5日死亡的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黄某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了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经安徽全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高某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安徽绿苑司法鉴定所评定,被告人黄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机动车车辆信息、机动车保险单、死亡医学证明、检验/鉴定意见书告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残疾证等书证,证人朱某、谢某、左某、甘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勘察图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具有自首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4年3月6日起至2025年3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胡智慧

人民陪审员何玉丽

人民陪审员柯海兰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汪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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