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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322刑初501号董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2-23 阅读次数:

董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问

萧县人民法院

(2024)皖1322刑初501号

2024年10月28日

指控事实

2023年12月5日20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皖LV××**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萧县××镇××街时,被萧县交警大队薛庄中队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董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

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依法从重处罚;驾驶逾期未检测机动车,予以酌定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案发时年满六十五周岁,予以酌定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对被告人董某某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某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第(三)项。

判决

结果

被告人董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三日折抵刑期三日。罚金已预缴。)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侯永猛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周贵阳

书记员王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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