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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311刑初1号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28 阅读次数: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皖0311刑初1号

公诉机关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22〕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冬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害人张某因其女儿被王某某猥亵,认为法院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的结果太轻,遂于2021年6月联系被告人马某某帮忙。马某某自称能够花钱找关系操作重判王某某,张某信以为真。后,马某某先后以缴纳“办案费用”、“调查取证保证金”为由,骗取张某共计人民币14300元。张某发现被骗后多次找马某某索要上述钱款,马某某陆续返还其人民币2700元。

2022年9月2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马某某传唤归案。同年9月24日,马某某的亲属返还被害人张某人民币11600元,张某对马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归案经过、前科材料、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因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22年9月22日起至2023年5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严启璋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赵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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