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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桂0722刑初16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7-27 阅读次数: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桂0722刑初16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指控意见:公诉机关以浦检刑诉【2022】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建议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及本案证据无异议,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2020年9月间,被告人丁某强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银行账户实施网络犯罪,为了获利而将其名下两张银行卡出卖给他人,账号为6212********的中国工商银行卡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4起,直接转入该银行卡账户的涉案金额95000元,2020年9月29日至2020年10月29日进入该账户金额515917元,丁某强从中获利2800元。2021年9月24日,被告人丁某强被××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22年12月26日被告人丁某强向浦北县人民检察院退出违法所得2800元。

本院意见:被告人丁某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提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丁某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主动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主文:

一、被告人丁某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10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丁某强退出的违法所得2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何相庆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陆业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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