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金检刑诉〔2023〕318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7-20 阅读次数:
案件概述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3〕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伟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p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p2018年7月起,肖某某(另案处理)伙同他人成立山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等。2020年8月为规避风险,肖某某经与他人协商,又另行安排吕某(另案处理)成立山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任法人,并由山东C有限公司、山东D有限公司等作为分公司。上述公司通过网络推广,谎称具有专业团队和业务能力能够解决情感问题,并将不具备相应专业知识与能力的员工包装成情感专家获取被害人信任,先由公司员工以分析师名义与被害人接触,以保证实现复合或挽回成功等借口骗取被害人钱款,待被害人付费后,分析师将被害人诱导至A公司、B公司咨询部,由咨询师继续以延长服务周期、分离第三方、双向辅导等名义再次骗取被害人钱款。p期间,被告人李某在涉案公司担任情感分析师,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2022年2月24日,被告人李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p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有退赃表现。p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认罚,且有被害人李某1、陈某的陈述,同案犯李某2、赵某、张某1、宋某、伍某、张某2、蔡某、吕某、周某、尹某、张某3、王某、郭某等人的供述,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扣押决定书、侦破经过、工作情况、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清单及照片、数据光盘、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网络在线提取工作记录、调取的涉案公司话术单、业绩表、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p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通过电信网络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有退赃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情节,可对被告人李某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p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p(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p李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p二、退缴在案的赃款发还各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追缴。p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p审判人员
审判员朱纪红p书记员黄肇强p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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