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平检刑诉(2023)212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7-20 阅读次数: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刑诉(2023)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张存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即便华润汤颖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p控辩方主张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至2020年期间,“刀疤”、陆致中、许晓丽(均另案处理)等人在马来西亚、老挝、柬埔寨、菲律宾等地组建多处以“万古集团”等命名的诈骗犯罪窝点。该集团内部统一管理、分工明确,分设老板、总监、主管、组长、组员、财务、后台、技术、设备科等不同岗位和部门,互相配合,在境外对我国境内公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该集团诈骗手法如下,先由组员使用抖音、探探等社交软件虚构事业成功单身人士身份,再使用上述社交软件大量添加国内异性为好友,以谈男女朋友为掩护,逐步诱导被害人下载由“万古集团”操控的赌博APP。待被害人下载赌博APP后,先帮助被害人小额获利并成功取现,以此取得被害人信任,诱导被害人大额充值,后以修改赌博赛果、限制提现等方式骗取被害人大额钱款。其间,组员将诈骗中遇到的重要客户交由组长以上管理人员跟进督导。p2019年5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被告人朱某某受朱毅祥(另案处理)纠集,在老挝加入万古集团担任组员,实施杀猪盘网络赌博诈骗。其间,非法获利5500元。p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于2022年4月25日向xx机关投案,自愿退赔违法所得4000元。p一审法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朱某某没有实际获利。p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境外加入诈骗犯罪集团,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2000元。p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同案人员李泗滨、沈春茂、余敏、南奥、朱梓政、林民清、张友望、赖连勇、谢树钱、洪焕日、何顺倩、练祖启、潘超民、徐泽、池丽仙、陈君锭、朱毅祥、黄峰、徐贤良、魏银海、王秋民、王秋明、温作巢、陆灿步、陈南鹏、黄道武、潘高飞、朱里财、李忠刚、吴永辉、周云唐、阙定汉、朱邯东、吴凯旦、南楠、朱招丹、卢孔云、池建军、李贵周、沈勇杰、施克鹏、施克辽、李烜、陈加顺、叶清生、曾明芬、罗佳勇、罗建勇、何飞鸿、唐伟涛、何学全、王钦祥、朱晓凯、何秋霞、杨文广、罗杰、张统、陈光根、吴金权、赖煌杰、周文建、高斌、吴飞云、黄殷超、黄佳斌等人的供述,被害人王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廖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银行流水明细,手机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公安民警出具的情况说明,出入境记录,支付宝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p被告人朱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p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p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犯罪后能自首,认罪认罚,并能积极退赔,本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经告知调整后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被告人的退赔,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p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p(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4月21日起至2023年11月4日止。)p二、被告人朱某某退赔的人民币4000元(扣押于xx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p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p(此页无正文)p审判人员
审判员郭朝晖p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p法官助理蔡臻荣p代书记员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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