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青检刑诉[2022]853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7-18 阅读次数:
案件概述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2]8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昌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李云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根据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被害人车某等人的陈述笔录、证人刘某的证言笔录及相关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茶叶照片,银行交易记录、电子银行业务回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消业、超度”明细表、司法鉴定意见书,随案移送清单,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工作情况等证据指控:被告人张某谎称自己具有“高维能量”,可以帮人“超度”和“消业”,能将其“高维能量”赋予普通茶叶而成所谓“赋能茶”,并宣称“超度”、“消业”和饮用“赋能茶”对人身体有益,能提高人的“维度”。2021年11月至2022年6月间,被告人张某在其租住的上海市青浦区公园东路1289弄27号911室通过现场或微信群、钉钉群等线上的方式,以每人每次“超度”、“消业”分别收取费用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00元、10,000元和每罐199元(约50克)的价格销售“赋能茶”,从而骗取车某等14名被害人财物共计185,992元。分述如下:一、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间,被害人车某从被告人张某处购买3,500元“赋能茶”,并通过张某帮其“超度”、“消业”分别支付费用9,000元、40,000元。二、2021年下半年,被害人喻某1、喻某3从被告人张某处购买3,500元“赋能茶”。三、2022年3月,被害人喻某2通过被告人张某帮其“消业”支付费用10,000元。四、2022年3月至2022年6月间,被害人陈某1从被告人张某处购买2,400元“赋能茶”,并通过张某帮其“超度”、“消业”分别支付费用2,000元、30,000元。五、2022年3月,被害人薛某被告人张某处购买1,600元“赋能茶”,并通过张某帮其“超度”支付费用4,000元。六、2022年3月,被害人钟某通过被告人张某帮其“消业”支付费用10,000元。七、2022年3月,被害人肖某通过被告人张某帮其“超度”支付费用1,000元。八、2022年3月至4月间,被害人杨某被告人张某处购买1,594元“赋能茶”,并通过张某帮其“超度”、“消业”分别支付费用5,000元、10,000元。九、2022年4月,被害人谢某通过被告人张某帮其“消业”支付费用10,000元。十、2022年5月至2022年6月间,被害人许某通过被告人张某帮其“超度”支付费用7,000元。十一、2022年5月,被害人陈某2从被告人张某处购买7,000元“赋能茶”。十二、2022年5月,被害人李某被告人张某处购买398元“赋能茶”,并通过被告人张某帮其“超度”、“消业”分别支付费用8,000元、10,000元。十三、2022年6月,被害人沈某通过被告人张某帮其“消业”支付费用10,000元。
综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审判。
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辩护人以被告人如实供述事实、系初犯、偶犯为由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谎称自己具有“高维能量”,可以帮人“超度”和“消业”,能将其“高维能量”赋予普通茶叶而成所谓“赋能茶”,并宣称“超度”、“消业”和饮用“赋能茶”对人身体有益,能提高人的“维度”。2021年11月至2022年6月间,被告人张某在其租住的上海市青浦区公园东路1289弄27号911室通过现场或微信群、钉钉群等线上的方式,以每人每次“超度”、“消业”分别收取费用1,000元、10,000元和每罐199元(约50克)的价格销售“赋能茶”,从而骗取车某等14名被害人财物共计185,992元。分述如下:
一、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间,被害人车某从被告人张某处购买3,500元“赋能茶”,并通过张某帮其“超度”、“消业”分别支付费用9,000元、40,000元。
二、2021年下半年,被害人喻某1、喻某3从被告人张某处购买3,500元“赋能茶”。
三、2022年3月,被害人喻某2通过被告人张某帮其“消业”支付费用10,000元。
四、2022年3月至2022年6月间,被害人陈某1从被告人张某处购买2,400元“赋能茶”,并通过张某帮其“超度”、“消业”分别支付费用2,000元、30,000元。
五、2022年3月,被害人薛某被告人张某处购买1,600元“赋能茶”,并通过张某帮其“超度”支付费用4,000元。
六、2022年3月,被害人钟某通过被告人张某帮其“消业”支付费用10,000元。
七、2022年3月,被害人肖某通过被告人张某帮其“超度”支付费用1,000元。
八、2022年3月至4月间,被害人杨某被告人张某处购买1,594元“赋能茶”,并通过张某帮其“超度”、“消业”分别支付费用5,000元、10,000元。
九、2022年4月,被害人谢某通过被告人张某帮其“消业”支付费用10,000元。
十、2022年5月至2022年6月间,被害人许某通过被告人张某帮其“超度”支付费用7,000元。
十一、2022年5月,被害人陈某2从被告人张某处购买7,000元“赋能茶”。
十二、2022年5月,被害人李某被告人张某处购买398元“赋能茶”,并通过被告人张某帮其“超度”、“消业”分别支付费用8,000元、10,000元。
十三、2022年6月,被害人沈某通过被告人张某帮其“消业”支付费用10,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后又翻供,庭审中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其当庭表示被公安机关扣押的1万元自愿发还各被害人。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车某等13人的陈述笔录、证人刘某的证言笔录及相关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茶业照片,银行交易记录、电子银行业务回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消业、超度”明细表、司法鉴定意见书,随案移送清单,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工作情况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查证属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被告人张某系如实供述事实、系初犯等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且于法不悖,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10,000元发还各被害人,被告人张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75,992元继续追缴并发还各被害人;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茶叶袋13个、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2部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段美玲
人民陪审员朱慧芳
人民陪审员陆淡辉
二O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夏琦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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