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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宝检刑诉(2022)1301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7-17 阅读次数:

案件概述

公诉机关以沪宝检刑诉(2022)1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陆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初至2022年7月,被告人潘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董某”(另行处理)冒用老年人医(社)保卡,到医疗机构低价购药后转卖牟利,骗取国家医保基金的情况下,仍将本人医(社)保卡有偿出借给董某,由董某交给他人持卡前往医疗机构骗刷药物,为骗取国家医疗保险基金提供帮助。被告人潘某共骗取国家医保基金人民币93,462.4元,非法获取好处费人民币3,000元。

2022年11月21日,被告人潘某经民警电话通知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某具有累犯的从重处罚情节,具有从犯、自首及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潘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追缴被告人潘某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谢斌

书记员范楠楠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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