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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松检刑诉〔2023〕440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7-16 阅读次数:

公诉机关以沪松检刑诉〔2023〕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犯诈骗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9月至10月,被告人牛某虚构可以安排人员在本市青浦区的方舱参加工作的事实,要求被害人王某1、吴某、王某2、李某等人招揽人员,骗取报名费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7,500元,其将上述钱款用于个人开支。其到案前已退出11,500元。

2022年11月16日,被告人牛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一审法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牛某到案后已向被害人退赔共计26,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牛某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和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情节,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牛某有期徒刑10个月,建议宣告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牛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牛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牛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OPPO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曹吉良

书记员郭丽娜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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