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静检刑诉〔2022〕591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6-17 阅读次数:
案件概述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2〕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菁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辩护人王静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8月起,被告人陈某以可以帮助被害人刘某的孩子进入本市黄浦区XX小学就读为由,陆续骗得刘某人民币160万元,后被其用于网络赌博挥霍殆尽。
2021年5月起,被告人陈某以可以帮助被害人何某的孩子进入上汇实验学校就读为由,骗得何某人民币40万元,后被其用于网络赌博挥霍殆尽。
2022年9月4日,被告人陈某明知被害人刘某已报警,在本市静安区XX路XX弄XX号XX层等候民警将其待会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上述事实及量刑建议,被告人陈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何某的陈述笔录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录音音频等报案材料,证人陈某、唐某、徐某的证言笔录,被害人提供的教育入学服务协议、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上海林几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工作情况,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经其签字确认的微信聊天记录、手机截图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情节及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9月4日起至2033年3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陶琛怡
审判员高欣
人民陪审员孙咏梅
书记员包梦娜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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