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检刑诉(2022)679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6-17 阅读次数:
案件概述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22)6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鲍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6月1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桂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鲍某某用自己及亲友信息在京喜平台注册开通“竟南家居日用拼购店”、“爽英影拼购店”、“鲍家有家居生活拼购店”、“清雅秀生活日用拼购店”、“双影拼购店”等5家商铺,雇佣曾某1、郑某、钟某等人(另案处理)在微信上收购大量手机号码注册登录,获取优惠券,并使用优惠券在5家网络店铺中进行虚假货物交易,骗取平台补贴93808.31元(币种人民币,下同)。
2021年7月6日,被告人鲍某某在瑞安市桐浦镇桐浦村芦锋路路口处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在本案审理阶段,被告人鲍某某已退赔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93808.31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鲍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手机、电脑,证人曾某2、曾某1、郑某、钟某的证言,电子物证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移动公司信息查询单,支付宝及微信账单流水明细,京东商铺信息及交易流水,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鲍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罚。经本院建议调整后,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鲍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鲍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查扣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三十部、电脑主机四台、笔记本电脑一台和U盘二个,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温望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余霜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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