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宝检刑诉(2022)816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5-25 阅读次数: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以沪宝检刑诉(2022)8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月至案发,被告人赵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同案关系人王某(已起诉)系冒用老年人身份,使用老年人医保卡,在本市各大医院以看病为由,利用老年人的身份低价购买相关药品,而后转卖得利的情况下,仍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自己保管的老年人医保卡,租借于王某等人,为王某骗取本市医保局医保基金提供了帮助。被告人赵某涉案医保卡共骗取人民币17,160.55元医保基金,赵某共非法获利人民币200元。被告人赵某于2021年12月10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该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赵某已满七十五周岁,同时认定其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可以宣告缓刑。
被告人赵某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十七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赵某违法所得,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赵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金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牛玲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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