鄠邑检刑诉﹝2022﹞83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5-25 阅读次数:
案件概述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以鄠邑检刑诉﹝2022﹞83号、鄠邑检刑补诉﹝20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张XX犯诈骗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苟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张XX及其辩护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4月份,被告人张X张XX以帮忙给崔某某、李某某夫妻购买渣土车搞经营为由,骗取被害人崔某某、李某某45000元,后还以给渣土车做保养、维护、换轮胎、办理渣土证和给项目经理送礼等为由,欺骗崔某某向其多次转款,前后共骗取崔某某、李某某夫妇110718元,而被告人实际并未为被害人购买渣土车,所骗资金被张X张XX挥霍。
2021年4月至10月间,被告人张X张XX以给车加油、给人送礼等理由欺骗李某某向其多次转账并将李某某所支付的钱款挥霍,前后骗取李某某共计134188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4.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张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X张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X张XX自愿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系初犯、社会危害性小,肯请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张X张XX以帮忙给被害人崔某某、李某某购买渣土车搞经营为由,骗取崔某某、李某某部分购车款后,未实际购买车辆并将购车款予以挥霍,之后又虚构给渣土车做保养、维护、换轮胎、办理渣土证和给项目经理送礼等事由,欺骗崔某某、李某某向其多次转款,骗取崔某某、李某某共计266172元,所骗资金被张X张XX挥霍。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确认的: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4.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张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X张X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X张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5月21日起至2028年8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责令被告人张X张XX退赔被害人崔某某124984元,李某某1411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金江博
人民陪审员高荧
人民陪审员李浩东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孙悦
书记员李慧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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