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龙检刑诉(2022)137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5-18 阅读次数:
案件概述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衢龙检刑诉(2022)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慧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逃高速通行费,数额巨大,认定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同时认为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对指控无异议,且系自愿签字具结,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对本案定性无异议,认为张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明知其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经营范围不包括集装箱运输,仍通过违规办理或变造道路运输证的方式为上述五辆货车办理集装箱专用ETC,利用集装箱专用ETC相较普通货车ETC更优惠的通行价格,在浙江省境内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截至2022年1月20日,张某累计偷逃车辆通行费101703.13元,期间因被高速收费员发现车型不符已补交27615元。
另查明,2021年11月,被告人张某将其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转卖给张中海。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被抓获归案,并退出违法所得74088.13元,已发还至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人沈某、覃某、曾某、陈斌博、葛言语、姜新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ETC用户信息、运输证、过路费流水明细,报案材料,涉案车辆及ETC设备,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归案说明,户籍证明以及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等证据共同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张某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与上述一致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集装箱货运ETC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童韧锋
人民陪审员叶玉芬
人民陪审员琚根祥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韩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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