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检刑诉〔2022〕307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4-14 阅读次数:
案件概述
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以准检刑诉〔2022〕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1、刘某某2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艳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1及其辩护人潘春留、被告人刘某某2及其辩护人奇海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
1.2020年9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1、刘某某2共同商量租赁车辆后抵押套现。二人到租赁公司租赁一辆白色汉兰达汽车,并找人伪造了名为张某2的身份证,二人联系任某谎称王某某1系张某2想要将此车抵押给任某借款,取得任某的信任后,骗取任某4.6万元。
2.租赁公司要收回抵押给任某的汉兰达汽车,被告人王某某1、刘某某2再次商量租赁车辆顶替汉兰达汽车。2021年2月16日,王某某1从东胜区鹏发二手车店租赁一辆车牌号为蒙K4××**的奔驰汽车并找人办理了虚假的车辆手续、录制了假扮车主同意过户的视频。同年2月19日,二人联系任某,王某某1仍以张某2的名义谎称其姐姐看病急需用钱需要抵押此车给任某借款,取得任某信任后,将汉兰达汽车开回,骗取任某7万元。
3.因支付不起租赁奔驰车辆的租金,被告人王某某1、刘某某2商量决定再次租赁车辆抵押套现。2021年2月20日,王某某1从东胜区泰元亨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车牌号为蒙KK××**的丰田汽车,并找人办理了虚假的车辆手续及虚假身份证件、录制了假扮车主同意过户的视频。2021年3月13日,王某某1联系任某并谎称此车系朋友的车抵押给自己的,自己急需用钱想要将此车抵押给任某借钱,取得任某信任后,骗取任某25万元,
4.2021年4月20日,王某某1独自一人从东胜区普程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一辆车牌号为蒙KD××**丰田汉兰达汽车,并找人办理了虚假的车辆手续及虚假身份证件。同年4月22日,王某某1联系任某,谎称此车系朋友所有,急需用钱,想要将此车抵押给任某借款周转,取得任某信任后,骗取任某10万元。
5.2021年5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1、刘某某2再次商量租赁车辆抵押给任某套现。王某某1从东胜区泰元亨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车牌号为蒙K6××**路虎揽胜汽车,并找人办理了虚假的车辆手续,王某某1和刘某某2于当日联系任某,王某某1谎称朋友在工地施工过程中不慎挖断国防电缆,急需用钱,想要将这辆车抵押给任某借款周转,取得任某信任后,骗取任某25万元。
6.2021年6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1、刘某某2商量租赁车辆抵押给任某套现。刘某某2从东胜区华鑫誉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车牌号为蒙KQ××**丰田酷路泽汽车,王某某1找人办理了虚假的车辆手续、录制了假扮车主同意过户的视频。同年6月5日,王某某1、刘某某2联系任某,王某某1谎称此车系其老舅的车,做工程需要用钱,想要将此车抵押给任某借款周转,取得任某信任后,骗取任某38万元。
7.2021年6月,租赁公司要对车牌号为蒙K4××**奔驰汽车检车,被告人王某某1、刘某某2找借口从任某处将车辆取走。6月10日,二人再次将此车抵押给任某,并与任某签订了15万元的借条,骗取任某2万元。
8.2021年6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1、刘某某2商量租赁车辆抵押给任某套现。刘星字从东胜区同城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车牌号为蒙KE××**奥迪汽车,并找人办理了虚假的车辆手续,将车辆过户到自己名下,录制了同意过户的视频。同年6月18日,王某某1联系了任某,谎称此车系其老舅的车,做工程需要用钱已经过户到刘某某2名下,想要抵押给任某,刘某某2将车辆开到任某指定的佳信二手车行,取得任某信任后,骗取任某28万元。
9.2021年6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1、刘某某2商量租赁车辆抵押给任某套现。刘某某2联系租赁公司租赁一辆车牌号为蒙KU××**别克汽车,刘某某2让董某将车辆取回,王某某1找人办理了虚假的车辆手续。同年7月1日,二人联系任某,王某某1谎称此车系其老舅的车,做工程需要用钱抵押给任某,取得任某信任后,骗取任某18万元。
10.2021年7月6日,王某某1和刘某某2商量租赁车辆抵押给任某套现。刘某某2联系了东胜区泰元亨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车牌号为蒙K7××**的丰田酷路泽汽车,并找人办理了虚假的车辆手续,将车辆过户到自己名下,录制了同意过户的视频。同年7月8日二人联系任某,王某某1谎称此车系其老舅的车,做工程需要用钱,已经过户到刘某某2名下,想要将此车抵押给任某借款周转,取得任某信任后,骗取任某40万元。
11.2021年7月,租赁公司要收回车牌号为蒙KQ××**丰田旧酷路泽汽车,被告人王某某1、刘某某2商量后谎称王某某1朋友结婚需要借用此车,任某同意后二人将车辆取走。后任某要车辆时,王某某1又谎称该车在行驶过程中被撞坏正在修理中,要用另一辆车来顶替此车。2021年7月16日,王某某1、刘某某2商量后,王某某1从东胜区华鑫誉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车牌号为蒙KZ××**丰田酷路泽汽车,又找人办理了虚假的车辆手续,录制了假扮车主同意过户的视频。二人联系任某,谎称此车为王某某1老舅所有,已过户到王某某1姐夫刘某名下,想要将此车顶替开走的蒙KQ××**丰田酷路泽汽车,任某当时不同意,车辆暂时放在任某处。同年8月10日,王某某1从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车牌号为蒙K6××**的丰田酷路泽汽车,办理了虚假的车辆手续,录制了假扮车主同意过户的视频。8月13日王某某1、刘某某2和自称刘某的人联系任某,谎称此车系已过户到其姐夫刘某名下,用来顶替蒙KQ××**丰田汽车,任某同意。谎称做工程急需用钱,想要将蒙KZ××**丰田汽车抵押给任某周转,商议价格20万元,实际骗取任某15.6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1参与诈骗十一起,诈骗金额163.2万元,被告人刘某某2参与诈骗十起,诈骗金额153.2万元。
案发后,刘某某2退还被害人部分钱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2022年6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1、刘某某2主动投案。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1、刘某某2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1、刘某某2共同实施诈骗,属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1具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和自愿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情节及退赔部分违法所得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某2具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和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情节及退赔部分违法所得并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王某某1的行为属于两头骗,是在实施借款的过程中以虚构的名义签订借款合同,以车辆所有人的身份担保,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刘某某2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辩称指控的诈骗数额中包含其个人的抵押贷款,被告人王某某1的部分诈骗行为未与其进行协商,其仅是知情,诈骗钱款也未进入其银行卡。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刘某某2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其通过冒用他人名义、录制假的视频、获取假的登记证书、获得真实的交易发票,进而与被害人任某形成抵押借贷的法律关系,任某基于信任与被告人王某某1、刘某某2签订协议,实际属于民间借贷;2.被告人刘某某2在共同犯罪中情节较轻,根据责任大小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刘某某2具有自首情节,并且当庭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和从宽处罚;4.被告人刘某某2部分退赔,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2020年9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1、刘某某2共同商量租赁车辆后抵押套现。二人到租赁公司租赁一辆白色汉兰达汽车,并找人伪造了名为张某2的身份证,二人联系任某谎称王某某1系张某2想要将此车抵押给任某借款,取得任某的信任后,骗取任某4.6万元。
2.租赁公司要收回抵押给任某的汉兰达汽车,被告人王某某1、刘某某2再次商量租赁车辆顶替汉兰达汽车。2021年2月16日,王某某1从东胜区鹏发二手车店租赁一辆车牌号为蒙K4××**的奔驰汽车并找人办理了虚假的车辆手续、录制了假扮车主同意过户的视频。同年2月19日,二人联系任某,王某某1仍以张某2的名义谎称其姐姐看病急需用钱需要抵押此车给任某借款,取得任某信任后,将汉兰达汽车开回,骗取任某7万元。
3.因支付不起租赁奔驰车辆的租金,被告人王某某1、刘某某2商量决定再次租赁车辆抵押套现。2021年2月20日,王某某1从东胜区泰元亨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车牌号为蒙KK××**的丰田汽车,并找人办理了虚假的车辆手续及虚假身份证件、录制了假扮车主同意过户的视频。2021年3月13日,王某某1联系任某并谎称此车系朋友的车抵押给自己的,自己急需用钱想要将此车抵押给任某借钱,取得任某信任后,骗取任某25万元,
4.2021年4月20日,王某某1独自一人从东胜区普程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一辆车牌号为蒙KD××**丰田汉兰达汽车,并找人办理了虚假的车辆手续及虚假身份证件。同年4月22日,王某某1联系任某,谎称此车系朋友所有,急需用钱,想要将此车抵押给任某借款周转,取得任某信任后,骗取任某10万元。
5.2021年5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1、刘某某2再次商量租赁车辆抵押给任某套现。王某某1从东胜区泰元亨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车牌号为蒙K6××**路虎揽胜汽车,并找人办理了虚假的车辆手续,王某某1和刘某某2于当日联系任某,王某某1谎称朋友在工地施工过程中不慎挖断国防电缆,急需用钱,想要将这辆车抵押给任某借款周转,取得任某信任后,骗取任某25万元。
6.2021年6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1、刘某某2商量租赁车辆抵押给任某套现。刘某某2从东胜区华鑫誉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车牌号为蒙KQ××**丰田酷路泽汽车,王某某1找人办理了虚假的车辆手续、录制了假扮车主同意过户的视频。同年6月5日,王某某1、刘某某2联系任某,王某某1谎称此车系其老舅的车,做工程需要用钱,想要将此车抵押给任某借款周转,取得任某信任后,骗取任某38万元。
7.2021年6月,租赁公司要对车牌号为蒙K4××**奔驰汽车检车,被告人王某某1、刘某某2找借口从任某处将车辆取走。6月10日,二人再次将此车抵押给任某,并与任某签订了15万元的借条,骗取任某2万元。
8.2021年6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1、刘某某2商量租赁车辆抵押给任某套现。刘星字从东胜区同城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车牌号为蒙KE××**奥迪汽车,并找人办理了虚假的车辆手续,将车辆过户到自己名下,录制了同意过户的视频。同年6月18日,王某某1联系了任某,谎称此车系其老舅的车,做工程需要用钱已经过户到刘某某2名下,想要抵押给任某,刘某某2将车辆开到任某指定的佳信二手车行,取得任某信任后,骗取任某28万元。
9.2021年6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1、刘某某2商量租赁车辆抵押给任某套现。刘某某2联系租赁公司租赁一辆车牌号为蒙KU××**别克汽车,刘某某2让董某将车辆取回,王某某1找人办理了虚假的车辆手续。同年7月1日,二人联系任某,王某某1谎称此车系其老舅的车,做工程需要用钱抵押给任某,取得任某信任后,骗取任某18万元。
10.2021年7月6日,王某某1和刘某某2商量租赁车辆抵押给任某套现。刘某某2联系了东胜区泰元亨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车牌号为蒙K7××**的丰田酷路泽汽车,并找人办理了虚假的车辆手续,将车辆过户到自己名下,录制了同意过户的视频。同年7月8日二人联系任某,王某某1谎称此车系其老舅的车,做工程需要用钱,已经过户到刘某某2名下,想要将此车抵押给任某借款周转,取得任某信任后,骗取任某40万元。
11.2021年7月,租赁公司要收回车牌号为蒙KQ××**丰田旧酷路泽汽车,被告人王某某1、刘某某2商量后谎称王某某1朋友结婚需要借用此车,任某同意后二人将车辆取走。后任某要车辆时,王某某1又谎称该车在行驶过程中被撞坏正在修理中,要用另一辆车来顶替此车。2021年7月16日,王某某1、刘某某2商量后,王某某1从东胜区华鑫誉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车牌号为蒙KZ××**丰田酷路泽汽车,又找人办理了虚假的车辆手续,录制了假扮车主同意过户的视频。二人联系任某,谎称此车为王某某1老舅所有,已过户到王某某1姐夫刘某名下,想要将此车顶替开走的蒙KQ××**丰田酷路泽汽车,任某当时不同意,车辆暂时放在任某处。同年8月10日,王某某1从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车牌号为蒙K6××**的丰田酷路泽汽车,办理了虚假的车辆手续,录制了假扮车主同意过户的视频。8月13日王某某1、刘某某2和自称刘某的人联系任某,谎称此车系已过户到其姐夫刘某名下,用来顶替蒙KQ××**丰田汽车,任某同意。谎称做工程急需用钱,想要将蒙KZ××**丰田汽车抵押给任某周转,商议价格20万元,实际骗取任某15.6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1参与诈骗十一起,诈骗金额163.2万元,被告人刘某某2参与诈骗十起,诈骗金额153.2万元。
2022年6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1、刘某某2主动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2分别于2022年7月29日、2021年10月5日向被害人任某退赔38万元、30万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二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佳信二手车买卖协议书、鄂尔多斯市普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自驾租赁合同、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泰元亨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租车合同、鄂尔多斯市华誉鑫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内蒙古宝驾汽车租赁公司合同、旧机动车交易协议书、内蒙古同城网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王某某1、张某2、董某、马某、苏某(假)、崔某、王某、刘某等人的身份证和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王某某1尾号为5670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流水,被告人刘某某2尾号为8802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交易流水,被害人任某尾号为7982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交易流水,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过户视频,微信截图、微信转账记录,证人刘某、郝某、张某、浩某、崔某、董某、姚某、苗某的证言,被害人任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1、刘某某2的供述,车辆信息查询单,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转账银行回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1、刘某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王某某1、刘某某2的辩护人提出的二被告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理由为:被告人王某某1、刘某某2在行为发生时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观上并不是为了签订履行合同,客观上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伪造假的行驶证、身份证、车主同意过户的视频等手续,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交付了财物,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王某某1、刘某某2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刘某某2向被害人任某退赔部分诈骗违法所得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2年6月22日起至2030年12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2年6月22日起至2029年6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某1、刘某某2诈骗违法所得852000元,返还被害人任某;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某1诈骗违法所得100000元,返还被害人任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立兴
审判员张敏
人民陪审员贺荣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杜朴
书记员李福祥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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