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鄂0205刑初122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2-07 阅读次数:
案由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 受贿
案号 (2019)鄂0205刑初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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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鄂黄铁检刑诉〔2019〕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受贿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本案。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茅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某及其辩护人赵文华、刘刚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2015年5月至2018年11月,潘某某受税务机关委托负责受理、审核整理个人房屋契税、一体化税收工作。期间,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帮助湖北万通信息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张某(另案处理)、黄石市万链房产经纪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及该公司员工周某在纳税申报时,违规对应纳税款予以减免,造成国家税款损失752711.51元。
二、受贿罪
2015年5月至2018年11月,潘某某在负责受理、审核二手房交易纳税及征收税款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为张某、赵某、周某谋取非法利益,先后收受张某、赵某、周某贿赂共计172511.22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身为受税务机关委托依法负有向纳税人或者纳税单位征收税款职权的人员,徇私情帮助他人逃避税款缴纳,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利用受理、审核整理个人房屋契税、一体化税收工作的职务之便,为张某、赵某、周某谋取非法利益,收受张某、赵某、周某贿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潘某某系多次受贿,可以从重处罚。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税务机关已追回部分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潘某某已退出所收全部贿赂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潘某某以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至两年六个月,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公诉机关提交了1.到案经过、基本信息表、劳动合同书、岗位职责、房产交易申报资料、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2.证人张某、赵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潘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全部退赃、一贯表现良好、无犯罪记录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建议对潘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19年3月18日,黄石市铁山区监察委员会前往黄石市下陆区团城山街道丰竹园3栋一单元抓获潘某某。2019年5月27日,潘某某的亲属代潘某某向黄石市铁山区监察委员会上交涉案款20万元。案发后,税务机关已向部分偷漏税户追缴税款117395.31元,对尚未挽回的税款损失将继续追缴。本案在审理中,潘某某向本院预缴罚金10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身为受税务机关委托依法负有向纳税人或者纳税单位征收税款职权的人员,徇私舞弊帮助他人不征、少征税款达752711.51元,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被告人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达172511.2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当数罪并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潘某某的亲属已代为将潘某某收受的贿赂款全部退出,可对潘某某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四条、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某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九年三月十八日起至二○二二年三月十七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蔡 剑
人民陪审员 于文英
人民陪审员 胡金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谢贝贝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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