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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182刑初438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2-07 阅读次数: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鄂1182刑初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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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9]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游欣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并提供相关证据。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王某(另案处理)在承接白云边集团位于荆州市松滋市的白云边酒厂相关消防工程时,与时任白云边集团负责基建工程的总经理被告人李某某认识。之后,王某还承接了白云边酒店、武汉东西湖、武汉白云边总部大楼等建筑项目的消防工程。2014年所有相关消防工程完工。王某为感谢李某某在其承接消防工程期期间按进度要求白云边集团结算工程款时,李某某没有刻意刁难,于2014年先后两次在武汉江边李某某的小车内共送给李某某现金26万元和两条黄鹤楼1916香烟。

2018年3月30日,公安机关暂扣被告人李某某现金10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武穴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抓获经过;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退赃款情况说明、前科查询情况说明;证人王某、刘某的证言;讯问视频光盘2张;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归个人所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的非法获利已退清,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李某某的非法获利人民币二十六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伍 菁

人民陪审员  吴喜云

人民陪审员  王芹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子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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