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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205刑初88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2-06 阅读次数: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职务侵占 受贿     

案号    (2019)鄂0205刑初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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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鄂黄铁检刑诉﹝2019﹞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受贿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张文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事实

2013年底,大冶市汪仁镇王叶村进行安全饮水工程项目建设,被告人王某经人介绍主动联系了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体老板刘某胜(已判决),并未经招投标程序让刘某胜承接王叶村安全饮水工程。2013年12月18日,王叶村村委会与刘某胜签订协议,约定每户安装费人民币1700元。同时刘某胜与王某私下约定刘某胜按照每户人民币150元左右的标准给予王某回扣,王某表示同意。2014年5月至2014年11月,王某四次收受刘某胜工程回扣共计人民币21万元,王某将钱用于赌博和个人挥霍。

二、职务侵占事实

2013年,黄石市供销社资产管理公司决定对汪仁供销社王叶分社资产进行公开拍卖。同年12月,个体老板曹某以人民币162万元竞拍得王叶分社资产。因供销社王叶分社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王叶村部分村民要求获得补偿,经黄石市联社、王叶村村委会与曹某协商,由曹某以赞助王叶村自来水改造工程的名义出资人民币16万元给王叶村,其中10万元从拍卖款中提取支付,另6万元由曹某承担。2014年1月26日,曹某与王叶村村委会签订协议,确认同意支付赞助费6万元事宜,但是曹某并未及时向王叶村支付6万元。2016年12月,被告人王某以结算王叶村自来水安装工程款的名义,要求曹某将6万元支付给承接王叶村自来水安装工程的个体老板刘某胜,同时安排刘某胜收到钱款后取出现金交予自己。同月28日曹某向刘某胜的银行卡转账人民币6万元,刘某胜让其儿子刘某取款人民币6万元转交给王某,王某收到人民币6万元后用于赌博和个人挥霍。

三、受贿事实

2012年,大冶市汪仁镇王叶村村民卫某营(另案处理)得知汪仁镇蔡家山水库以后可能会被征收,为了日后获得相应的补偿款,遂起意以同湾村民卫某利的名义伪造一份蔡家山水库租赁协议,并找水库附近王叶村卫祥湾的4名组长签字,为了增强协议的证明力,卫某营又通过时任王叶村村委会出纳宋某胜(另案处理)加盖了王叶村村委会章。2015年下半年,汪仁镇四连山平台项目启动,蔡家山水库被纳入征地红线范围,被告人王某负责协助政府开展征地工作。卫某营、卫某利向王某提出蔡家山水库是其承包,赔偿款应归其所有。王某利用职务便利,安排出纳宋某胜制作征地登记表,并将蔡家山水库及附作物补偿款共计人民币200174元全部拨付给卫某营。卫某营领取补偿款后,给予王某人民币4万元作为感谢费,王某将4万元用于赌博。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工程承包协议书、情况说明、开发区公益事业“一事一议”项目资料、自来水改造工程记账凭证及领款资料、银行流水记录复印件、王叶村供销社拍卖资料、曹某与王叶村签订协议、刘某胜个人银行卡交易查询记录、王叶村自来水工程款拨付凭证复印件、四连山平台项目征地资料、蔡家山水库承租协议书、王叶村征地补偿汇总表、征地附作物发放表、卫某营银行卡交易查询记录、缴款凭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刘某胜、曹某、宋某胜、卫某明、王某峰、卫某春、王某名、刘某、卫某利、卫德某、卫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4.湖北涵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关于刘某胜承建王叶村自来水安装工程获利金额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21万元,数额较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集体资金人民币6万元,数额较大;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4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王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王某有自首情节,且退出全部赃款,建议对王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犯职务侵占罪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受贿罪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对量刑方面提出王某系自首、初犯,且主动退出全部赃款,职务侵占犯罪刚刚达到处罚起点,情节显著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19年3月20日,王某经汪仁镇纪委工作人员通知到汪仁镇纪委办公室后,被黄石市铁山区监察委工作人员带走留置。留置期间,王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9年8月20日、9月11日,王某家属退缴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9.26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21万元,数额较大,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集体资金人民币6万元,数额较大,构成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便利,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中,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4万元,数额较大,构成受贿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王某接纪委工作人员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王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王某职务侵占罪刚刚达到处罚起点,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起至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九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退出的全部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上述所处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潘 谦

人民陪审员  胡晚生

人民陪审员  马新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邓交智

书记员谢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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