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苏1302刑初404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04 阅读次数: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苏1302刑初404号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刑二刑诉[2019]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依法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祥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新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胡某某利用协助洋河新区郑楼镇政府负责太平村八、九组拆迁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3.8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非法收受九组被拆迁户于某人民币2万元。2017年3月于某找到被告人胡某某商谈房屋拆迁价格,并提出拆迁价格不低于30万元会给被告人胡某某好处费,被告人胡某某表示如拆迁价格超过30万元,超过部分归自己所有,于某表示同意并在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书签名。后被告人胡某某请评估公司人员对于某户提高评估价格。2017年4月,于某从被告人胡某某处领取“房屋搬空通过验收可以领款和选房通知书”后,到郑楼镇财政所领取32.0388万元拆迁补偿储蓄存单。4月28日晚,于某将2万元现金送给被告人胡某某。2017年8、9月份洋河新区纪工委对被告人胡某某违纪问题进行初核,被告人胡某某于2017年9月将2万元现金退给于某老婆邵某。
2、非法向八组被拆迁户陈某甲索要1万元。2017年5月陈某甲因想获得较高拆迁补偿价格,迟迟没有在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上签字,后被告人胡某某向陈某甲表示,如果要想提高拆迁补偿价格就要送自己1万元,陈某甲为了能获得更高拆迁补偿价格,便从自己儿子陈某乙手中拿了1万元送给被告人胡某某,2017年6月陈某甲从被告人胡某某处领取“房屋搬空通过验收可以领款和选房通知书”,并到郑楼镇财政所领取26.7732万元拆迁补偿储蓄存单。2017年8、9月份,洋河新区纪工委对被告人胡某某违纪问题进行初核,被告人胡某某于2017年9、10月份的一天将1万元现金退给陈某甲。
3、非法向九组被拆迁户张某索要8000元。2017年3月张某家经评估公司初步认定评估价格为16万元,张某同意并在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上签字。后被告人胡某某主动向评估公司工作人员说情,希望评估公司能提高张某家拆迁评估价格。后被告人胡某某得知张某家拆迁价格是19万余元,比初步评估价格高3万余元,于是找到张某向其索要8000元,张某表示同意。后张某到被告人胡某某处领取“房屋搬空通过验收可以领款和选房通知书”,并到郑楼镇财政所领取19.4557万元拆迁补偿储蓄存单。3月28日晚,张某及妻子王某带着8000元现金到被告人胡某某家中,将8000元现金送给被告人胡某某。2017年8、9月份洋河新区纪工委对被告人胡某某违纪问题进行初核,被告人胡某某于2017年9、10月份的一天将8000元现金退给张某。
另查明,2018年12月12日,被告人胡某某接宿城区监察委员会电话通知到案。案发后,追回被告人胡某某退给于某2万元、张某8000元,暂存于公诉机关。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其在宿城区监察委员会的供述,证人邵某、朱某、陈某甲、陈某乙、张某、杨某、臧某、王某、葛某、夏某的证言,宿城区监察委员会出具或者调取的发破案经过、胡某某身份信息、情况说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宿迁市洋河新区郑楼镇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郑楼镇2017年万顷良田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方案、房屋补偿安置协议、银行取款凭证、洋河新区纪工委关于核实胡某某案件相关材料、暂扣物专用凭证、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公务中,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胡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某某系自首的意见,经查,本案最早系因群众实名举报胡某某违纪问题至洋河新区纪工委而发,洋河纪工委已掌握了胡某某涉嫌受贿的线索及部分事实,后移送至宿城区监察委进行调查,被告人胡某某不构成自首,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合全案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胡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五万元,剩余罚金五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追回的2.8万元由暂扣机关即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俊玲
人民陪审员 杨征明
人民陪审员 李 莉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雨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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