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黑0231刑初89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23 阅读次数: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黑0231刑初89号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拜检诉刑诉〔2019〕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进行审理。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因补充侦查需要,于2019年10月11日延期审理一次,于2019年11月10日恢复庭审,拜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雁武、书记员翟洪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及其辩护人王瑛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某在担任哈尔滨市XXXX局松北分局耕保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索取他人财物共计685139.00元(本文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宋某某于2009年因其母亲邹某某患癌症,以借款名义向黑龙江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董事长王某某索要人民币50000.00元。
2.被告人宋某某于2011年4月份至6月份,在办理黑龙江X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土地出让金重核事项过程中,多次向该公司董事长王某1提出,将本人以567116.00元购买的XXXXXXXX小区A栋1单元402室的房屋以1100000.00元价格向其出售,王某1被迫同意。经鉴定此房屋价格为719840.00元,差额380160.00元被宋某某非法占有。
3.被告人宋某某于2012年11月7日在购买哈尔滨XX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出售的D-19-2-102房屋过程中,提出将自己于2010年1月份以648772.00元购买的哈尔滨XX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开发的XXXX小区1号楼1单元18层6号房屋以900000.00的价格顶给XX公司,XX公司迫于压力同意。经鉴定该房屋价格645021.00元,差额254979.00元被宋某某非法占有。
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赃款已经全部依法追缴。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向本院提出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对量刑建议无意见。
辩护人王瑛伟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受贿罪的事实及罪名,辩护人对此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纪委在调查过程中,被告人能认识自己的错误,主动交待了自己的违纪违法问题,认罪认罚,认错态度好。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悔罪,并通过自己行动全部退回受贿款项,积极避免、挽回损失的行为,体现了其良好的悔罪态度,可酌情予以减轻处罚。
2.被告人能够积极退赃,已经减轻了全部不利影响和损失。宋某某不仅是积极清退涉案款项,而且是主动积极清退了全部违纪款项。根据“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8项“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的规定,宋某某有积极主动全部退款的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
3.被告人受贿的具体行为方式表明,与受贿犯罪的诸多表现形式相比较,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应视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之一。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虽然收受了贿赂,但由于行贿者并没有直接的请托事项,被告人也未因收受贿赂而滥用职权,造成民怨沸腾。被告人的行为损害了职务廉洁性,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被告人在受贿时主观上认为其性质是人情往来,并非有意利用职权满足私欲,其主观危险性不大。
被告虽然受贿数额较大,但还应当注意到,在受贿犯罪中受贿数额并不是决定犯罪情节的唯一根据。受贿行为具体表现形式的多样性也明显地反映出其社会危害性的程度不同,从而也应当成为衡量其犯罪情节的一个重要根据。据此,辩护人希望法庭在量刑时不仅要注意到受贿的数额,还应当充分考虑到被告人受贿的主观心态及具体行为方式,不应忽视这一方面的从轻情节。
4.被告人系初犯,无任何前科劣迹。工作期间始终勤勤恳恳、兢兢业业。案发后,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对自己的行为痛心疾首、后悔不己,表示愧对组织培养、愧对人民信任,愿受严惩,知耻后进,重新做人。人都是有两面性的,我们在被告人身上,看到了一个为民操劳、勤勤恳恳的公务人员形象;但同时,我们也看到了他在社会大经济形式下没能坚守原则,在糖衣炮弹的攻击下遗憾败北的形象,这一形象是令人痛心的,也是发人深省的。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虽然构成受贿罪,但被告人受贿行为有明显轻微情节,主观恶性不大,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强,其也不存在高度的再犯危险性。被告认罪认罚,能主动退交相关款项,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辩护人恳请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对被告作出较轻的判决,考虑被告人的身体状况,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请合议庭对宋某某公正裁决,并考虑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某某在担任哈尔滨市XXXX局松北分局耕保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索取他人财物共计685139.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宋某某于2009年因其母亲邹某某患癌症,以借款名义向黑龙江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王某某索要人民币50000.00元。
2.被告人宋某某于2011年4月份至6月份,在办理黑龙江X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土地出让金重核事项过程中,多次向该公司董事长王某1提出,将本人以567116.00元购买的XXXXXXXX小区A栋1单元402室的房屋以1100000.00元价格向其出售,王某1被迫同意。经鉴定此房屋价格为719840.00元,差额380160.00元被宋某某非法占有。
3.被告人宋某某于2012年11月7日在购买哈尔滨XX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出售的D-19-2-102房屋过程中,提出将自己于2010年1月份以648772.00元购买的哈尔滨XX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XXXX小区1号楼1单元18层6号房屋以900000.00元的价格顶给XX公司,XX公司迫于压力同意。经鉴定该房屋价格645021.00元,差额254979.00元被宋某某非法占有。
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赃款已经全部依法追缴。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宋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
2.干部任免审批表,证实宋某某2010年7月至2017年11月,任哈尔滨XXXX局哈高新区(松北)分局规划耕保科长,2017年11月至案发,任副局长;
3.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宋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
4.扣押账款证明,证实涉案赃款30.5万元已被拜泉县监察委员会依法扣押;
5.建设银行客户回单1份,证实杨某某2019年5月24日向拜泉县监委上交涉案款1000000.00元;
6.监察委员会提供说明二份:第一份关于宋某某患病期间收受刘某某送5万元的情况说明,证实2011年宋某某患病住院期间,刘某某送其5万元,刘某某查找未果,相关事实无法查清,宋某某已按违纪处理,赃款收缴;第二份关于宋某某在买卖房屋过程中是否存在逃税问题,拜泉县监察委员会建议检察院、法院将此线索移交税务机关或其他部门;
7.XXXX公司提供书证材料,证实其他借款应收宋朝辉(宋某1)5万元;
8.邹某某户籍信息,证实宋某某母亲邹某某基本情况,2009年4月16日死亡注销户口;
9.XXXX公司7号档案,证实该公司湖滨小镇项目的审批开发情况,经办人为宋某某;
10.黑龙江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记账凭证及票据,证实宋某某以曲某名义购房的时间、价格、坐落及以后来更名的相关情况;
11.XX房地产公司明细分类账,证实XX房地产公司明细分类账,证实2010年8月14日收曲某房款(A-1-402)567116.00元;2011年8月16日曲某更名为王2,价格未变;
12.XXX公司记账凭证及票据,证实王某1从公司提款用于购房的相关情况;
13.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购房合同书,证实买受人王2,面积179.96平方米,价格1115752.00元;
14.王某1交款收据,证实宋某某为王某1补房款收据的具体内容;
15.哈尔滨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记账凭证、协议及票据,证实宋某某以曲某名义购买房产的情况;
16.欧宝汽车销售合同、机动车档案资料,证实宋某某购买车辆的相关情况;
17.XXX花园项目档案2册,证实XXX花园项目相关情况;
18.XX公司档案,证实XXX小区的审批及开发情况,经办人为宋某某;
19.XX公司提供财务账,证实2015年1月25日,购买人曲某以648772.00元购买XXXX1号楼1单元18层6号;
20.房地产拨款审批单,证实宋某某以苗木款及XXXX1#-1806房屋(作价90万元)抵买XXX小区D-19-2-102房屋;
21.房屋买卖合同书,证实王3于2018年9月6日购买XXXX1#1806房屋,价格648772.00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2006年5月份到黑龙江省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任通勤车司机,2009年2月份开始给董事长王某1当司机,一直工作到2013年3月份,之后就在公司做业务工作,2015年10月其离开XXX公司。2011年4月份,黑龙江省XXX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哈尔滨市松北区XXXX项目出让金有变动,王某1让其拿着哈尔滨市XXXX局松北分局的关于核准土地出让金函及其他材料到哈尔滨市XXXX局松北分局规划耕保科,找时任哈尔滨XXXX局松北分局规划科科长的宋某某办理XXXX项目重核土地出让金事项,当时宋某某说他在松北区XXXXXXXX小区有套房子,是A-1-402号,让其问王某1是否购买,其回到公司告诉了王某1,王某1不同意购买,在之后两个月其多次去耕保科办理重核土地出让金事项,宋某某一直没给办手续,还跟其提了很多次卖房给王某1的事情,其回去和王某1说了,王某1说这个房子看来就得买了,要不拖不起,他不用其管,自己跟宋某某联系。过了几天王某1让其和宋某某看房子,其和宋某某看完就回去和王某1汇报房子情况,王某1没说什么。2011年6月份王某1让其去他的办公室,让其去财务室支取35万元给宋某某送去,其从财务室只借了10万元,王某1给其拿了25万元,其将35万元送到宋某某。2011年6月的一天宋某某将房屋钥匙给其。其听王某1说宋某某是以11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他的,余下的房款也是王某1交给宋某某的。宋某某卖给王某1的房子,其曾看到房主是一个名叫曲某的人,王某1用他女儿王2的名义买的这套房子,因需要办理变更房主信息手续,王某1就把王2的身份信息材料交给宋某某,由宋某某办理的变更手续。这套房子不值110万元,王某1买这套房子主要是为了跟宋某某搞好关系,因为公司之后的项目需要宋某某帮忙,审批的时候还需要经过宋某某的科室,没有办法,必须买这套房子。
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证实,其认识宋某某,其原是哈尔滨市XXXX局松北分局土地经营和规划科的科长,2009年土地经营和规划科拆分后,宋某某任规划耕保科的科长,2017年11月任松北分局的副局长。松北区XXX花园项目哈政土合字[2009]48号项目是宋某某负责的,除此之外,XXX国际购物中心哈政合字[2009]47号这个项目也是宋某某办的。XXX家园项目是高某某来办理的审批手续,来办了很多次,跑了很长时间,当时建设单位XXX公司需要依照这个函到XXXX局松北分局规划耕保科办理XXX花园项目的重核土地出让金事项,不办理这个事项对松北区XXX花园项目后期验收会有影响。XXX花园项目的重核土地出让金事项在2012年前后宋某某得病住院,后期是其整理材料上会的。
3.证人曲某的证言证实,其与宋某某系朋友关系,其名下有6套房产,但松北区XXXXXX的房子其没有买过,是宋某某用其身份证复印件在那里购买了一套。2019年4月份,宋某某给其打电话,让其去他的办公室,其到后宋某某跟其说,他用其的名义购买一套房产,位于XXXXXXXXA栋1单元402室,房产手续出了问题,其将该房卖出,买房人让补个手续,但因为该房以其名义购买,让其去出个收据,其问宋某某房屋价格,宋某某说是57万,同时说这房子95万元卖给了XX大厦的老板,之后其和宋某某来到XX大厦,当时还有XX大厦老板在场,由一位可能是财务的女同志拿来两张收据,收据事先写好,内容是关于卖松北区XXXXXXA栋1单元402室卖房款,一张收据金额35万元,另一张是60万元,其在这两张收据上签名和捺印,宋某某也签上名字。其并未收到过这95万元,只是替宋某某补个收条。宋某某跟其说过,如果有人问起房子的事情,就说房子是其购买的,别提和他有关系。其从未在哈尔滨松北区XXXX购买房屋,宋某某有几次在其这里借钱,借的钱都还了,2010年下半年或者2011年初这段时间,宋某某应该向其借过大于30万元的借款,应该在一年内就还给其了。其从未在哈尔滨XXXX小区购买房屋,松北区202国道与老前堤交口处1号楼1单元18层1806室,面积为116.56平米的这套房产是宋某某用其名义购买的,买房款也是宋某某交的,其只提供了身份证,手续都是宋某某自己弄的。2018年9月位于XXXX小区的这套房产转让他人的事情其不知情,其从未经手该房屋。
4.证人王2的证言证实,王某1系其父亲,其父亲开了一家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任公司董事长,其与宋某某不认识,其没有在宋某某手中购买过哈尔滨市松北区XXXXXXXX小区A-1-402号房屋,是其父亲以其名义购买的,其从未到该房屋居住,也没有为该套住房交过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其与曲某也不认识,也未从曲某手中购买房产。
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04年至2006年期间在黑龙江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过,该公司是XX集团下属的公司,XX集团董事长是孙某某,其系XX公司的经理。2005年5月XX公司开始实施XXXXXXXX小区楼体建设工程,在楼体建设工程实施之前,该工程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11031400697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其没见过,也没签过字,其2007年10月份就被刑事拘留了。其担任经理期间盖了3栋四层小别墅,2栋5层多户型,2栋6层多户型继2栋11层小高层,小区售房后正常应该由XX公司的财务部分负责收取,房款存入XX公司的账户。
6.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XX集团的董事长,黑龙江XX房地产有限公司是其集团的下属公司,其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与张1认识,张1在2008年到2013年担任XX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副总经理,当时XX公司在江北有一个XXXXXXXX的楼盘,该楼盘后期管理工作是由张1负责。其不认识哈尔滨市XXXX局副局长宋某某,其知道宋某某于2010年在其公司购买XXXXXXXX小区A栋1单元402号房屋,张1跟其提过,问其能不能给予一些优惠,其同意,但具体如何优惠由张1实际操作,卖给宋某某房屋的价格以公司财务账为准。其不认识曲某,2010年8月15日XX公司的《往来资金结算票据》上交款人写的曲某,应该是宋某某让写的曲某的名字,收款单位写哈尔滨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因为哈尔滨金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其集团旗下的一个子公司,跟XX房产公司是一起的,当时其公司销售处已经不存在,所以有时候房款由小区物业XXX公司代收。2011年张1找其,说是宋某某要把这套房子房主姓名变更,因为公司办理更名手续一般要收2万元钱,张1问其能不能不收这钱,其同意办理更名并不收这2万元,但具体怎么办的更名手续以及变更到谁名下都是张1办理,其都记不清了。在办理更名手续时,收据需要变更购房人姓名,还要重新签订购房合同,但房价一般没有变化。对于编号1103140697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不清楚,对其中房价为1115752.00元的事情也不清楚,XX公司有权出具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盖章的只有其和张1,一般情况都是张1出合同。在XXXXXXXX小区项目实施过程中,其绝对没有给宋某某送过财物或者房产。
7.证人张1的证言证实,其于2008年4月至2013年的年初期间担任黑龙江XX房地产开发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管理工作,该公司董事长是孙某某,其是孙某某聘任的,这个公司实际也是孙某某,其任职期间公司有一个松北区XXXXXXXX小区的项目,其就是负责一些收尾的管理工作。其与宋某某认识,2010年左右宋某某通过其在XX公司购买过一套房子,是其到松北区XXXX局办事碰到宋某某,宋某某问其XXXXXXXX小区是否有未出售的房屋,其说不知道,需要回公司问老板孙某某,后其问了孙某某,他说帮其从顶账房里串一套,后孙某某说有一套大面积房子,让其问问宋某某,其通知宋某某去看房,看完房后宋某某要买这套房子,问能不能优惠点,考虑到我们还可能用到宋某某,其就和孙某某说了这件事,孙某某答应给宋某某优惠,优惠价格孙某某也同意了。2010年XXXXXXXX小区房价每平方米大概2600.00元,其与孙某某商量后给宋某某优惠了大概几万元。2010年8月15日XX公司的这份《往来资金结算票据》其不知道,其没见过,房款567116.00元怎么确定其记不清了,收款单位为何是哈尔滨金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记不清了,2011年宋某某是否通过其办理房屋的房主姓名变更手续其也记不清了,2011年6月23日XX公司的这份《往来资金结算票据》其记不清是怎么回事,编号为11031400697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其也记不清是怎么回事。
8.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余2008年进入黑龙江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转正之后担任办公室主任、行政主管,主要负责公司行政、办公室工作。因办理开发项目首先要办理土地规划手续,其公司就需要到哈尔滨是XXXX局松北分局办理相关手续,公司由张1负责到土地局办理相关手续。张1是2008年到XX房地产公司工作,负责XX滨江花园小区的开发事宜,张1与宋某某认识,宋某某在其公司买过房子,2010年左右,张1跟其说宋某某要在我们小区买一套房子,当时都卖出了,张1从施工单位调了一个房子给宋某某,宋某某买房子的具体手续是张1经手的。今年4月份宋某某找其,问王2名下的房子为什么没办产权,他找其过去要给王2名下的这套XXXXXXXXA栋1单元402室房屋办理产权手续,当时王2家有个三十岁左右姓高的人也去了。王2的房子是由曲某更名到王2名下的,张1应该清楚曲某购房的具体事宜。
9.证人于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与宋某某是朋友关系,认识十多年了。宋某某找其借过钱,次数很多,以前借钱都不用他出借条,只有2019年4月份借过的那笔30万元钱给出了借条。2010年、2011年宋某某应该向其借过钱,但那时候借的钱早应该还上了。宋某某向其借钱,其通过其妻子金某某用转账的方式给付。2011年1月26日金某某帮助宋某某刷卡支付的一笔45万元,应该是宋某某当时找其借的,其让金某某给付的,这笔钱应该还上了。
10.证人金某某的证言证实,其通过其丈夫于某某认识宋某某,宋某某在其丈夫于某某借过几次钱,都是于某某告诉其,其转给宋某某。2019年4月份有一笔30万的借款,其丈夫告诉其是还房子贷款。宋某某借的钱都还了,其向宋某某借款是通过现金和银行转账的方式。2010年、2011年宋某某应该向其借过钱,是转账支付的,其家由其管钱,其丈夫于某某借给他钱时,都告诉其,由其向宋某某转钱。2011年1月26日其帮助宋某某刷卡支付的一笔45万元的钱,是宋某某向我们借的,于某某告诉其给付的,这笔钱应该还上了。
11.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实,其负责哈尔滨XX房屋开发集团的财务、预算以及材料工作,其与宋某某认识,2012年左右他来我们公司送苗木,结算时认识他的,他在松北区XX局工作。宋某某卖给我们公司砂石和苗木,2012年9月份左右还把他的一套XXXX小区的房子卖给我们公司,当时我们公司总经理傅某某找其说,宋某某想在我们公司开发的XXX小区买一套房子,面积大约是226平方米,价值150万元左右,宋某某想把他松北大道旁的XXXX小区1号楼1806号,面积为116平方米的房子抵顶90万元,剩余房款用我们公司欠他的苗木款支付,然后就按照这个方法就换了XXXD-19-2-102房子,其按照傅总的交待,给宋某某办理了公司的抵账手续,这套手续经傅总和其以及财务部、售楼处负责人签字后入账。当时XXXX小区的这套房子应该不值90万元,但是其想宋某某都提出来了,我们公司也没有办法不同意。宋某某说这套房子是他的,他有三联单和钥匙。公司之所以同意用XXXX的房子抵顶房款,其考虑是为了公司的发展,宋某某是XX局的工作人员,他提出来了,公司也就同意了,从公司的经营情况来看,买这套房子没用。XXXX小区1号楼1806号的房子没有办理产权交割手续,只在我们公司财务账上用一张抵账单加以记载,也没有入我们公司的固定资产账。我们公司对XXXX的这套房子没有进行装修,2012年至今由其负责管理,因为这套房子用不上,一直想抵账出去。2018年12月的时候,我们公司想把XXXX的房子抵账出去,其找宋某某要这套房子的手续,宋某某说房子他要买,不让我们把这套房子抵账,他出价100万元,问我们公司卖不卖,其请示傅总后,傅总同意并让其告诉宋某某,其电话通知宋某某,但宋某某一直没有给我们公司交款,2019年春节前,其给宋某某打电话,说再不买就把房子抵账,宋某某说肯定买,就是买房人在加拿大没有回来,等回来就来办手续,但一直到现在宋某某也没有给我们公司交这100万元。现在松北区房价都很高,这套房子现在每平米一万多元,抵账的话这套房子能抵130万元左右,正常卖的话能卖120万元左右。
12.证人董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本人没有卖过XXXX的房子,但2018年其手下的经纪人刘某1卖过一套XXXX的十八楼的房子,当时是2018年的下半年,王某4通过别人找到其,说他朋友有房子想卖,然后就把一套XXXX的18楼房子挂在当时的XX地产待售房源上,然后买家联系了经纪人看房,有个姓王的买家和王某4商量好这套房子价格117万元,买家再另行给我们XX房地产3万元中介费,之后买家和王某4在其陪同下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合同。办理房屋更名手续时其没有在场。哈尔滨XX公司XXXX1-1-1806房屋买卖合同上的这套房屋就是王某4委托其卖出的那套XXXX房子。
13.证人夏某某的证言证实,杨2的具体离职时间其记不清了,应该是2013年6月份左右,因为其是那个时候接任会计工作,当时没有进行过交接,就是杨2离职前的一天王某某董事长要看都是谁欠他钱,杨2就给其拿了一套表格,说是咱们单位整个应收钱款的往来表,让其拿给王总看,这套表就在其这,因为其做财务工作,觉得这套表以后可能还会用到,就保管起来。其不认识宋某某,也不认识这套表中的“宋某1”,表中的“宋某1”没有将所借的5万元还给其公司。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王某1陈述共两份
2019年4月2日18时48分笔录证实2012年或者2013年左右,其集团在松北区XXXX局审批XXXX小区项目和XX中加学校的供地项目手续时,被时任松北区XXXX局土地审批科科长的宋某某百般刁难,宋某某通过高某某给其带话,说他在XXXXXXXX小区(学海街99号)有一套使用面积120平方米左右(建筑面积170平方米左右)手续不全的房子,要以136万元的价格卖给其,其开始不同意,但不买就不给办手续,其没办法就让高某某告诉宋某某,其同意买房子,其在集团借款136万元,分两次通过高某某交给宋某某。现在这个房子还在其手中,经装修后每平方米要价8千元都没人买。宋某某卖给其房子时,这个小区的房价大概每平方米4000.00元-4500.00元。
2019年4月27日9时15分笔录证实,其系黑龙江省XXX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其认识宋某某,2011年4月,其公司在哈尔滨市松北区XXXX项目出让金有变动,其派司机高某某拿着哈尔滨市XXXX局松北分局的关于核准土地出让金函及其他材料到哈尔滨市XXXX局松北分局规划耕保科,找到时任该科科长宋某某办理XXXX项目重核土地出让金事项,办了几次没办下来,有一次高某某告诉其,宋某某要将他在松北区XXXXXXXX小区A-1-402号房屋卖给其,其未予理会,2011年6月份的一天,其问高某某出让金变更手续的办理情况,高某某说宋某某拖着,又跟他说了几次买房子的事情,其就给宋某某打电话问房屋的位置、面积和价格,宋某某说面积是179.96平方米,要110万,其让高某某看了房子,然后其同意买宋某某的房子,2011年6月18日其让高某某到财务取出35万元给宋某某送去,高某某从财务只取出10万,其就从家里拿出25万交给高某某,高某某给宋某某送去,过了几天,宋某某给其打电话要剩余房款,其就让他来其办公室,其让财务拿了100万元,将其中75万元交给宋某某,接着其提出办理过户的事情,其将其女儿王2的身份证交给宋某某,后来宋某某如何到XX公司办理房屋变更手续的事情其不知道。因为宋某某是哈尔滨市XXXX局松北分局规划耕保科的科长,房地产企业离不开他,公司想发展很多项目必须经过他这个关口,没有办法其明知房子价高也得买。宋某某办完房屋变更手续后,将房屋钥匙交给高某某。其之前笔录中说花136万元购买房子,是其记错了,应该是110万元。2019年4月其给宋某某打电话,说王2的房子被开发公司换成别人的名,让他给其出个收据,证明是王2买的,宋某某说他的房子是以曲某的名义买的,花了95万元,其说数额不对,是100多万元,我俩争了起来,后考虑到影响其就不争了,于是出了一张35万元的据,一张60万元的据,宋某某拿着两张收据让曲某签名和捺印,宋某某在经手人出签名和捺印。
2.被害人王某某称,2003年其在松北区的哈尔滨商业大学东侧拿到一块大概4万平方米左右的地,其中有部分农用地。2004年其在这块地实施湖滨小镇小区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需要到松北区XXXX局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变更手续,当时宋某某负责把相关项目材料手续组卷后上报到哈尔滨市XXXX局,如果宋某某不及时上报项目材料,也许就会错过省、市关于土地审批的批次,那么其公司的项目就有可能流产,所以那段时间为了让宋某某及时上报材料,其经常用车接送宋某某,这样就慢慢熟悉了。其和宋某某只有一次经济往来,他找其借过5万元钱,大约是在2008年10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宋某某给其打电话,说他母亲生病,向其借5万元钱,碍于面子其同意了,其让他到湖滨小镇项目办公室来取钱,宋某某到其办公室后,其交给他5万元现金,这钱是其在公司会计杨2那里拿的,但这笔钱没有入账,只是告诉杨2帮其记录一下。从其个人角度肯定不愿意借给他钱,但是一方面碍于面子,另一方面因为以后在办事过程中还要继续交往,不想得罪他,这样就把钱借给他了。2008年公司年底算账时,其给宋某某打电话要钱,宋某某说手里没有钱,等过段时间有钱再还,后来其想找宋某某要回这笔钱,因为其是公司董事长,碍于情面不能因为5万元总找他,所以就让手下人向他要了几次钱,到现在宋某某也没把钱还给其,但宋某某完全有能力还钱。其不认识宋某某的母亲,另外杨2于2013年就离职了,其听说是在国外生活。
3.被害人傅某某称,其负责哈尔滨XX房屋开发集团的全面工作,包括房屋建筑与销售、财务管理等。其与宋某某在2004年左右认识的,他向我们公司卖过砂石和苗木,2012年9月份左右还卖过一套松北大道附近XXXX小区的房子,当时是宋某某找其,说向在我们公司开发的XXX小区购买一套房子,面积226平方米左右,房子价格在150万左右,宋某某提出用我们公司欠他的苗木款支付一部分,剩余的用他本人的位于松北大道旁XXXX小区1号楼1806号,面积为116平方米的房子抵顶90万,其同意后按照宋某某所说的,换了XXXD-19-2-102的房子,顶账后按照我们公司的流程走了审批手续,这套手续经其签字后入账。XXXX小区1号楼1806号的房子肯定不值90万,因为宋某某是国土部分的工作人员,作为房地产公司,很多项目用地审批都需要经过他所在的科室,我们也想和他们搞好关系,有利于我们公司的发展,所以就同意了,如果宋某某不是XX局的工作人员,肯定不会同意用XXXX小区的房子进行抵顶房款,因为我们公司就是搞房地产开发的,2012年我们公司的房子还有很多卖不出的,怎么会在那买房子,我们也是没办法。XXXX小区1号楼1806号房子没有进行产权交割,只是在我们公司财务账上记载有一张顶账单,该房屋也没有入XX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固定资产账,没有使用,也没有装修入住。2018年12月份左右,我们公司想把XXXX的房子抵出去顶账,于是我们公司经济部部长林某某找到宋某某,要XXXX这套房子的手续,宋某某说这套房子他买,不让我们抵账,他出价100万元,问其公司卖不卖,林某某请示其,其考虑既然宋某某提出来,以后我们公司很多项目还需要经过他,为了和他搞好关系,其就同意了,让林某某告诉了宋某某我们公司同意的事情,至于现在宋某某的房子怎么处理的我们就不清楚了,因为房款没有交给我们公司,现在松北区房价都很高也很好卖,这套房子肯定每平米一万多元,抵账的话这套房子能抵130万元左右,正常卖的话能卖120万元左右。
(四)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称共五份
2019年5月8日16时02分讯问笔录证实,2010年8月,其找到黑龙江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售楼处订购179.96平方米住宅一处,该住宅位于XXXXXXXX小区A栋1单元402室,房屋售价567116.00元,其向别人借款后与售楼处工作人员到该售楼处附近的建行储蓄存的款,存款工作人员给其出的购房收据,当时考虑其是国家工作人员,其就以曲某的名义购买,当时没有购房合同,买完房工作人员就给其房屋钥匙了。当时松北区XXXXXXXX小区还没有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房价比较便宜,所以其认为购买房屋花费567116.00元的价格是合理的。2011年6月份,XXX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王某1的司机高某某来规划耕保科办事,其跟他说其在XXXXXXXX小区有一栋房子,让他帮其卖掉,高某某回去告诉了王某1,王某1给其打电话要高某某去看看房子,过了几天其与高某某看了房子,又过了几天王某1给其打电话问房屋价格,其说95万元,王某1说可以。这95万元是分两次给其,第一次是高某某给其打电话,其开车到他单位楼下,高某某将35万元给其,其给出了收据,第二次是其向王某1催要剩余房款,王某1在办公室给其60万元现金,其给他出了收据,同时王某1让其帮忙办理过户,其将他女儿王2的身份证交给其,其去办理了相关过户手续。2019年4月份,王某1给其打电话,说王2的房子被开发公司换成别人的名,让其给他出收据,证明房屋是王2买的,其用统征站办公室的电话让曲某来其办公室,曲某来之后,其告诉曲某其以他的名义在XXXXXXXX小区花费57万元购买了房子,现在以95万价格卖给其他人,需要补收据,然后其与曲某前往XX集团办公室,由王某1的财务人员写的收据,曲某签字并捺印,其在经手人位置签字并捺印。
2019年5月22日18时54分讯问笔录证实,2010年8月XX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副总经理张1到松北分局规划耕保科办事,其得知XXXXXXXX小区的房子没有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价格比较便宜,过了几天其到公司找到张1,张1说房屋价格按每平方米3200.00元计算,并让售楼人员领其看房,其相中了XXXXXXXX小区A栋1单元402室,并向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购房款567116.00元。2011年4月高某某来规划耕保科办理XXXX小区土地出让金重核事项手续,其让高某某回去问问王某1是否购买其音乐花园小区的房子,其不知道高某某是否告诉王某1,过了些天没动静,其又和高某某说了几次。2011年6月初,王某1给其打电话问房屋价格,其说110万元,王某1说行,然后让高某某看的房子,过了几天王某1给其打电话,说同意购买房子,又过了几天,高某某到其办公室,说是王某1让他来给其35万元房款,再之后其给王某1打电话问剩余房款的事情,王某1让其到他的办公室,给其75万元,并让其抓紧办一下他公司土地出让金变更的事情,其收王某1110万元卖房款,没有给王某1出卖房收据。王某1开始也不想买房,因为其是哈尔滨市XXXX局松北分局规划耕保科科长,王某1是房地产开发商,土地出让金重核事项需要其办理,以后批地也离不开其,他就得同意高价买其房子。这110万元卖房款其放在家中,2011年9月23日用30.8万元购买一辆欧宝安德拉2384CC车,2011年10月24日交车辆购置税26324.00元。2011年1月其在海德公馆住宅小区3期以曲某名义买了位于A区11号楼3单元031701和031702号两栋房屋,031701号房屋交购房款491884.00元,现已卖给马某某,031702号房屋交购房款494159.00元,由其岳父所有并居住,买房时其从曲某处借款30万元,此款2011年下半年已还给曲某,金某某给其交45万元,其在2011年下半年还给金某某。其以110万元将房屋卖给王某1,而让王某1出95万元收据,是因为想少写点卖房款,其感觉110万元太多。其妻子杨某某不知道其购买XXXXXXXX小区A栋1单元402室房屋的事情。
2019年5月23日9时17分讯问笔录证实,其对拜泉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拜价认(监)字[2019]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所作出的价格认证没有异议。
2019年5月23日9时00分讯问笔录证实,其有两件事要交代,第一件事情是2011年12月份其得了脑垂体瘤,在北京市天坛医院住院治疗,当时是其妻子杨某某和其姐姐宋某2陪护,手术后第二天其单位副局长陈某1代表松北分局来医院看望其,隔天黑龙江省XX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某也来医院看其,给其5万元钱,当时其妻子在场,这5万元其看病用了。之所以给其5万元,是因为2009年黑龙江省XX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在松北有个水木清华小区用地需要我们科办理,为了感谢其所以给其拿了5万元钱,这钱不属于正常往来,正常往来也就五百元左右。第二件事情是2008年10月其母亲邹某某患肾癌,2009年需要5万元在哈尔滨地段街的新药特药商店购买治疗癌症药物“多极美”,当时其手中没钱,就给黑龙江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王某某打电话,跟他说借款5万元,王某某让其到他办公室取钱,其当时在他公司的财务打了一个欠条,但这钱其没有归还,其有能力还,但其没想还,因为黑龙江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2004年建的湖滨小镇,这块土地手续时其经手办理的。
2019年5月26日19时16分讯问笔录证实,其在2011年1月份用曲某的名义在哈尔滨XX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64万多元的价格购买一栋房子,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大道9号XXXX小区1号楼1单元1806号,面积116多平方米,每平方米5000.00多元,这套房子在2012年11月份其在哈尔滨XX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了一栋房子,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XXXXX小区19号楼2单元102号,面积226平方米,每平方米6900.00多元,金额157万余元,当时其将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大道9号XXXX小区1号楼1单元18层6号房屋顶给哈尔滨XX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价格90万元,用树苗款的抵顶67万多元,在2018年9月其将这栋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大道9号XXXX小区1号楼1单元18层6号房屋卖给王3,卖了117万元。2011年1月份其想在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大道9号XXXX小区买个房子,当时哈尔滨市XX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齐经理到其单位办事,其问他单位开发的XXXX小区是否有房,齐经理说就剩下18楼,其同意购买,就到哈尔滨市XX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售楼处交了64万多元现金,给其出了收据,其让财务开票据上的买房人为曲某,因为其是公职人员,用其名字购买不方便,所以用的曲某的名字,但曲某不知道这个事情。2012年秋天,当时其和哈尔滨XX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做买卖,其给该公司的XXX小区绿化提供苗木,当时欠其67万多元,2012年11月其和哈尔滨XX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傅某某提出用房子顶工程费,并将D-19-2-102号房屋给其,这个房子面积226平方米,每平方米6900.00多元,金额157万多元,其还应交90万元,其提出用其在哈尔滨市松北区XXXX小区1号楼1单元18层6号房屋抵顶这90万元,傅某某同意,其就将这套房子收据给其。顶90万这个数额是高的,因为其是哈尔滨市XXXX局松北分局规划耕保科科长,其原来为哈尔滨XX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办理过土地审批项目,以后再办理土地方面的事还得需要其,所以明知顶高了也同意。之后XXXX小区1号楼1单元18层6号房屋让其给卖了,2018年9月,其给哈尔滨市XXXX局松北分局的同事王某4打电话,问他认不认识房屋中介公司,想把XXXX小区1号楼1单元18层6号房屋卖了,王某4同意,然后卖了117万元,买房的人叫王3,其将卖房款117万元中的36万多元用于购买哈尔滨XX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XXX小区15号楼3单元5至阁楼层2号的首付款,2018年9月14日用117万元中的80多万元在松北区XXXX买了一套房子。其以117万元将XXXX小区1号楼1单元18层6号房子卖给王3,但购房发票和合同均按其买房价开的。2018年9月的一天,哈尔滨XX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经济部长林某某找其要将XXXX小区1号楼1单元18层6号房子顶账,找其要XXXX房子的手续,其告诉林某某,别拿房子顶账,其给100万元,于是其卖房后,其找哈尔滨XX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经理傅某某说XXXX房子卖了117万元,其给哈尔滨XX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100万元,傅某某同意了,因为其是哈尔滨市XXXX局松北分局副局长,其原来为哈尔滨XX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办理过土地审批项目,以后在办理土地方面的事情还需要其,所以少给17万,傅某某也得同意。其之所以卖XXXX的房屋,是认为这个房子卖了以后,少给哈尔滨XX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其也能得点。
(五)鉴定意见
1.拜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1份,证实XXXXXXA栋1单元402室房屋价格719840.00元
2.拜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拜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XXXX小区1号楼1单元18层6号房屋价格645021.00元。
(六)其它证据
到案经过,被调查人宋某某涉嫌受贿一案,系黑龙江省监察委、齐齐哈尔市监察委指定拜泉县监察委管辖案件,2019年4月23日,拜泉县监察委对宋某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进行立案调查,2019年5月7日10时许,工作人员于某1、张某2在哈尔滨市松北区XXXX局宋某某办公室找到宋某某,并于当日将其带至齐齐哈尔市廉政教育基地。同日,拜泉县监察委对宋某某采取留置措施,经讯问,其承认2011年向黑龙江省XXX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1进行索贿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宋某某的辩护人王瑛伟向法庭提交中国科学院阜外医院诊断证明书,宋某某被诊断为高血压、垂体瘤术后、腔隙性脑梗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支架置入术后状态、心绞痛、高脂血症,医嘱为注意休息,避免过度劳累和情绪激动,坚持按医嘱药物治疗,定期复查,每三个月调整治疗方案。如有不适症状及时就诊,避免不良事件如猝死等,证明宋某某患病情况,希望法庭量刑时予以考虑,给予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宋某某的辩护人王瑛伟向法庭提交中国科学院阜外医院诊断证明书没有异议。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且公诉机关、被告人宋某某及其辩护人王瑛伟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宋某某虽然多次索贿,但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又是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其到案后受贿赃款已由亲属全额退赃,综合其上述量刑情节,依法决定对宋某某从轻处罚。辩护人王瑛伟提出的有关被告人可酌情予以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以及被告人在受贿时主观上认为其性质是人情往来,并非有意利用职权满足私欲的辩护意见不当,不予采纳,对其他合理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二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宋某某受贿赃款685139.00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
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肖 雁
审判员 王永库
人员陪审员于继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志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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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微信)15855187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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