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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24刑初8号贪污罪、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18 阅读次数:

案由    贪污 受贿     

案号    (2019)吉24刑初8号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延州检职检刑诉〔20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29日召开庭前会议,同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贪污犯罪事实

2004年至2014年,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松原市副市长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套取财政资金、安排近亲属在下级单位“吃空饷”等方式,先后五次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52.51万元。

(一)2004年11月,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松原市副市长职务上的便利,以会务、招待经费的名义将人民币10万元公款由前郭县财政局拨付至前郭县政府宾馆,后套取现金并非法占有。

(二)2007年1月至2008年10月,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松原市副市长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三次以会务、招待经费的名义共计将人民币30万元公款由松原市财政局拨付至松原市政府宾馆,后套取现金并非法占有。

(三)2010年1月,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松原市副市长职务上的便利,将其儿子张X安排在前郭县科技局下属事业单位前郭县科技信息研究所挂名,未实际到岗位上班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至2014年5月,非法占有公款共计人民币12.51万元。

二、受贿犯罪事实

2002年至2017年,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前郭县副县长、松原市副市长、吉林省体育局副局长、吉林体育学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松原市职业技术学院院长柴XX、姚XX等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资金拨付、荣誉表彰等事宜上提供帮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上述人员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7.48万元。

(一)2002年5月,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前郭县副县长职务上的便利,在华鑫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其岳父张XX(1)支付房屋拆迁补偿款过程中,通过时任前郭县城镇拆迁管理办公室主任朱XX,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荀XX索要超出正常补偿范围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6.97万元。

(二)2002年至2003年,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前郭县副县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姚XX的请托,为其承揽前郭县民族体育场工程并结算工程款和为其获得前郭县镇南村10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事宜提供帮助。2001年10月,张某在长春太阳城家具城,收受姚XX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2006年9月,张某在长春名车广场,向姚XX索取人民币20.8万元;2009年3月,张某要求以人民币40万元的价格向姚XX购买长春市财政局职工住宅17号楼1102室及园区A62号地下车位,经评估,该住宅和车库价值人民币65万元,张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房屋的方式向姚XX索取人民币25万元;2009年11月,张某要求以人民币52.52万元的价格向姚XX购买松原市前郭县王爷府花园18幢18号1单元401室的住宅和18号单元004室、1017室车库。经评估,该住宅和两个车库价值人民币共计82.23万元,张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房屋的方式向姚XX索取人民币29.71万元。以上共索取和收受姚XX人民币共计85.51万元。

(三)2005年至2009年,被告人张某利用其担任松原市副市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时任松原市油区教育处党委书记范X的请托,为其提拔为松原市油区教育处处长兼党委书记、松原市教育局局长提供帮助。期间,张某先后十五次在其松原市政府办公室收受范X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5万元。2012年初,张某以民建松原市委缺少办公经费为由,向范X索取人民币10万元并非法占有。

(四)2006年1月至2012年底,被告人张某利用其担任松原市副市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时任松原市教育局局长迟XX(1)的请托,为其提拔为松原市人大常委副主任提供帮助。期间,张某先后七次在其松原市政府办公室收受迟XX(1)给予的人民币共计7万元。

(五)2006年7月至2013年春节,被告人张某利用其担任松原市副市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时任松原市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柴XX的请托,为该学院获得设备采购资金提供帮助。期间,张某先后九次在其松原市政府办公室、烟草公司门口等地收受柴XX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8万元。2009年6月,张某向柴XX索要人民币10万元。

(六)2010年年初至2012年年底,被告人张某利用其担任松原市副市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时任松原市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高XX的请托,为该单位建设残疾人康复及托养服务中心项目提供帮助。期间,张某先后五次在其松原市政府办公室、松原市残联楼下收受高XX给予的人民币共计6万元。2012年9月,张某以吉林省某领导家属生活困难需要扶助为由,向高XX索取人民币5万元并非法占有。

(七)2014年8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张某利用其担任吉林省体育局副局长、吉林体育学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陈X的请托,为其承揽省体育局田径运动馆彩钢项目维修改造、省体育学院临河校区1-4公寓楼外墙保温项目、省体育学院田径运动场维修项目等工程提供帮助。期间,张某先后两次在长春国际会展中心酒店停车场、吉林体育学院临河校区施工现场收受陈X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5万元。

(八)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张某利用其担任吉林省体育局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吉林省体育系统运动创伤医院院长张XX(1)的请托,为其获得省体育系统“拔尖人才”称号及享受研究员待遇提供帮助。期间,张某先后两次在省体育局其办公室收受张XX(1)给予的人民币共计3万元。

(九)2015年春节至2017年中秋节,被告人张某利用其担任吉林省体育局副局长、吉林体育学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时任吉林省体育局法规宣传处副处长兼吉林省“雪立方”运动摩尔有限公司总经理徐XX的请托,为该公司在省委巡视组要求进行整改的情况下积极协调确保正常运营和无偿获得停车位路基维修等提供帮助。期间,张某先后三次在省体育局、吉林体育学院其办公室收受徐XX给予的人民币共计4万元。

(十)2015年11月,被告人张某利用其担任吉林省体育局副局长的职务形成的便利,接受吉林省体育局夏季竞技运动保障中心主任马XX的请托,为涉嫌职务犯罪的该中心办公室原主任董XX(1)从轻处罚和承诺为马XX在工作中提供帮助,在省体育局其办公室收受马XX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十一)2016年5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张某利用其担任吉林体育学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史XX的请托,为其承揽吉林体育学院南岭校区体育综合馆维修改造工程和南岭校区实验室维修改造项目工程提供帮助。期间,张某先后两次在吉林体育学院办公室、吉林体育学院综合楼北侧停车场收受史XX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2万元。

被告人张某到案后主动交代监察机关不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以及折合人民币227.48万元的受贿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任职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资金拨付材料、事业单位人事调动材料、涉案企业工商登记资料、项目工程资料、拆迁补偿安置材料、房地产评估报告、会议纪要、会议记录、财务账目、银行单据、情况说明、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邹XX、肖XX(1)、来XX、张XX(1)、张XX(2)、朱XX、荀XX、侯XX、范X、夏XX、迟XX(1)、柴XX、高XX、姜XX、陈X、才XX、肖XX(2)、马XX、张XX(1)、徐XX、史XX、院XX等人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九条,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罪行,系自首;如实供述受贿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贪污犯罪事实

2004年至2014年,被告人张某利用其担任松原市副市长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套取财政资金、安排近亲属在下级单位挂名领取薪酬等方式,先后五次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52.505084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04年11月,被告人张某利用其担任松原市副市长职务上的便利,以会务、招待经费的名义将人民币10万元公款由前郭县财政局拨付至前郭县政府宾馆,后套取现金并非法占有。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邹XX(时任松原市财政局局长)的证言证明:2004年年底,张某让我用财政经费给前郭县政府宾馆拨付10万元经费用于他个人花销,因为松原市财政局不能直接把经费拨付到前郭县政府宾馆,所以我以“补充经费”的名义给前郭县财政局下发一个拨款文件,经费由省里直接拨到前郭县财政局。之后我给时任前郭县财政局局长李XX打电话告诉他拨付钱里有张某的10万元经费,需要他将这些钱汇入到前郭县政府宾馆。李XX是以什么名义将10万元拨付给前郭县政府宾馆我不清楚,李XX告诉我拨完款之后,我就把这事告诉张某了,张某是如何处理这笔钱我不清楚。张某作为副市长,在政府宾馆招待或开会时的正常经费支出由财政局支付且只能用于会务费和招待费。

2.证人来XX(松原市委副秘书长,时任松原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的证言证明:2004年11月,张某说他在前郭县财政局要了10万元放在前郭县政府宾馆,让我去找张XX(1)总经理把钱取回来,张某说10万元得给宾馆6千元的税费,剩余9.4万元取回来。我去前郭县政府宾馆张XX(1)的办公室取了9.4万元现金,这笔钱的来源我不清楚。这笔钱我按照张某的要求由我保管,后这笔钱都支付了,具体支出的时间和数额我都有记录,我将记录已经交给纪委了。这笔9.4万元都是张某个人花销了。

3.证人张XX(1)(时任前郭县政府宾馆经理)的证言证明:2004年8、9月份,张某给我打电话说,他想处理点费用,从前郭县财政局要了10万元钱,要通过前郭县政府宾馆走账把钱取出来,我表示同意但要扣除税费。2004年11月,张某通知我钱到账了并安排秘书来XX到前郭县政府宾馆将扣除税金后的9.4万元现金取走。后前郭县政府宾馆将该笔款项以采购青菜等原材料的方式进行了平账。

4.证人李XX(时任前郭县财政局局长)的证言证明:2004年下半年,松原市财政局局长邹XX给我打电话说,松原市财政局给松原市副市长张某10万元用于解决前郭县政府宾馆他个人的招待费用,因为松原市财政局不能直接将钱拨付给前郭县政府宾馆,所以邹XX说以“补充经费”的名义给前郭县财政局下发一个指标文,让我先从县财政局拨付给前郭县政府宾馆10万元,等年底时通过省财政厅结算事项中再把钱拨付给前郭县财政局。2004年11月,我以“补充经费”的名义将钱拨给前郭县政府宾馆。

5.证人刘XX(1)(吉林省财政厅综合处副调研员,时任前郭县财政局预算科科长)的证言证明:2004年11月中旬左右,前郭县财政局局长李XX把我叫到他的办公室说,松原市财政局补助前郭县财政局10万元经费,用于前郭县政府宾馆经费补助,让我办理相关事宜。之后我告诉预算科科员刘XX(2),松原市财政局以“经费补助”的方式给前郭县宾馆经费补助,让他开一下专项资金拨款通知书,刘XX(2)开完指标文就找我和李XX局长签字后,将该款拨付至前郭县宾馆。

6.证人刘XX(2)(前郭县财政局国库科科长)的证言证明:2004年11月,前郭县财政局预算科科长刘XX(1)到我办公室拿着指标文跟我说,松原市财政局拨了10万元,让我将该10万元以“经费补助”的名义拨付给前郭县政府宾馆,之后我将该款项拨付给前郭县政府宾馆。

7.消费记录、借条证明:张某从前郭县宾馆套取的10万元经费的使用情况。

8.关于资金拨付的情况说明、预算拨款凭证证明:2004年11月19日,前郭县财政局以会务费、招待费等名义将10万元财政资金拨付至前郭县政府宾馆。

9.银行存款日记账、记账凭证、收据、材料入库验收凭单证明:2004年11月23日,前郭县政府宾馆收到前郭县财政局拨付的资金10万元,该资金被张某提现后,前郭县宾馆以采购原材料的形式平账。

10.非公司法人信息、情况说明证实:前郭县郭尔罗斯饭店(前郭县宾馆)属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出资人)是前郭县人民政府。

11.干部任免审批表、前郭县组织部文件证明:1992年10月,张XX(1)任前郭县郭尔罗斯宾馆经理;2007年4月,来XX任松原市政府副秘书长,同时免去其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2003年1月,邹XX任松原市财政局局长。

12.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二)2007年1月至2008年10月,被告人张某利用其担任松原市副市长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三次以会务、招待经费的名义共计将人民币30万元公款由松原市财政局拨付至松原市政府宾馆,后套取现金并非法占有。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邹XX(时任松原市财政局局长)的证言证明:2007年年初,张某让我用财政经费给松原市宾馆拨10万元用于他个人花销,我以会务费、招待费的名义让市财政局预算科做拨款单,经时任预算科科长季XX(1)和我签字后,由国库科将钱拨给松原市政府宾馆。2007年9月,张某让我用财政经费把钱汇到松原市政府宾馆账户,我就按照张某的要求通过预算科填拨款单后,由国库科以会务费、招待费的名义拨给松原市政府宾馆。2008年秋天,张某让我把财政经费通过松原市政府宾馆给张某10万元经费用于他的日常花销。之后我就让季XX(1)填拨款单,经我审批后交由国库科去拨款。我分三次给张某总计30万元,这笔钱都是政府经费,以会务费、招待费的名义拨到松原市政府宾馆的。

2.证人来XX(松原市委副秘书长,时任松原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的证言证明:2007年1月,张某说他从松原市财政局要了10万元,让我联系松原市宾馆经理肖XX(1)把10万元提现。过了几天,我去找肖XX(1),他和我说需要扣除6千元的税费,然后肖XX(1)把扣除税金后的9.4万元现金交给了我。2007年9月,张某和我说从市财政局要了10万元,要求我通过松原市宾馆走账的方式提现。我跟肖XX(1)说明情况后,2007年11月,我派政府司机袁XX去找肖XX(1)取回来9万元,这次宾馆按10%扣了税费。2008年10月,张某和我说,他从市财政要了10万元,让我去找肖XX(1)还是走市宾馆帐的方式提现。2009年1月,我到肖XX(1)办公室,取回扣除税费后的9万元。我每次取回来钱之后,按照张某的要求由我保管,这27.4万元都是张某个人花销和他人情往来使用了,具体支出的时间和数额我都有记录。

3.证人袁XX(松原市政府行政处科员,时任张某司机)的证言证明:2007年11月,我按照来XX要求去松原市政府宾馆取来9万元后,把钱交给了来XX。张某的日常花销所需的经费由来XX以现金方式保管,其中与我相关的用于张某个人日常花销的经费共计7万元。

4.证人赵XX(1)(松原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科长,时任张某秘书)的证言证明:张某任松原市副市长期间,张某的日常花销全部由来XX以现金的形式保管,至于这笔钱的来源我不清楚。张某有部分买药品、食品的花销是我从来XX处支取的。

5.证人李XX(时任松原市宾馆财务部经理)的证言证明:松原市宾馆经理肖XX(1)分别于2007年1月、2007年11月、2009年1月先后三次让我将松原市财政局拨付给松原市宾馆的30万元中,扣除税金后共27.4万元提现后交给来XX和袁XX。这三次提现后,每次都是肖经理安排采购部从餐厅采购原材料过程中虚开采购项目后进行了平账。

6.证人季XX(1)(松原市财政局副局长,时任松原市财政局预算科科长)的证言证明:2007年1月至2008年10月,我按照局长邹XX的指示,分三次将30万元财政资金以会务费、招待费的名义拨付给松原市宾馆。松原市财政局为什么给市宾馆拨付补助经费我不清楚,我接到邹XX签批的拨款通知后由我们预算科办理了拨款手续。

7.消费记录、借条证明:张某从松原市宾馆套取的30万元经费的使用情况。

8.关于资金拨付的情况说明、松原市财政局文件、专项资金拨款通知书、预算拨款凭证证明:2007年1月8日、2007年9月25日、2008年10月30日,松原市财政局分别以会务费、招待费等名义将共计30万元财政资金拨付至前郭县政府宾馆和松原市政府宾馆。

9.银行存款日记账、记账凭证、收据、材料入库验收凭单证明:2007年1月、2007年9月、2008年10月,松原市政府宾馆分三次收到松原市财政局拨付的资金共计30万元,以上资金被张某提现后该宾馆以采购原材料的形式平账。

10.非公司法人信息、情况说明证实:松原市宾馆属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出资人)是松原市人民政府。

11.干部任免审批表、松原市委组织部文件证明:2004年8月,肖XX(1)任松原市政府宾馆经理。

12.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三)2010年1月,被告人张某利用其担任松原市副市长职务上的便利,将其儿子张X安排在前郭县科技局下属事业单位前郭县科技信息研究所挂名,未实际到岗位上班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至2014年5月,非法占有公款共计人民币12.505084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张XX(2)(张某妻子,时任前郭县财政局教科文科科员)的证言证明:2009年,当时前郭县有个政策是可以通过考试择优录取本科应届毕业生,并以编外人员的身份给分配到事业单位就业上班。张某当时是松原市副市长,他跟时任前郭县的相关领导打招呼后让儿子张X在不通过考试的情况下直接入职到前郭县科技信息研究所,岗位就是空挂着,张X一天班也没上过。2010年1月至2014年5月期间,领取了张X的工资、各种津贴补贴等共计人民币12.51万元。

2.证人刘XX(时任前郭县县长)的证言证明:2009年年底或者2010年年初,时任松原市副市长张某跟我说,给他儿子张X安排一个工作,因为张某是松原市副市长,我的上级领导,所以我同意并找来前郭县人社局局长张XX(3)和财政局局长李XX,让他们把张某儿子张X不通过考试直接以编外人员的身份安排到单位上班,其他具体细节都是交给张XX(3)和李XX去办了。

3.证人张XX(3)(时任前郭县人社局局长)的证言证明:2010年1月,时任前郭县县长刘XX找到我和前郭县财政局长李XX,说张某副市长的儿子张X今年毕业,想不通过考试直接分配一个编外人员的工作,需要我直接办理入职手续,后我让前郭县人社局干部调配科科长韩XX出具了相关介绍信、报到证,让张X直接去前郭县科技信息所入职了。

4.证人李XX(松原市旅游集团顾问,时任前郭县财政局局长)的证言证明:2009年底或2010年初,前郭县县长刘XX找到我和人社局局长张XX(3),说张某副市长的儿子张X今年毕业,想不通过考试直接分配一个编外人员的工作。之后张XX(3)就把张X直接分配到前郭县科技信息研究所,相关手续办完后,于2010年1月开始财政局给张X发放了工资。

5.证人韩XX(时任前郭县人社局干部调配科科长)的证言证明:2009年,张某的儿子大学毕业后,以编外人员的身份直接分配到前郭县科技信息研究所,在办理入职分配手续的时候是由我出具了介绍信。2010年1月,前郭县人社局局长张XX(3)让我给张某的儿子张X出具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介绍信,于是我开具介绍信后送到张XX(3)局长办公室。之后,他们拿着该介绍信就可直接到前郭县科技信息研究所办理入职手续了。

6.证人张XX(4)(时任前郭县科技局局长)的证言证明:2010年1月,主管全市科技工作的松原市副市长张某给我打电话说,其儿子张X到科技局报道,只是过渡一下,意思是不来上班,其他的事情让我不要管。我就让时任前郭县科技信息研究所所长杜X办理张X的入职手续和工资关系,张X从来没上过班,我也从来没见过他。

7.证人杜X(时任前郭县科技信息研究所所长)的证言证明:2010年1月,时任前郭县科技局局长张XX(4)让我安排一个叫张X的人到前郭县科技信息研究所上班,我让王XX(1)办理了张X的入职手续。2010年1月,张X正式入职前郭县科技信息研究所,但张X从来没上过班。

8.证人王XX(1)(前郭县科技信息研究所科员)的证言证明:2010年1月,我帮着办理了张X到前郭县科技信息研究所的入职手续和工资关系。2010年1月,前郭县财政局开始给张X发放工资,张X从来没上过班。有两年张X的第13个月工资和取暖费是由我领取后送给了张X的母亲张XX(2)。

9.前郭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2009年度重点大学本科和蒙古族大学本科毕业生工作方案、证明材料证明:根据相关要求,2009届毕业生应于2010年12月参加招聘考试合格后分配到事业单位工作。张X于2009年7月大学本科毕业,应按照《工作方案》参加招聘考试合格后再分配至事业单位工作。经核实,张X虽符合《工作方案》相关条件要求,但其未参加过前郭县毕业生招聘考试的情况下,于2010年1月分配到前郭县科技信息研究所。

10.前郭县财政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张X的工资发放时间为2010年1月至2014年5月。

11.张X工资卡银行流水、个人业务交易单证明:从2010年开始,张X的工资打入及支取情况。

12.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介绍信、报到证、商调函、编制员额管理册、工资发放明细表及工资核定表证明:张X于2010年1月入职前郭县科技信息研究所,从2010年至2014年5月,财政共向张X发放工资、津贴等共计人民币12.505084万元。

1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明:前郭县科技信息研究所的机构类型为事业单位。

14.前郭县公安局育才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明:张X,父亲系张某,母亲系张XX(2)。

15.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二、受贿犯罪事实

2002年至2017年,被告人张某利用其担任前郭县副县长、松原市副市长、吉林省体育局副局长、吉林体育学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松原市职业技术学院院长柴XX、姚XX等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资金拨付、荣誉表彰等事宜上提供帮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7.47444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02年5月,被告人张某利用其担任前郭县副县长职务上的便利,在松原市华鑫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其岳父张XX(1)支付房屋拆迁补偿款过程中,通过时任前郭县城镇拆迁管理办公室主任朱XX,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荀XX索要超出正常补偿范围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6.96654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朱XX(时任松原市前郭县城镇拆迁管理办公室主任)的证言证明:2002年,前郭县华鑫公司对前郭县育才街育才委进行动迁,当时我是拆迁办主任,有一个叫张XX(1)的被拆迁户是前郭县副县长张某的岳父,张某给我打电话说张XX(1)是他岳父,而且这个房子也是张某给张XX(1)盖的,希望我能跟开发商联系一下,能不能多给一些补偿。我就跟荀XX说了张XX(1)家动迁的事情,荀XX也知道张某和张XX(1)的关系,而且张某分管建设,荀XX为了之后跟张某能处好关系,希望在施工过程中张某能给予方便,他也原意多给张XX(1)补偿款,我和荀XX商定后,荀XX同意出资60万元补偿款。我按照正常的补偿标准核算了一下,大概是补偿27万元左右,我向张某汇报后,张某同意了。事后签动迁协议的时候,按照正常的补偿标准签订协议,格外多给补偿的钱是由华鑫公司荀XX支付的。协议上的价额是33万多元,华鑫公司私下又补偿了27万元左右。

2.证人荀XX(松原市华鑫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明:2002年,我们前郭县华鑫公司要开发前郭县育才街育才委的居民区建设平安小区,具体负责动迁工作是拆迁办主任朱XX。拆迁范围内有一户是时任前郭县副县长张某家的房子,房屋产权登记上的名字是张XX(1)。朱XX跟我说张XX(1)是张某的岳父,当时张某分管建设局我不能得罪他,当时的动迁工作正需要他给予支持,后来朱XX找我商量补偿多少钱时,我让朱XX去跟张XX(1)谈按照60万元补偿,朱XX事后告诉我张XX(1)同意了。按照当时补偿规定最高能给补偿30多万元左右。正常标准补偿的30多万元是从拆迁办通过签动迁协议支付的,其余多出的近30万元是我公司直接支付的。我给张某多补偿26万余元,一是为了事后有事好找他请求帮忙,二是为了让他不给我出难题,不给我设障碍,能保证我正常开工、施工、验收。

3.证人王XX(2)(前郭县城镇土地征收领导小组办公室二办主任)的证言证明:2002年,前郭县城镇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华鑫公司开发平安小区的动迁补偿工作,当时给被拆迁户张XX(1)按照最高标准给补偿了33.03万元。

4.证人刘X(松原市华鑫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纳员)的证言证明:2002年,松原市华鑫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了前郭县平安小区,当时通过拆迁办给一个叫张XX(1)的拆迁户补偿了33.03万元,后经理荀XX个人又拿了26.97万元,由我送给了张XX(1)。张XX(1)的房子300多平方米,当时补偿标准每平方米900元左右,外加其他附属物,应给他是33万元左右,可是实际上我们公司给了张XX(1)60万元。

5.房屋所有权证、证明、房屋所有权登记证明:前郭县文化节文化委的三间平房房主是张XX(1)。

6.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松原市华鑫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出凭证、拆迁补偿费付款凭单、补偿明细情况说明、结算审批表、松原市物价局、建设局文件证明:按照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松原市华鑫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张XX(1)拆迁补偿款33.03346万元。

7.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企业信息证明:松原市华鑫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荀XX,该公司负责平安小区的建设。

8.前郭县民族体育场商企办公楼买卖合同、记账凭证证明:拆迁补偿款中的30万元,张某在前郭县体育场买了门市房并落在儿子张X名下。

9.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二)2002年至2003年,被告人张某利用其担任前郭县副县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姚XX的请托,为其承揽前郭县民族体育场工程并结算工程款和为其获得前郭县镇南村10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事宜提供帮助。2001年10月,张某在长春太阳城家具城,收受姚XX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2006年9月,张某在长春名车广场购买北京现代牌越野车时,姚XX为张某支付购车款20.8万元;2009年3月,张某以低于市场价25万元的价格向姚XX购买长春市财政局职工住宅17号楼1102室及园区A62号地下车位;2009年11月,张某以低于市场价29.7079万元的价格向姚XX购买松原市前郭县王爷府花园18幢18号1单元401室的住宅和18号单元004室、1017室车库,共计折合人民币85.5079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姚XX(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松原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松原分公司项目部经理、松原市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明:2002年,时任前郭县副县长兼民族体育场建设指挥部总指挥的张某通过找时任前郭县文体局局长侯XX,在我挂靠的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承揽前郭县民族体育场项目及工程款结算上提供帮助;2003年年初,为我拿到前郭县镇南村面积10万平方米土地的事项上提供了帮助。2001年10月,张某要到长春购买家具和家电,我说要陪他一起去,在长春太阳城张某挑选了价值10多万元的家具和家电,结账时我帮张某支付了10万元,剩余的费用是张某支付的。因为张某是前郭县副县长,我为了与他拉近关系,在前郭县承建工程的过程中得到他的帮助,所以为张某支付10万元。2006年9月,张某说他在长春名车广场看中了一辆现代途胜越野车,现价20.8万元,他说身上没带那么多钱希望我帮他垫付,于是我给公司财务人员打电话,从南通六建公司账户把购车款转账到长春广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账户。之后张某和司机办理了相关手续。过了两天,张某打电话说,要把车款还给我,我说不用了,张某也就没再说什么。我得到张某的帮助,一直想找机会感谢他,正好他要买车我就给他付了车款,没让他还给我车款。2009年初,张某跟我说他要调到省里工作,让我帮他找找价格合适的房子,当时我手里有一套位于长春市财政小区的一套楼房,张某要购买我的房子和车位,问我一共多少钱,我说房子和车位我花费65万元购买的,你看能给多少,张某说给我40万元,当时我想价额太低,但是没有办法同意了。2009年3月,张某将40万元汇到我公司出纳徐X的银行账户上,之后把购房发票过户到张某爱人张XX(2)名下了。2009年夏天,张某跟我说他想在我开发的前郭县王爷府小区买房子,我领着他去看了王爷府18号楼1单元4层的一个200多平方米房子。张某跟我说他想按照之前给前郭县政府的团购价买这个房子,我同意了。过了一段时间,张某跟我提出还想在楼下买两个车库,当时车库每平方米3500元,张某跟我说便宜一点,我说按2500元卖给他,他同意了。2009年11月张某一次性支付了房子和车库款共计52万元。张某不符合王爷小区的团购条件,王爷府团购的范围是乌兰大街城市信用社、前郭县政府、前郭县县委、前郭县政府宾馆,只有这四个单位上报的团购人员名单以及在2008年6月前交付团购款的,才享受团购价,张某是时任松原市副市长,不符合团购条件。

2.证人张XX(2)(张某妻子)的证言证明:2009年初,张某跟我说,姚XX在长春市净月区财政小区有个157平方米左右的房子以40万元的价格要卖,让我准备钱。2009年3、4月份,我和张某将40万元存入姚XX提供的徐X名下的银行账户上。之后我和张XX(5)签订了购房协议。2009年11月,我从姚XX那以53万元左右的价格购买了松原市前郭县王爷府小区18号楼1单元4楼面积214平方米左右,一楼有两个车库面积70平方米的房产。房子是姚XX的蓝天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并施工建设的。2012年夏天,我把该房产以120万元的价格卖给孙XX。

3.证人袁XX(时任张某司机)的证言证明:2006年9月,张某在长春参加会议结束后到长春名车广场看车,他看中了一台现代途胜越野车,价格20.8万元,当时张某没带钱,就给姚XX打电话让他先把车款付了,回头再把钱打给他。姚XX就打电话让公司财务人员把车款转给车行。之后,我办理了买车的相关手续,张某将车开回松原市。

4.证人徐X(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出纳员)的证言证明:2009年3月27日,张XX(2)汇入我公司一笔资金40万元后,我跟总经理姚XX说了张XX(2)汇来了40万元,他让我把钱取出后交给他,于是我取出现金40万元后把钱交给了姚XX。

5.证人侯XX(时任前郭县文体局局长)的证言证明:2002年3月,前郭县文体局要建设前郭县体育场,时任前郭县副县长张某任该建设工程指挥部总指挥,张某给我推荐江苏南通六建有限公司让其中标,后我在评标时给该公司打了高分南通六建中标,张某表示体育场工程一共三期工程都让南通六建干。2003年12月,张某说财政局会给文体局拨付体育场的工程款,让我到账后立刻给南通六建松原分公司拨付过去,半个月后财政到账200万元,我都拨付给了南通六建松原分公司。

6.证人李XX(时任前郭县财政局局长)的证言证明:2003年12月末,时任前郭县副县长的张某跟我说,文体局民族体育场项目是县重点项目,到年末了农民工要工程款的多,让我先给前郭县文体局拨200万元。2003年12月31日我拨了50万元,2004年1月又拨付了150万元。

7.证人王国林(时任前郭县建设局局长)的证言证明:2002年11月,时任前郭县副县长的张某分管建设局后,我将之前向前郭县政府打的筹建新垃圾场的请示给了张某,这个新垃圾场位于镇南村,需要由前郭县政府支付给镇南村130万元作为征地费用。2003年1月,县政府常委会决定由县建设局将镇南村砖厂废弃地征为国有土地,用作前郭县新的垃圾场,张某说姚XX给建设局打款130万元用作征收垃圾场地费用,并让我代表建设局和镇南村签订了征用前郭县镇南村砖厂废弃地作为新垃圾场的协议书。2004年1月,我又代表建设局和姚XX的前郭县蓝天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协议,由姚XX出资购买镇南村砖厂废弃地并有偿租赁给建设局作为垃圾场使用。

8.证人张XX(5)(姚XX外甥女的丈夫)的证言证明:2008年上半年,姚XX花65万元购买了长春市南关区净月街道财政局职工住宅小区17号楼1单元1102室和该小区A库62号地下停车位,并将产权落在我的名下,因为是集资房所以只有购房收据,当时不能办理房产手续。2009年10月,姚XX联系我说将该房屋和车位以40万元的价格卖给一个叫张XX(2)的人,并让我跟张XX(2)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我就拿着购房收据到售楼处与张XX(2)签订了楼房买卖协议,并把购房收据上的业主姓名变更为张XX(2)。

9.前郭县组织部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证明:1998年10月,侯XX被任命为前郭县文体局局长。

10.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姚XX于1990年3月至2007年4月,在南通六建公司松原、长春分公司任项目负责人,期间我公司提留管理费和税金等费用后由姚XX自行安排其他工资、材料等款项。2007年4月,姚XX离开我公司后与本公司无任何业务及其他联系。

11.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情况说明、供应商明细账、收款凭单证明: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于2006年9月4日支付长春广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汽车款20.8万元。

1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证明:姚XX付款购买的现代牌汽车落在张某妻子张XX(2)名下。

13.情况说明、记账凭证、收款凭单证明:2008年8月,姚XX花费65万元从于世珍处购买了长春市财政局职工住宅17号楼1102室及园区A62号地下车位,钱款由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09年3月,用张XX(2)转进的40万元冲减了部分购房款,目前公司账上尚有25万元房款未冲减。

14.房地产登记信息、收据、楼房买卖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税收缴款书证明:位于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的长春市财政局职工住宅小区17号楼1单元1102室的房屋于2009年10月20日由张XX(2)出资购买并于张XX(5)签订买卖协议书,该购房合同从张XX(5)名下转至张XX(2)名下,房屋所有权人张XX(2)。

15.房地产估价报告证明:长春市财政局职工住宅17号楼1102室及园区地下车位A62号在价值时点2009年10月20日的房地产现状价值为65万元。

16.王爷府花园一期团购方案、情况说明证明:前郭县王爷府花园一期除乌兰大街信用社、前郭县政府办公室、郭尔罗斯饭店、前郭县委办公室这四家单位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均执行市场价。

17.公司登记表、客户明细账、记账凭证、中国银行现金存款凭证证明:2007年4月,姚XX与其妻徐梦圆注册成立松原市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开发了松原市王爷府花园。2009年11月,张XX(2)将购买王爷府花园18幢18号1单元401室的住宅和18号单元004室车库、1017室车库款共计52.52万元支付给松原市蓝天房地产公司。

18.销售不动产发票、房屋买卖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2012年7月,张某将前郭县王爷府花园18幢18号1单元401室的住宅和18号单元004室车库、1017室车库卖给了孙XX。

19.房地产估价报告证明: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王爷府花园18幢18号1单元401室住宅和18号单元004室车库、1017室车库在价值时点2009年11月17日房地产现状价值为82.2279万元。

2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2002年5月,前郭县文化体育局与江苏南通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签订了关于民族体育场扩建工程的合同。

21.关于下达县文体局新建民族体育场的年度计划的通知、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登记表、招投标书、营业执照等书证证明:2002年3月,前郭县文体局新建民族体育场项目进行了招投标程序,后由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

22.关于民族体育场一期工程决算问题的会议纪要、决算协议、记账凭证证明:前郭县文体局与江苏南通六建集团松原分公司关于前郭县民族体育场工程的资金结算情况。

23.前郭县政府办公室会议纪要、前郭县建设局关于筹建新垃圾场的请示、记账凭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变更审批表证明:2002年,前郭县建设局向县政府请示筹建新垃圾场;2003年,张某主持相关会议决定征用前郭镇镇南村砖厂废弃地用作垃圾场,由姚XX出资130万元征地,该地由前郭县建设局租用,租用到期后该地使用权变更至姚XX的前郭县蓝天商贸有限公司名下。

24.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三)2005年至2012年,被告人张某利用其担任松原市副市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时任松原市油区教育处党委书记范X的请托,为其提拔为松原市油区教育处处长兼党委书记、松原市教育局局长提供帮助。期间,张某先后十五次在其松原市政府办公室收受范X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5万元。2012年初,张某以中国民主建国会松原市委缺少办公经费为由,向范X索取人民币10万元并非法占有。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范X(松原市教育局局长,原松原市油区教育处处长)的证言证明:2005年至2012年期间,每年春节和中秋节我都到张某办公室给他送1万元,先后十五次共送给张某15万元。2012年,张某跟我说民建松原市委办公经费紧张,让我借给他10万元,我就安排油田高中的迟XX(2)让他以油田高中的名义向油区教育处借款10万元后,安排财务科长夏XX把钱给张某送去了。但最后油田高中具体怎么核销这笔10万元账目我不清楚。我给张某送钱,除了他是我的分管领导,我为了与他拉近关系,在工作上得到他的帮助和支持,感谢他2008年推荐我去松原市油区教育处任处长,还有为了感谢2012年他推荐我任松原市教育局局长。

2.证人夏XX(松原市油区教育处副处长)的证言证明:2012年年初,范X找我说副市长张某需要10万元钱用于民建办公经费,让我联系油田高中暂借10万元,等年底张某从市财政申请经费后再还给油田高中。我就安排了油田高中校长迟XX(2)办理此事,后迟XX(2)让其办公室主任袁XX将10万元拿给我后,我到张某的办公室将10万元交给了张某。这笔10万元张某没有还,直到2013年底张某调离松原市后,油田高中将这笔资金全部核销平账了。

3.证人迟XX(2)(时任松原市油田高中校长)的证言证明:2012年年初,范X说要用10万元,让我以油田高中的名义向松原市油区教育处借10万元,我安排办公室主任袁XX去办这件事,袁XX借出来钱之后就把钱交给夏XX了,当时并不知道该笔钱用于何处,后来听说是张某副市长要用这笔资金。这10万元一直没有还,2013年底油区教育处通知还这笔钱,我安排袁XX具体负责处理这件事。

4.证人来XX(松原市委副秘书长)的证言证明:2012年年初,夏XX来到松原市政府办公楼遇到我,说要交给张某党派经费10万元,让我帮忙交给张某,因为是党派经费我不想经手,所以我跟夏XX说让他直接交给张某,夏XX拿着钱进入张某的办公室。事后,我听张某说他向松原市油田教育处要了10万元党派经费。

5.证人袁XX(吉林油田高级中学办公室主任)的证言证明:2012年1月,校长迟XX(2)让我去教育处找夏XX以学校需要经费的名义借款10万元,说是上面领导用钱,我就按照迟XX(2)的要求去找夏XX以油田高中需要经费的名义借了10万元并拿现金支票取了10万元现金交给了夏XX。2013年夏天,我得知这笔钱送给张某了,而且也不可能还回来,我就按照迟XX(2)的要求,以学校经费的名义虚开一些发票的方式套取了10万元现金并返还教育处财务科后才处理了欠款账目。

6.证人付XX(前郭镇诚诚装饰装潢服务中心原法人)的证言证明:2013年11月和12月,我分两次用前郭镇诚诚装饰装潢服务中心的名头以承揽维修工程的名义给油田高中虚开了两张共计9万元的发票。

7.证人董XX(2)(民建松原市委副主委兼秘书长)的证言证明:2012年,我任民建松原市委秘书长,民建松原市委没有出现经费困难的情况。

8.明细账、记账凭证、发票等证明:吉林油田高中向油区教育处借款10万元并用装饰装潢以及采购学校用品发票进行平账。

9.松原市委组织部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证明:范X于2008年1月,被任命为松原市油区教育处处长;于2013年5月,被任命为松原市教育局局长。

10.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四)2006年1月至2012年底,被告人张某利用其担任松原市副市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时任松原市教育局局长迟XX(1)的请托,为其提拔为松原市人大常委副主任提供帮助。期间,张某先后七次在其松原市政府办公室收受迟XX(1)给予的人民币共计7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迟XX(1)(松原市人大常委会,原松原市教育局局长)的证言证明:2006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我都到张某所在的松原市政府办公室送给张某1万元,共计7万元。我从吉林油田教育处划归到地方后,张某一直是我的分管领导,我送给他钱就是为了与他拉近关系,得到他的支持和帮助。张某在平时的工作中对我们教育局比较支持,对我个人也非常支持,特别是2012年末,松原市换届时,他积极向松原市市委推荐我为松原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2.干部任免审批表证明:迟XX(1)于2008年1月,被任命为松原市教育局局长;2012年12月,被任命为松原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3.吉林省组织部文件、松原市人大公告证明:2012年11月26日,吉林省委组织部批复迟XX(1)为松原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候选人人选;2012年12月22日,迟XX(1)被选为松原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4.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五)2006年7月至2013年春节,被告人张某利用其担任松原市副市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时任松原市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柴XX的请托,为该学院获得设备采购资金提供帮助。期间,张某先后九次在其松原市政府办公室、松原市烟草公司门口等地收受柴XX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8万元。2009年6月,张某向柴XX索要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柴XX(时任松原市职业技术学院原党委书记、院长)的证言证明:2006年夏天,我在得知张某要去美国之后,为了搞好关系约张某在松原市烟草公司附近见面后送给他1万元。2007年春节至2013年春节期间,我每年都到张某办公室以给领导拜年的名义送给他1万元,共计7万元。2008年下半年,我多次向张某提出学院因为基础建设出现资金紧张的线状,希望他协调省里相关部门拨付资金。过了几天,张某说已经协调了省里的相关部门可以拨付资金。2009年1月,省里拨付了专项资金20万元。2009年6月,我去张某办公室汇报工作时,张某让我给他拿10万元活动经费,我表示同意。几天后,我到张某办公室送给他10万元。2011年春季,我跟张某提出学院因为基础建设还欠很多外债,想申请资金用于还债和基础建设,希望张某协调相关部门给松原市职业技术学院拨付一些资金,张某表示同意。2011年下半年的时候,市财政以专项资金的名义拨付给学院80万元左右。2012年春天,我让敖XX给我准备了10万元,约张某在松原市沿江街飞宇小区附近见面后,送给张某10万元。因为张某是我的上级领导,为了与张某搞好关系所以我在每年春节给他送钱,还有张某为学院拨付经费提供了帮助,为了感谢张某所以送给张某钱款。送给张某的钱都是我单位会计敖XX从单位小金库中拿的。

2.证人赵XX(2)(吉林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原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调研员)的证言证明:2008年下半年,我在省人大财经委任职期间张某跟我说他分管的松原市职业技术学院有很多外债,想让我协调省财政厅拨付一些经费。我出于朋友之间的关系,就以个人名义找到时任省财政厅教科文处处长王X,提出能否给松原市职业技术学院拨付一些资金,之后王X是否拨付、如何拨付我就不清楚了。

3.证人夏XX(松原市职业技术学院计财处会计)的证言证明:2009年7月,我在敖XX的指使下,以虚开发票的方式平了学院10万元账目。2009年7月,我们学院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正兴公司10万元工程款,2009年9月,我们学院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正兴公司70万元工程款,总计80万元,但实际只支付给正兴公司70万元工程款,用剩余10万元冲抵了借款10万元。

4.证人李X(松原市财政局调研员)的证言证明:2008年和2011年,我按照时任松原市副市长张某的要求由松原市财政局向省财政厅出具关于松原市职业技术学院设备购置所需资金的请示,根据以上请示省财政厅分别拨付了20万元和80万元专项资金,以上款项均拨付给了松原市职业技术学院。

5.关于松原市职业技术学院设备购置所需资金的请示、关于下达一次性补助经费指标的通知、经费指标分配表证明:2008年和2011年,松原市财政局两次向省财政厅书面申请松原市职业技术学院设备购置所需资金,省财政厅于2008年12月、2011年9月,以支持高等职业院校发展专项资金的名义向松原市财政局分别拨款20万元、80万元,后松原市财政局将该款项拨付给松原市职业技术学院。

6.干部任免审批表、职务任免通知证明:2005年7月,柴XX被任命为松原市职业技术学院院长。

7.出境记录查询结果证明:2006年7月15日,张某出境至美国,停留21天。

8.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六)2010年年初至2012年年底,被告人张某利用其担任松原市副市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时任松原市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高XX的请托,为该单位建设残疾人康复及托养服务中心项目提供帮助。期间,张某先后五次在其松原市政府办公室收受高XX给予的人民币共计6万元。2012年9月,张某以吉林省某领导家属生活困难需要扶助为由,向高XX索取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高XX(时任松原市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的证言证明:2010年春节前,我为了得到张某工作上的支持,拉近与上级领导的关系,到张某办公室送给张某1万元。2011年春节前,我为了感谢张某对市残联工作的支持,到张某办公室以拜年的名义送给张某1万元。2012年春节前,我为了和张某处好关系,在工作上得到他的支持,从家里拿了1万元,让时任松原残联副理事长姜XX替我送给张某了。2012年底,张某马上要调到省里工作,我为了感谢张某在工作上提供的支持,让姜XX给张某送去了1万元。2010年3月,在松原市推进残疾人康复中心和托养中心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协调省残联等相关部门,为了让张某出面协调相关部门,我让姜XX给张某送去了2万元。2万元来源是2010年有一个企业给康复中心捐赠了2万元,这笔钱没有入账一直由白XX保管。2012年9月初,张某打电话跟我说一位省里领导的亲戚家庭条件不好,又因为出车祸需要资金治疗,让我以市残联的名义出5万元救助一下,所以我就让我们残联就业部的主任邓XX找一个企业进行捐赠。过了几天,邓XX给我拿来了有一个企业捐赠的5万元,我就让姜XX将这笔钱送给了张某。张某是否实际救助省里领导的亲属我就不清楚。

2.证人姜XX(松原市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的证言证明:2010年初,松原市残联到省里争取两个中心建设项目,高XX就给我拿了2万元现金,让我给张某送去,作为争取项目的活动经费,于是我到张某办公室送给张某了。2012年春节前,高XX拿着事先准备好的1万元让我给张某送去,我就到张某办公室送给他了。2012年下半年,高XX给我拿了5万元,让我把这5万元送给张某,我在市残联办公楼下把钱送给了张某。当时我不知道因为什么事情,后来听说是省里领导的亲属因为出车祸需要治疗,张某让高XX救助的。2012年11月,高XX拿着事先准备好的1万元,让我给张某送去,我就到张某办公室送给他了。这样按照高XX的安排我给张某送过钱共计9万元。

3.证人季XX(2)(松原市科驭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经理)的证言证明:2010年,我们公司去给松原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安装设备的时候,我看到康复中心的孩子年龄都不大,都是些残疾儿童很可怜,我就跟白XX主任沟通了一下,给他们康复中心捐赠了2万元。

4.证人白XX(松原市残疾人康复中心主任)的证言证明:2010年,给我们康复中心安装设备的公司经理季XX(2)看见我们康复中心的孩子情况比较特殊,就给我们康复中心捐赠2万元用于资助这些残疾儿童,当时高XX让我把这笔钱先放在康复中心。过了几天,高XX让我把这笔2万元给姜XX送去,我就把2万元给姜XX送去了。

5.证人邓XX(时任松原市残联就业部主任)的证言证明:2012年,高XX打电话说,有一个领导亲属出车祸了,生活挺困难需要救助,让我去筹集一下救助款,我就联系松原市做塑料制品的厂子,跟他们经理王X说了需要救助的事情。过了几天,王X告诉我捐赠款筹集到了,我就去取回来5万元救助款后把钱交给了高XX。

6.证人王X(松原市宇函环艺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证言证明:2012年8、9月,邓XX跟我说有残疾人需要救助,让我根据经济情况进行捐款,也没有说需要我捐赠多少钱,于是我就给市残联捐赠了5万元,记得钱是邓XX到我们公司取走的。

7.关于印发吉林省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三年推进计划的通知、松原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松原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建设残疾人康复及托养服务中心的请示、批复、立项通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民政厅于2009年9月印发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三年推进计划,要求各地推进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松原市残联向政府申请该项目立项并得到政府支持,继而立项建设。

8.干部任免审批表、职务任免通知证明:高XX于1997年任松原市残联理事长。

9.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七)2014年8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张某利用其担任吉林省体育局副局长、吉林体育学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陈X的请托,为其承揽吉林省体育局田径运动馆彩钢项目维修改造、吉林省体育学院临河校区1-4公寓楼外墙保温项目、吉林省体育学院田径运动场维修项目等工程提供帮助。期间,张某先后两次在长春国际会展中心酒店停车场、吉林体育学院临河校区施工现场收受陈X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陈X(吉林省吉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负责人,原个体建筑生意人员)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时任省体育局副局长张某,帮助我承揽了省体育局夏保中心彩钢板维修改造项目;2016年5月,时任吉林体育学院副院长张某帮助我承揽了省体育学院临河校区1-4公寓楼维修改造项目;2016年12月,张某帮助我承揽了省体育学院田径运动场维修改造工程项目。2016年10月末,我在亚太大街工商银行网点取出19.99万元后,从中取出5万元用黑色塑料袋包装后,到长春会展中心酒店的停车场,将5万元送给了张某。2017年1月下旬,我将事先准备好的20万元现金用黑色塑料袋装好放在我车上,到临河校区田径运动场改造工程工地,看到张某自己开车过来检查工作,临走时我上张某的白色丰田霸道越狱车,跟他说快过年了,感谢领导帮助我承揽了工程,以后还需要你多帮忙,这是我的一点心意,我就把装有20万元现金的黑色塑料袋放在张某的车座旁边,他当时客气一下,然后我就离开了。

2.证人才XX(吉林体育学院资产管理处处长)的证言证明:2016年5、6月,时任吉林体育学院副院长的张某跟我说他在松原市有个朋友投标了学生公寓项目,让我给招标代理公司打招呼给予照顾希望中标。之后我给负责招标工作的吉林省信达交通招标有限公司的肖XX(2)经理打电话并转达了希望给予照顾。事后我知道跻强公司的陈X中标体育学院公寓及教学楼维修改造工程项目。2016年底,体育学院田径项目进行招投标工作,当时张某并没有授意我给招标代理公司打招呼,后来通过中标通知书我知道江西朝晖公司中标该工程,负责人还是陈X。

3.证人肖XX(2)(吉林省信达交通招标有限公司经理)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吉林体育学院资产处处长才XX找到我说学院领导的一个叫陈X的朋友在跻强公司准备参与投标体院学院公寓及教学楼维修改造项目希望我予以关照。但我并没有给予陈X和跻强公司特殊关照。2016年11月初,才XX和陈X分别找过我想让我在体育学院田径场维修改造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给予关照,但我都没有按照陈X和才XX的意思去关照陈X的公司。

4.证人马XX(吉林省体育局夏季竞技运动保障中心主任)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张某跟我说松原市有一个朋友能干维修工程,看看这个朋友是否能干夏保中心运动员田径馆维修改造项目。2014年7、8月,田径馆维修改造项目的指标文下来后,我跟董XX(1)说张某有指示将这个项目给陈X干,让他帮助陈X履行一下招投标手续。我告诉董XX(1)我们自己控制这个工程,让陈X找一个可控制的招标公司和中标单位,然后我们去找施工方,按照工程进度给发放工程款,将来把这个项目彩钢屋面给陈X施工。同年9月,董XX(1)对我说这个项目招标结束了,然后我就通知陈X进场施工田径馆维修改造项目的彩钢屋面工程。

5.证人董XX(1)(时任吉林省体育局训练基地管理中心办公室主任)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省体育局训练基地管理中心主任马XX跟我说省体育局训练基地管理中心田径馆彩钢瓦维修工程准备交给陈X干,说陈X是松原过来的,是张某局长介绍来干工程的,田径维修总工程以后不管谁中标,都得把田径馆彩钢瓦维修工程要交给陈X施工。同年9月上旬,马XX让我和陈X签订放火安全等相关协议,第二天陈X就带人进场施工了。

6.证人姜X(吉林省跻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陈X有个工程项目想借用我们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我和陈X商定我们公司要收取1%的管理费。这样我们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后,由陈X参加招投标。当年6月,我们公司中标了这个工程项目,陈X以我们公司的资质负责具体工程施工。施工结束后,工程款打入我们公司账户,我们扣除税金和管理费后,剩余工程款都打给陈X。

7.证人黄XX(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原总经理)的证言证明:2016年11月,陈X说想借用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承揽吉林体育学院田径运动场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的投标。经过协商如果中标这个项目按照项目中标金额的1%给我们管理费及相应的税费。这样陈X用我们公司的资质去参与了投标。同年12月中旬,陈X说他中标了这个项目,由陈X以我们公司的资质负责具体工程施工,我们公司没有参与施工。

8.工商银行存取款明细证明:2016年10月30日,陈X从其银行卡取现金19.99万元;2017年1月9日至13日,陈X分五次取现金20万元。

9.吉林省体育局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账务凭证证明:吉林省体育局田径运动馆维修改造项目、吉林体育学院田径运动场维修改造工程、临河校区1-4公寓楼外墙保温项目均进行了招投标,且分别由陈X挂靠的吉林省跻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西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并承建。

10.吉林省体育学院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证明:2013年1月,才XX任吉林体育学院资产管理处处长;2013年12月,马XX任吉林省体育局训练基地管理中心主任。

11.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八)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张某利用其担任吉林省体育局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吉林省体育系统运动创伤医院院长张XX(1)的请托,为其获得省体育系统“拔尖人才”称号及享受研究员待遇提供帮助。期间,张某先后两次在省体育局其办公室收受张XX(1)给予的人民币共计3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张XX(1)(吉林省体育系统运动创伤医院院长)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我从省体育科学研究所所长调任到体育系统运动创伤医院任院长,我在研究所有研究员资格但没有享受研究员待遇,到创伤医院后走卫生医疗序列也不能享受研究员待遇。2014年8、9月,我请求张某帮忙,张某让我去找省人社厅的一位处长,处长答复说,我的情况正常是不能享受研究员待遇,只能通过在科研所申报评选拔尖创新人才才可以享受研究员待遇。我向张某汇报后张某和人事处处长赵XX(3)打招呼,在年底给我评优秀。2015年6月,我到张某办公室送给他2万元。2015年12月,我成功获得了“拔尖人才”称号并享受了研究员待遇。2015年年底,我得知张某的儿子在美国上学,张某准备2016年2月去美国看儿子后,到张某办公室送给他人民币1万元。

2.证人杨XX(张XX(1)的妻子)的证言证明:2015年5、6月份,张XX(1)从我手里取走2万元,我从家里给他拿的钱,当时我还问他为什么要用2万元,他也没有说这2万元用于何处。这2万元是我从我父母银行存折里取出来的。

3.证人赵XX(3)(时任吉林省体育局人事处处长)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张某跟我说张XX(1)是体育局的老同志快要退休了,帮助评个年度优秀,对他在职称评定时有好处。这样对张XX(1)在吉林省第五批拔尖创新人才选拔上能有帮助,我就在2014年年底评优的时候给予帮忙给张XX(1)评为优秀。

4.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吉林省体育局直属单位领导班子优秀成员公示、拔尖人才申报材料、吉林省第五批拔尖创新人才人员名单证明:张XX(1)系体育科研研究员;2015年1月,获得2014年度省体育局直属单位领导班子优秀成员;2015年12月18日,被评为吉林省第五批拔尖创新人才。

5.省管干部因私出国证件保管情况说明证明:2016年2月,张某经批准自费赴美国休斯敦出国探亲。

6.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九)2015年春节至2017年中秋节,被告人张某利用其担任吉林省体育局副局长、吉林体育学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时任吉林省体育局法规宣传处副处长兼吉林省“雪立方”运动摩尔有限公司总经理徐XX的请托,为该公司在吉林省委巡视组要求进行整改的情况下积极协调确保正常运营和无偿获得停车位路基维修等提供帮助。期间,张某先后三次在吉林省体育局、吉林体育学院其办公室收受徐XX给予的人民币共计4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徐XX(吉林省体育局法规宣传处副处长兼吉林省雪立方运动摩尔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明:2015年春节前,我到张某办公室以拜年的名义送给他1万元。2015年4月下旬,省委巡视组发现“雪立方”现有经营项目和立项不符要求整改,整改不好就会导致“雪立方”关闭运营。当时张某主持吉林省体育局的全面工作,所以我为了能让张某多说“雪立方”的好处,想通过张某疏通关系,争取一个好的解决方案来保证雪立方正常运营,我从韩X处拿了2万元,到张某办公室送给了张某。2016年夏天,省体育学院暑假期间有个道路维修项目在施工,因为所要维修的道路是学院和“雪立方”的共用道路,所以我找张某希望他出面协调后连同“雪立方”一侧的路基一并维修,之后施工队把“雪立方”一侧的路基全部维修。我为了感谢张某帮忙,2016年中秋节前,到张某办公室送给他1万元。

2.证人霍XX(吉林体育学院后勤产业处副处长)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省体育学院有一个田径场维修改造项目,其中包括体育学院办公楼和“雪立方”之间的一条道路维修,道路北侧有10余个“雪立方”停车位。2017年8月,施工队要开始施工这条道路前,我进行了现场踏查,张某提出让我和施工队负责人沟通,让施工队将“雪立方”这10多个停车位也给维修,后来我与施工队负责人陈X沟通,陈X将停车位都给维修了,做好路基后给压的沥青路面。

3.证人韩X(时任吉林省雪立方摩尔运动中心有限公司会计)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徐XX从我处取走单位帐外资金2万元。

4.证人陈X(吉林省吉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台洲分公司负责人)的证言证明:2017年8月,我在施工吉林体育学院田径运动场维修改造项目时,霍XX对我说张某让我将“雪立方”10多个停车位一起给维修了,我就答应,后期我给这些停车位做的路基并压的沥青路面。

5.吉林省委《关于印发省委第三巡视组关于巡视省体育局的反馈意见的通知》、关于整改工作的报告、情况说明、营业执照证明:2015年3月,省委第三巡视组在巡视中发现省体育局训练基地综合训练馆(雪立方运动摩尔)现有经营项目和立项不符并要求整改,省体育局进行了整改,综合训练馆一直营业。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吉林体育学院田径运动场维修改造项目由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X挂靠)承揽。

7.干部任免审批表、吉林省体育局党组文件证明:2013年7月,抽调徐XX到吉林省体育局训练基地综合训练馆主持工作,对外称呼总经理。

8.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十)2015年11月,被告人张某利用其担任吉林省体育局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吉林省体育局夏季竞技运动保障中心主任马XX的请托,为涉嫌职务犯罪的该中心办公室原主任董XX(1)从轻处罚和承诺为马XX在工作中提供帮助,在省体育局其办公室收受马XX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马XX(吉林省体育局夏季竞技运动保障中心主任)的证言证明:2015年10月,时任夏保中心办公室主任董XX(1)被检察院立案调查,11月中下旬,我找到张某问他能不能找人帮助董XX(1)做检察院的工作,从轻处理,别体罚打骂,我告诉他董XX(1)案件可能是榆树市检察院办理。张某就给松原市的老部下打电话问对方的同学是不是榆树市检察院的领导,对方说是,张某说我们体育局的董XX(1)案件由榆树市检察院办理,让对方联系他的同学,给照顾从轻处理一下,对方答应了。我感觉张某能运作这件事,第二天到张某办公室送给张某10万元,说找人做工作需要钱,让他先拿着用。过了一周左右,张某说这件事办不了,让我将10万元拿回去,我当时没有收,并且对他说你留着花,这些年对我工作都挺支持和照顾的,张某就收下了这10万元。

2.证人董XX(1)(时任吉林省体育局训练基地管理中心办公室主任)的证言证明:2015年11月28日,我到省纪委就在“雪立方”建设工程上收受承建单位贿赂情况自首。2016年3月,该案转交长春市南关区检察院办理。2016年12月22日,被长春市南关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在审理我的案件过程中马XX说给我提供了帮助。2017年元旦前后,在饭桌上马XX跟我说,我在被羁押的时候他为了我案子的事找到张某,托他关系帮忙,具体提供了那些帮助,他也没说,帮没帮我也说不清楚。

3.证人孙成德(松原市农业委员会主任)的证言证明:2015年10月,张某给我打电话问我榆树市检察院检察长是不是我的同学,他有一个朋友董XX(1),现在正接受榆树市检察院审查,让我帮忙跟我同学说一下给照顾,办案过程中从轻办理,别体罚打骂。因为张某曾经是前郭县的副县长,于是我就跟张某说谎,说我给我同学打电话了,我同学说打骂体罚是绝对不可能的,案件上的事情照顾不了。张某说不行就算了吧。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吉林省体育局党组文件证明:吉林省体育局夏季竞技运动保障中心是吉林省体育局所属事业单位;2013年12月,马XX被任命为吉林省体育局训练基地管理中心主任。

5.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十一)2016年5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张某利用其担任吉林体育学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史XX的请托,为其承揽吉林体育学院南岭校区体育综合馆维修改造工程和南岭校区实验室维修改造项目工程提供帮助。期间,张某先后两次在吉林体育学院办公室、吉林体育学院综合楼北侧停车场收受史XX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2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史XX(挂靠吉林东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副院长)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我负责设计吉林体育学院南岭校区综合馆维修改造项目,我与院XX商定让院XX挂靠吉林风佳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吉林体育学院南岭校区体育综合馆维修改造工程的话利润平分。2016年6月,我多次向张某提出我以风佳公司的名义投标了南岭校区综合馆维修改造工程,希望他能够提供帮助让我中标,张某说知道了。2016年7月,风佳公司中标了该项目工程,在院XX施工过程中分多次给我汇入共计50万元,在12月他最后一次汇给我30万元后,第二天我拿出10万元到张某办公室,说感谢领导在这个工程上帮助并送给张某10万元。2017年7月,我帮助设计吉林体育学院南岭校区食堂改造项目,期间我多次向张某提出想承揽这个工程。几天后,霍XX和我说张某同意这个工程由我负责施工,由于这个工程是省体育学院田径运动场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的增项,不需要走招投标程序,我直接找施工队施工了。2017年国庆节前,我为了感谢张某帮助我承揽这个工程,同时也希望他尽快拨付工程款,到吉林体育学院综合楼北侧停车场送给张某2万元。

2.证人才XX(吉林体育学院资产管理处处长)的证言证明:2006年上半年,张某跟我说吉林体育学院南岭校区综合馆维修改造工程是由吉林省东勘设计院设计的,设计院还有个下属建筑公司叫吉林省风佳科技有限公司,如果风佳公司中标该工程既能保证质量还能缩短工期,让我去给招标代理公司打招呼。这样我就找了吉林省信达交通招标有限公司经理肖XX(2)打了招呼,过了不长时间吉林省丰佳科技有限公司顺利中标。

3.证人肖XX(2)(吉林省信达交通招标有限公司经理)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我所在的吉林省信达交通招标有限公司受吉林体育学院委托对吉林体育学院南岭校区综合馆维修改造工程进行招标,该学院资产处处长才XX找到我告知我让吉林省风佳科技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

4.证人霍XX(吉林体育学院后勤产业处副处长)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史XX负责设计吉林体育学院南岭校区综合馆维修改造项目,张某告知我要在史XX的吉林省风佳科技有限公司投标过程中给予照顾。

5.证人院XX(吉林鸿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我让我们公司负责招投标业务的王XX(3)借用吉林省风佳科技有限公司资质参与吉林体育学院南岭校区综合馆维修改造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并让史XX做吉林体育学院领导的工作帮助我们中标,史XX答应。之后我们靠挂风佳公司中标该项目,中标金额是700万元。我们中标之后,史XX跟我说,吉林体育学院领导帮助我中标这个项目需要给领导拿一些好处费,这样2016年8月至12月,我们财务人员分四次给史XX汇款50万元。

6.证人王XX(3)(吉林鸿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电气工程师)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院XX在我的联系下挂靠吉林省风佳科技有限公司,在史XX的运作下承揽了吉林体育学院南岭校区综合馆维修改造项目,该项目造价700多万元。

7.证人梁XX(吉林省风佳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王XX(3)找到我将鸿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挂靠在吉林省风佳科技有限公司,并中标承揽了吉林体育学院南岭校区综合馆维修改造项目,我听说中标价额好像是700多万元。

8.证人陈X(吉林省吉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台洲分公司负责人)的证言证明:2016年11月,我挂靠的江西朝晖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承揽了吉林体育学院田径运动场维修改造项目,其中该项目中的曾项南岭校区食堂二楼维修改造项目是史XX负责的,史XX使用江西朝晖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资质后,给对方支付管理费。

9.招标文件、公告、中标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账务凭证证明:吉林体育学院南岭校区体育综合馆维修改造工程和南岭校区实验室维修改造项目工程经过招标,分别由吉林省风佳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西江西朝晖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中标并承建。

10.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主动交代监察机关不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以及折合人民币227.48万元的受贿犯罪事实。张某退回全部赃款。

1.干部任免表、组织部任命文件证明:被告人张某于1995年11月至2004年3月任前郭县副县长;2004年3月至2012年12月任松原市副市长;2012年12月至2013年11月任吉林省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2013年11月至2016年2月任吉林省体育局副局长;2016年3月至2017年11月任吉林体育学院副院长;2017年11月至2018年8月任吉林工商学院副院长。

2.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张某的自然情况。

3.监委没收、追缴涉案财物清单及银行票据复印件证明:被告人张某于2018年11月16日、11月19日、11月21日分别上缴赃款180.96万元、95万元、35万元,共计310.96万元至扣押款专户。

4.吉林省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张某到案接受调查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主动交代监察机关不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以及折合人民币227.48万元的受贿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犯贪污罪、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张某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罪行,系自首,对其贪污罪依法减轻处罚。虽然张某具有索贿情节,但如实供述有关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积极退回全部赃款,真诚悔罪,对其受贿罪依法从轻处罚。张某在庭审中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张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二、扣押在案的张某贪污所得赃款人民币52.505084万元,返还被害单位。

三、扣押在案的张某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237.4744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2024年2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金东弼

审判员  姜光日

审判员  李龙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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