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京0118刑初146号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7-16 阅读次数:
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18刑初146号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密检刑诉〔202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助理朱益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于2021年1月4日20时22分许,在北京市密云区新北路十六局门前道路上,驾驶大众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使,适有周凤英由北向南步行,小型轿车前部与周凤英身体在人行横道线内接触,造成周凤英受伤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周凤英符合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周凤英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杨某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肇事经过,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受案登记表,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到案经过,被告人杨某的供述,证人沈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交通事故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执行凭证,户籍材料等相关证据。
被告人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某无辩护意见,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杨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杨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珍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陶 丹
书 记 员 尹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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