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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14刑初542号交通肇事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7-16 阅读次数:

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14刑初542号    

公诉机关以京昌检刑诉〔2021〕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某于2020年10月22日13时许,驾驶“大众汽车”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南丰路进京方向丰善桥路口处时,驶入掉头车道后遇红灯进入路口,适有被害人李某(男,殁年52岁,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华美仕达”牌电动三轮摩托车(车号:无)由东向西行驶至此,两车相撞,造成李某受伤,车辆损坏。李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检验,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1.1mg/100ml。经鉴定,李某符合重度颅脑损伤引起死亡。经认定,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人于某某于案发现场主动报警,后接民警电话通知,于2020年12月25日自行到案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具有自首,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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