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苏0506刑初934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6-19 阅读次数:
案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 (2021)苏0506刑初934号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刑诉〔2021〕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及其辩护人章宸、许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1月,被告人宋某某通过暗网“茶马古道”及QQ软件向他人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包括吴中等地公民个人信息40余万条,后其通过QQ软件将获取的部分公民个人信息出售,从中获利人民币840元。被告人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1年11月15日,被告人宋某某在被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自愿缴纳罚金,希望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被告人宋某某通过暗网“茶马古道”及QQ软件向他人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包括吴中等地公民个人信息40余万条,后其通过QQ软件将获取的部分公民个人信息出售,从中获利人民币840元。
被告人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1年11月15日,被告人宋某某在被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案件审理中,被告人宋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八百四十元并预缴罚金保证金人民币一千元暂扣于本院。
以上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被害人钱某、杨某、孙某的陈述笔录,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笔录,扣押清单,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出具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清点笔录,电子数据,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罚。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12日,即自2021年12月7日起至2024年11月24日止;罚金以被告人预缴的罚金保证金折抵并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宋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百四十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宝华
人民陪审员 苏 华
人民陪审员 叶 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 助理 王 洁
书 记 员 金 茜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