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甘0191刑初170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6-04 阅读次数: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甘0191刑初170号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以兰新检二部刑诉〔202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辩护人倾兆滨、瞿梦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被告人周某某为填补生意亏空,谎称其已取得新区水秦快速路北侧赵家铺村“锦绣丝路防洪渠工程”项目,并在取得被害人张某的信任后,与其签订工程分包合作协议,骗取被害人张某工程保证金2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全部退赔了被害人张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李某、夏某的证言、被告人周某某供述与辩解、汇款单、合作协议书、银行卡交易明细等证据予以证明。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出示的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对被告人构成合同诈骗罪没有异议,仅就量刑方面提出被告人主观恶性小、法律意识淡薄、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恳请法庭给予最大限度的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相一致。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够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工程项目分包事宜收取保证金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2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在案发后退还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综上,为保护他人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害、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火东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文霞
书 记 员 刘双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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