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闽0681刑初371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6-04 阅读次数: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闽0681刑初371号
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二部刑诉﹝2021﹞Z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1、许某某2、高某某3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26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王衍松、检察官助理林乙奇,被告人林某某1及其辩护人高国川、被告人许某某2、高某某3,被害人郭某及其诉讼代理人陈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8月间,被告人林某某1问被告人高某某3用什么方法才能弄到钱,被告人高某某3告诉被告人林某某1可以去租车,后伪造车子的行驶证,将车子抵押给别人就可以拿到钱了,并向被告人林某某1推荐做假证的人、东泗租车行、厦门鹭友车行、郭某、陈某。事后,被告人林某某1按照被告人高某某3告知的方法向他人租赁车辆,并分别伪造5本行驶证和提供所租的车辆作抵押,骗取被害人林某、郭某、陈某共计人民币42745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林某某1将向他人租赁的闽E0××××思域牌小型轿车,及伪造该车的行驶证,向被害人郭某借款并提供该车及伪造的该车行驶证作为抵押,骗取被害人郭某人民币45000元,被告人林某某1只支付利息1650元,余款未还。
2、2020年11月9日,被告人林某某1将向他人租赁的闽E0××××宝马牌小型轿车,及伪造该车的行驶证,向被害人林某借款并提供该车及伪造的该车行驶证作为抵押,骗取被害人林某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林某某1只支付利息3000元,余款未还。
3、2020年11月18日,被告人林某某1伙同被告人许某某2将向他人租赁的闽D6××××玛莎拉蒂牌小型轿车,及被告人林某某1伪造该车的行驶证,向被害人林某借款并提供该车及伪造的该车行驶证作为抵押,骗取被害人林某人民币160000元,被告人林某某1只支付利息6400元,余款未还。
4、2020年11月29日,被告人林某某1将向他人租赁的闽D9××××丰田牌小型轿车,及伪造该车的行驶证,向被害人陈某借款并提供该车及伪造的该车行驶证作为抵押,骗取被害人陈某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林某某1只支付利息2500元,余款未还。
5、2020年12月8日,被告人林某某1伙同被告人许某某2将向他人租赁的闽E3××××宝马牌小型轿车,及被告人林某某1伪造该车的行驶证,向被害人郭某借款并提供该车及伪造的该车行驶证作为抵押,骗取被害人郭某人民币130000元,被告人林某某1只支付利息4000元,余款未还。
被告人许某某2于2021年2月1日到龙海市公安局投案;被告人高某某3于2021年4月12日到漳州市公安局漳州开发区分局投案。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林某某1、许某某2、高某某3的刑事责任。起诉认为,被告人林某某1系主犯,被告人许某某2、高某某3系从犯,被告人林某某1有坦白情节,被告人许某某2、高某某3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1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至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许某某2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高某某3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林某某1、许某某2、高某某3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林某某1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某某1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间,被告人林某某1向被告人高某某3借钱未果,被告人高某某3告知被告人林某某1可以去租车,后伪造车子的行驶证,将车子抵押给别人就可以拿到钱了。并向被告人林某某1推荐做假证的人、二手租车行的东泗租车行、厦门鹭友车行以及抵押借款的人郭某、陈某。过后被告人林某某1按照被告人高某某3告知的方法向他人租赁车辆,并分别伪造5本行驶证和提供所租的车辆作抵押,骗取被害人林某、郭某、陈某共计人民币427450元。其中,被告人林某某1因害怕多次向同一被害人抵押车辆诈骗的事实被发现,遂伪造被告人许某某2的行驶证,并伙同被告人许某某2骗取被害人郭某126000元、骗取被害人林某153600元。
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林某某1将向他人租赁的闽E0××××思域牌小型轿车,及伪造该车的行驶证,向被害人郭某借款并提供该车及伪造的该车行驶证作为抵押,骗取被害人郭某人民币45000元,被告人林某某1只支付利息1650元,余款未还。
2、2020年11月9日,被告人林某某1将向他人租赁的闽E0××××宝马牌小型轿车,及伪造该车的行驶证,向被害人林某借款并提供该车及伪造的该车行驶证作为抵押,骗取被害人林某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林某某1只支付利息3000元,余款未还。
3、2020年11月18日,被告人林某某1伙同被告人许某某2将向他人租赁的闽D6××××玛莎拉蒂牌小型轿车,及被告人林某某1伪造该车的行驶证,向被害人林某借款并提供该车及伪造的该车行驶证作为抵押,骗取被害人林某人民币160000元,被告人林某某1只支付利息6400元,余款未还。
4、2020年11月29日,被告人林某某1将向他人租赁的闽D××××丰田牌小型轿车,及伪造该车的行驶证,向被害人陈某借款并提供该车及伪造的该车行驶证作为抵押,骗取被害人陈某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林某某1只支付利息2500元,余款未还。
5、2020年12月8日,被告人林某某1伙同被告人许某某2将向他人租赁的闽E3××××宝马牌小型轿车,及被告人林某某1伪造该车的行驶证,向被害人郭某借款并提供该车及伪造的该车行驶证作为抵押,骗取被害人郭某人民币130000元,被告人林某某1只支付利息4000元,余款未还。
被告人许某某2于2021年2月1日到龙海市公安局投案;被告人高某某3于2021年4月12日到漳州市公安局漳州开发区分局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高某某3赔偿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2万元、赔偿郭某经济损失1.8万元,赔偿林某经济损失2.4万元(均系分期付款)。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的证据证明:
1、被害人陈述。
(1)林某证实2020年11月8日林某某1给其打电话说因工地急需用钱需借钱周转,有一辆宝马车要抵押。2020年11月9日,林某某1将闽E0××××宝马车开至漳州开发区达辉商行门口,其与林某某1签好合同后就转账6万元给林某某1,林某某1将宝马车停放在达辉商行门口就离开了。2020年11月15日,林某某1再打电话说他一个兄弟的老婆有辆玛莎拉蒂牌轿车要投资网商急需用钱,想把玛莎拉蒂车抵押。2020年11月16日晚,林某某1单独开着闽D6××××玛莎拉蒂车过来说车主因脚痛无法开车,让他先开过来看车并协商抵押的价格。后经协商抵押价为16万元。2020年11月18日林某某1带着许某某2过来办抵押手续,当时其跟许某某2核对了身份证和行驶证的信息并签订了合同。签完后其通过手机银行给许某某2转了16万元并把车开走。2020年12月11日许某某2的老公打电话说她老婆被骗了,玛莎拉蒂车不是她的,让其赶紧报警。林某某1在抵押宝马车之前也抵押过一次车辆,那次有按时还款。
(2)郭某证实2020年11月5日12时许,林某某1到龙海市××镇××村学校××号其瓷砖加工场找其,林某某1说他在做工地,并以他驾驶来的车牌为闽E0××××思域牌轿车抵押,林某某1还将车行驶证拿给其,行驶证上载明车辆所有人是林某某1,其就同意借钱给林某某1,并让林某某1签写《汽车质押借款合同》、《质押声明》、《声明书》、《车辆转让合同》、《授权委托书》、《个人借款合同》、《借条》、《收条》,其就转了45000元给林某某1,林某某1拿1650元当月利息给其。2020年12月12日晚22时许,方某9来加工场将那辆思域轿车开走,方某9说这辆车是他的,是林某某1向他租赁的,一直没有还,其才知道被林某某1骗了。
2020年12月8日12时许,林某某1带许某某2过来找其,许某某2说她在东园镇作电商生意,要进一批货没有钱,要以她开来的一辆宝马牌轿车作抵押,其有问许某某2宝马车是不是她自己的,她说是,然后许某某2拿给其一本车牌为闽E3××××的轿车行驶证,其看到这本行驶证上的所有人名字确实是许某某2,其才同意抵押借款给许某某2。许某某2以这辆车牌为闽E3××××的宝马牌BMWXXXXBM轿车向其抵押借款130000元。其让许某某2签写相关合同,并拿了许某某2的身份证复印件,其转账130000元到许某某2的建设银行账号里,许某某2让林某某1转账4000元给其作为第一个月的利息。2020年12月12日,赖某9来把车牵走,赖某9说这辆宝马汽车是林某某1向他租赁的,一直没有还。其就找许某某2讨要借款,但是许某某2的电话一直打不通。
(3)陈某证实2020年11月27日林某某1跟其说因工地急需用钱需要借钱给他周转,他有一辆闽D9××××锐志车要抵押给其。2020年11月29日,林某某1将锐志车开至漳州市龙海区白水镇鑫捷安汽贸门口,其看完车况和行驶证同意将5万元借给林某某1,并签了车辆抵押合同和借条,合同约定借款5万元,每个月利息2500元。其将2500元的利息直接扣掉并转了47500元到林某某1的中国银行卡。2020年12月12日,有个自称是锐志车的车主通过定位到龙海市白水镇鑫捷安汽贸找到锐志车,说锐志车是租给林某某1的,并不是林某某1名下车辆,现在租期到期,林某某1联系不上,要将锐志车开回去。
2、证人证言。
(1)林某9证实2020年12月4日,林某某1到厦门鹭友名车汇找赖某9租车,因其车行与鹭友名车汇车行是邻居且属于合作关系,赖某9便介绍林某某1租了其宝马轿车(车牌闽E3××××,所有人林某9),林某某1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给赖某95000元押金。因为车子还在外地,林某某1于2020年12月6日再到车行签了租车合同,其复印了林某某1的身份证还有驾驶证办理租车手续,合同租期为一个月,押金5000元,每个月租金12000元按周分期支付,接着林某某1就将宝马轿车开走了。2020年12月12日,许某某2的老公打电话问其是不是将车子租给林某某1,他说林某某1骗他老婆许某某2去帮林某某1将宝马轿车抵押了。其联系不上林某某1就查看宝马轿车的定位,看到车子停在龙海市XX镇XX村XX13号,其根据定位找到宝马轿车,看到宝马轿车的方向盘有上锁,于是其就报警。车辆持有人郭某说这部车子已经被林某某1抵押给他了,其出示了车辆行驶证、租车合同以及购车依据,后来其就将车开回去了。
(2)赖某9(厦门鹭友车行)证实2020年11月5日,林某某1联系其说要租台玛莎拉蒂牌轿车。2020年11月6日林某某1到鹭友名车车行签了合同。后林某某1通陆续支付押金等27000元。2020年12月12日上午10时许其接到了许某某2老公打的电话,说林某某1将其租给他的车给抵押掉了。
(3)方某9(东泗万众汽车贸易公司)证实2020年9月9日,林某某1经高某某3介绍到万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租了宝马牌轿车(车牌号闽E0××××),林某某1通过多次转账向其支付了11000元的租金。2020年10月8日,林某某1就将宝马车还给我了。2020年11月9日,林某某1又到其公司向其租同一辆宝马车,支付了9000元的租金。2020年12月9日,林某某1没有按期将宝马车还给其,其多次联系林某某1均没有回复,12月12日,其通过宝马车的定位器在漳州市175医院停车场找到车并用备用钥匙将宝马车开回去。同一天,林某打电话说这辆宝马车已经被林某某1抵押给他,其说这辆车子只是租给林某某1而已。
2020年9月1日,林某某1到其公司租了思域轿车(车牌闽E0××××,车主何某9),林某某1分多次转账支付6000元的租金,10月1日将车子还给其;2020年11月5日,林某某1再次向其租了这辆思域车,但没有按时还车。2020年11月26日,林某某1再次向其公司租了一台锐志轿车(车牌闽D9××××,车主:杨某9)。后来因为没有按时还车,人又联系不上,其就通过车子定位器在龙海市××镇××路边找到了思域轿车,郭某说林某某1有交给他一本行驶证,闽E0××××的思域轿车所有人是林某某1;在龙海市××镇××方向路边一车行找到锐志车,该车行的人说这辆锐志车已经被林某某1抵押给车行了。
(4)杨某9(闽D9××××轿车车主)证实其是龙海市万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员工,2020年11月25日,林某某1向车行租其所有的闽D9××××轿车。后来车在白水镇鑫捷安车行找到,车行工作人员说车是林某某1卖给他的,还出示一张伪造的林某某1行驶证。
3、书证。
(1)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林某某1伪造的闽D9××××、闽E0××××、闽E0××××、闽D6××××、闽E3××××的行驶证。
(2)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接受林某提供的行驶证2本、汽车质押借款合同、借条、收条、银行转账记录、凭证等,证实2020年11月18日,许某某2用闽D6××××车辆向林某提供质押担保,向林某借款16万元;2020年11月9日,林某某1用闽E0××××车辆向林某提供质押担保,向林某借款6万元。
(3)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接受行驶证、汽车质押借款合同、质押声明书、车辆转让合同、借款合同、借条、银行存款明细账,证实2020年12月8日,许某某2将闽E3××××小轿车质押给郭某,向郭某借款13万元。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林某某1将闽E0××××小轿车质押给郭某,向郭某借款4.5万元。
(4)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接受营业执照、汽车租赁合同、微信聊天转账记录,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证实2020年9月1日,被告人林某某1向杨某9租赁闽D9××××小轿车;2020年9月9日,被告人林某某1向方某9租赁闽E0××××小轿车;被告人林某某1于2020年12月6日向林某9租赁闽E3××××小轿车。
(5)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陈某于2020年11月29日转账47500元给林某某1。
(6)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扣押的闽D9××××轿车发还给杨某9。
(7)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证实许某某2与其姐姐、姐夫、林某某1的聊天记录,许某某2向林某某1转账情况。
(8)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调取被告人林某某1银行卡号的交易明细情况。
(9)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劣迹证明,证实被告人林某某1、许某某2、高某某3的基本身份信息。
(10)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发破案报告,证实漳州市公安局漳州开发区分局民警于2021年1月18日在漳州市芗城区福海阳光7栋401室抓获被告人林某某1。2021年2月1日,被告人许某某2主动到龙海市公安局投案。2021年4月12日,被告人高某某3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漳州市公安局漳州开发区分局投案。
4、鉴定意见
(1)机动车证件核查证明、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鉴定证明,证实①《机动车行驶证》编号×××19,车号闽E0××××、机动车所有人林某某1;《机动车行驶证》编号×××87,车号闽E3××××,机动车所有人许某某2;《机动车行驶证》编号×××65,车号闽E0××××,机动车所有人林某某1经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审查核对,以上三本证件非该所核发;②闽D9××××机动车行驶证,证芯号35300XXXX;闽D6××××机动车行驶证,证芯号3530020240308经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审查核对,以上两本证件非该所核发。
(2)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闽D9××××轿车经鉴定价格为11.5万元。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实公安机关提取被告人林某某1手机微信交易记录。
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林某某1供述2020年9月,其因为网络赌博输了很多钱,其去找高某某3借钱,高某某3也说没钱,高某某3告诉其说可以租车并伪造车辆行驶证去抵押获利,其觉得可行。高某某3介绍其到龙海市万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众公司)去租车,其找方某9租了一辆闽E0××××宝马牌轿车。租到车以后,高某某3推送了一个帮人伪造行驶证的微信好友给其(微信号×××63,微信昵称99诚信第一),其就找这个人做了假的宝马车的行驶证。之后其去厦门找人抵押,对方查出宝马车不是他的,其就抵押不出去,租期到期以后其就将宝马车还给万众公司。2020年11月份,其又租了同一辆宝马车,2020年11月8日,其打听到林某有给人抵押车辆,其就联系林某要抵押借款。隔天其就开宝马车到漳州开发区达辉商行,林某检查了下车子和行驶证就跟其签了抵押合同,抵押了6万元转其卡。其收到钱就去取3000元的利息钱给林某。2020年11月,其又到万众公司租了一辆闽E0××××思域轿车,并做了假的行驶证。经过高某某3介绍,其找到浮宫镇一个叫郭某的人跟他抵押借款。隔了几天其就开思域车到××镇××石板加工厂跟郭某签合同。郭某通过手机银行转了4.5万给其,其再微信转账给他1650元利息。大约2020年11月底,其又向万众公司租了一辆闽D9××××锐志轿车,其同样做了假证,再经高某某3找到××镇××个二手车行的陈某跟他抵押借款。隔了几天其就开锐志车到××镇××车行跟陈某签合同,他将2500元的利息直接扣掉通过手机银行转了47500元给其。2020年11月6日,高某某3介绍其到厦门鹭友车行找赖某9租了一辆闽D6××××玛莎拉蒂轿车。租到车子以后,其找前女友许某某2说资金周转不过来,让其帮忙抵押,并骗她说因为已经有一辆车子在做抵押了,不能再继续做抵押了。其就找了做假证的人做了名字为许某某2的假行驶证。收到假行驶证以后,其先跟林某联系说其朋友因为资金周转也需要抵押车辆并开车去给林某看。2020年11月18日,其开玛莎拉蒂轿车带着许某某2到漳州开发区达辉商行跟林某签合同,林某转给许某某216万元,钱都被其拿走,其过后再拿了4000元利息给林某。许某某2有看到假的玛莎拉蒂行驶证,但是她没有说什么。2020年12月4日,其再到厦门鹭友车行找赖某9租了一辆闽E3××××宝马轿车,也用同样的方法带许某某2去找郭某抵押贷款13万元,其通过微信将4000元利息转给郭某,还有1000元利息,郭某说是给其抽成。13万元也让其拿走了。大约2020年12月14日,其就坐大巴跑路到贵州省躲债了。抵押车辆所得的钱全部又被其网络赌博输光了。
(2)许某某2供述2020年10月,林某某1说他资金周转不过来要找其借钱。林某某1就说他有一辆汽车要抵押给别人借款周转,因为他之前已经向这个人抵押一辆车借款了,不能在同一个地方抵押两辆车借款,让其帮他以其名义去抵押。2020年11月18日13时许,林某某1驾驶一辆玛莎拉蒂汽车来载其,路上林某某1拿给其一本写有其名字的玛莎拉蒂轿车的行驶证,并交代其不要乱说话,由他和对方说。林某某1载其到漳州开发区一个茶叶店,向一个大约三十多岁的男子介绍说其要抵押。这个男子就拿一些《抵押借款合同》、借条等借款材料让其签名,其以玛莎拉蒂抵押借款16万元。男子就转账16万元到其工商银行账户里,其看到转账对方的名字叫做林*坤。离开后林某某1将16万元全部取走。2020年12月初的时候,林某某1说那辆玛莎拉蒂汽车借款到期了,他有一辆宝马汽车去抵押借款来将玛莎拉蒂汽车赎回来。林某某1说他之前已经向这个人抵押借款过,一个人不能两次抵押借款。其就同意了。2020年12月7日晚19时许,林某某1驾驶一辆宝马车来载其,路上给其一本写有其名字的行驶证,并用手机拿了一个叫林某9的行驶证给其看,说林某9是其亲戚。林某某1载其到龙海市××镇××庙旁边的奶茶店跟一个四十几岁的男子见面,其将行驶证交给这个男子后,这男子不知道怎么查的,发现宝马车不是其的就不肯借款,还叫我们不要乱搞其和林某某1就离开了。第二天(2020年12月8日)中午,林某某1又载其到龙海市××镇××个瓷砖加工厂里找一个叫郭某的人,其将假行驶证和身份证复印件交给郭某,郭某就拿出《汽车质押借款合同》、《个人借款合同》、《借条》等合同让其签名,将林某某1开来的宝马车抵押给郭某借款13万元。郭某就转账13万元到其账户,其和林某某1出来后,林某某1就把13万元转给他。2020年12月10日下午,其在林某某1宿舍翻看林某某1的手机发现林某某1带其去抵押借款的车是租来的,其就拿着林某某1的手机逃走了。2020年12月12日上午,其丈夫郑玉坤联系租车给林某某1的人说林某某1将车抵押了,租车行的人就将车开走了。
(3)高某某3供述2020年8月份,其跟林某某1泡茶的时候,林某某1说他最近没钱,用什么方法才能弄到钱,其就跟他说可以去租车,然后伪造车子的行驶证,将车子抵押给别人就可以拿到钱了。后来林某某1问其有没有认识做假证的人,其知道微信号×××63,微信昵称99诚信第一的人有在做假证,于是其就将该微信号推荐给林某某1。林某某1打电话问其有没有认识抵押车辆的人,其先后介绍东泗租车行、厦门鹭友车行、郭某、陈某给林某某1。其有打电话给郭某说林某某1要抵押租车,没有打电话给陈某。
关于被告人高某某3被指控合同诈骗罪名的问题。经查,被告人林某某1因缺钱向被告人高某某3借钱,被告人高某某3遂告知其可以通过向二手车行租车再伪造假的行驶证,再将租来的车子予以抵押借款的犯罪方法,并提供二手车行、制作假证、抵押贷款人的联系方式。后被告人林某某1按照被告人高某某3传授的方法多次向他人租车后伪造假的行驶证并抵押借款,骗取他人财物共计427450元。被告人高某某3在被告人林某某1实施的合同诈骗犯罪中,除了前期传授犯罪方法外,其本身没有参与共同合同诈骗的意图,后续没有参与实际共同犯罪的共谋,没有共同实施犯罪,事后亦无共同的获利,应认定为传授犯罪方法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本院予以变更。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1、许某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分别为427450元、279600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高某某3传授被告人林某某1犯罪方法,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被告人林某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许某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2、高某某3案发后能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认罪认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1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林某某1、许某某2的量刑建议适当,可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某1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1月18日起至2024年10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许某某2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高某某3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继续追缴被告人林某某1的违法所得,责令被告人林某某1退赔被害人郭某25350元、林某33000元、陈某27500元,责令被告人林某某1与被告人许某某2共同退赔被害人郭某126000元、林某153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碧祥
人民陪审员 方雅云
人民陪审员 林少全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余晓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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