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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424刑初20号贪污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5-04 阅读次数:

案由    贪污    

案号    (2021)川1424刑初20号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以丹检一部刑诉[2021]Z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犯贪污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丹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及其辩护人叶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至2020年,被告人余某担任眉山市彭山区牧马镇人民政府项目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副主任、锦江镇人民政府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或单独贪污公共财物共计694391元人民币,余某个人得297008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9年,眉山市彭山区原牧马镇人民政府为顺利推进眉山恒大童世界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制定了征地工作方案并成立了工作组。在拆迁过程中,陈某(另案处理)与时任牧马镇项目办工作人员被告人余某商量,利用武阳村8组组长许某妻子周某的名义套取征地拆迁补偿费。余某同意后,在周某征地拆迁原始资料基础上,通过修改数据、伪造资料的方式虚增补偿费442709元。2019年1月,上述补偿费到帐后,周某、许某夫妇分得117709元,余某分得12万元,陈某分得20.5万元。

二、2019年上半年,彭山区原牧马镇项目办主任刘某在得知中油长输管线项目将在彭山区原牧马镇实施后,遂同项目办副主任被告人余某和项目办工作人员汪某商量在该项目中套取资金予以私分。2019年7月左右,该项目进场实施后,汪某用PS软件将余某提供的余某1、罗某、彭某(三人户籍地均为仁寿县)的身份证复印件上的住址进行了更改,制作了虚假身份证复印件。余某和汪某通过伪造资料的方式虚增补偿费113360元。2019年10月24日,上述补偿费到帐后,刘某和汪某各分得31666.6元,余某分得50026元。

三、2019年7月,被告人余某、汪某采取上述方式以毛某的名义制作虚假补偿资料虚增补偿费22680元。2019年10月24日,上述补偿费到帐后,余某、汪某二人将补偿费平分,每人分得11340元。

四、2020年1月,时任彭山区锦江镇项目办负责人被告人余某将伪造的罗某的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再次复印,并以罗某的名义制作虚假补偿资料,虚增补偿费15852元。2020年1月22日,上述补偿费到帐后,由余某个人所得。

五、2020年3月,被告人余某利用余某1提供余某2、肖幸的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以余某2、肖幸名义制作了两套虚假项目补偿资料,并将余某2虚增补偿费52850元列入滨江大道拆迁项目、肖幸虚增补偿费46940元列入通江大道拆迁项目。2020年4月29日、5月8日,上述补偿费到帐后,由余某个人所得。

被告人余某被采取留置措施后,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2.268万元的事实以及监察机关已掌握的其他贪污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29700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和公务员登记表等职务证明材料、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征地工作方案和拆迁补偿登记确认表等项目材料、监察机关开具的余某到案经过和涉案款物的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陈某、许某、周某、刘某、汪某、余某1、罗某、彭某、毛某、盛某、余某2的证言,被告人余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数额巨大的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归案后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所提对被告人余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的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余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日起至2024年2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余某等人违法所得的人民币694391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汪成虎

人民陪审员  严光玉

人民陪审员  徐天星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白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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