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云0126刑初70号贪污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5-04 阅读次数:
案由 贪污
案号 (2021)云0126刑初70号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一部刑诉[202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贪污罪,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丽莉、书记员李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7年,石林县人民政府实施鹿阜街道办事处某某片区(含某某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委托昆明某某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对涉及的房屋、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面积进行测绘。昆明某某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安排公司员工肖用强(已判决)负责测绘工作。2017年3月,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决定由社区原副主任王荣喜(已判决)负责某某社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协助政府开展棚户区改造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工作。在某某社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过程中,肖用强、王荣喜、某某社区原居务监督委员会委员李俊波(已判决)伙同被告人郭某某,采取虚报郭某某家房屋面积的方式,骗取房屋拆迁补偿款34万余元,其中郭某某分到17万元。案发后郭某某经监委工作人员通知到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上交涉案款17万元。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户口证明、情况说明及《关于印发某某社区棚户区改造“模拟征收”工作实施方案》、房地产测绘委托合同、任命书、土地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分户评估结果明细表、房产测绘平面图、评估委托受理委托书、查询金融资产通知书、农村信用社账户交易清单、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通知书、扣押财物及文件清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与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及测绘人员合谋,利用公职人员的职务便利,采用被拆迁户房屋增加房屋测绘面积,套取国家拆迁安置补偿款34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同时认为,郭某某系自首、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退赔;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酌情适用缓刑。提请依法予以判处。
被告人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称:是王荣喜和自己谈的,他说不违法,并说已有10多家这样做了。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互相印证属实,足以确认的证据有:户口证明,情况说明及《关于印发某某社区棚户区改造“模拟征收”工作实施方案》,房地产测绘委托合同,任命书,土地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分户评估结果明细表,房产测绘平面图,评估委托受理委托书,查询金融资产通知书,农村信用社账户交易清单,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通知书,扣押财物及文件清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与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及测绘人员合谋,利用公职人员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增被拆迁户房屋测绘面积的方式,套取国家拆迁安置补偿款34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郭某某伙同另案处理的他人共同犯罪,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郭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郭某某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本院予以从轻处罚。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据此,根据被告人郭某某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1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剩余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冯井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谢 青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