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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203刑初150号贪污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4-27 阅读次数:

案由    贪污    

案号    (2020)鄂0203刑初150号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犯贪污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公诉机关于2021年3月4日变更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及其辩护人沈丝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以来,根据《西塞山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各片区棚改指挥部人员名单的通知》、《西塞山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西塞山区电缆厂片城市棚改指挥部的通知》精神,西塞山区先后成立了胡家湾片区棚改指挥部及下属西塞山区电缆厂片城市棚改指挥部,并明确时任黄石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征收办主任卢某(另案处理)、时任黄石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征收办工作人员胡某(另案处理)为上述棚改指挥部成员,具体负责胡家湾片(胡家湾煤矿)及电缆厂片棚改征收工作。

2017年3月一天,被告人雷某与胡某、卢某及时任黄石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胡家湾煤矿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余某(另案处理)、时任黄石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胡家湾煤矿物业处副处长张某1(另案处理)、时任黄石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胡家湾煤矿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兼党委书记郑某(另案处理)聊天时商议将黄石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胡家湾煤矿物业仓库公房(房屋编号:D-1-169,房屋面积68.73㎡)以雷某妻子张某2的名义先参与胡家湾煤矿房改,后参与胡家湾棚改的方式骗取国家棚改拆迁款予以私分。之后,在胡某等人指使下,被告人雷某提供张某2户口本、身份证等身份信息资料,并伪造张某2物业房租、水电费、视维费等凭证,在余某出具《张某2居民住户证明》等证明文件,编造张某2系D-1-169胡家湾煤矿物业仓库公房的公租房承租户身份的情况下,雷某以张某2的名义参与黄石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租房房改,并将胡某等人共同筹措的2.7148万元用于缴纳该处房屋房改土地费。同时,胡某、卢某、余某利用其负责或者配合经办西塞山区电缆厂片棚改房屋征收工作的职务之便,将D-1-169胡家湾煤矿物业仓库公房作为张某2的公租房纳入胡家湾电缆厂片棚改征收名单上报至胡家湾棚改指挥部,同时组织联系测绘、评估公司出具张某2名下该处房屋的测绘、评估报告,并于2017年5月签订《电缆厂片城市棚改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

2017年5月26日,胡家湾棚改指挥部将人民币38.38088万元棚改征收补偿款拨付至张星梅农村商业银行账户(银行账号:81×××10)。该款到账后,被告人雷某留下6.66608万元赃款外,余下31.7148万元交给胡某、卢某等人予以分赃。

案发后,被告人雷某主动投案,退还全部所得赃款。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某受他人指使,为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棚改征收补偿款38.38088万元提供帮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雷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雷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雷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雷某系自首,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系从犯、已退赃,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悔罪态度较好,愿意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此次是因为家庭困难、被动接受领导安排工作所造成,其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故请求对被告人雷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雷某家属已代其缴纳罚金1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及缴款凭证、雷某主体身份材料、《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城区贯彻落实〈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黄石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将湖北省黄石市袁仓煤矿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2014年工矿棚改计划的批复》、《黄石市矿务局、黄石工矿(集团)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公租房房改实施方案》、《黄石市矿务局、黄石工矿(集团)棚户区改造项目中不符合房改条件公租房征收补偿方案》、《关于工矿棚改片区拆迁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黄石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成立黄石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征收开发办公室的通知》、西塞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各片区棚改指挥部人员名单的通知》及《关于成立西塞山区电缆厂片城市棚改指挥部的通知》、胡家湾片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内部责任分工、张某2编号D-1-169房屋棚改档案资料、黄石市矿务局2017年收取胡家湾比照房改账目明细表及相关凭证、张某2农村商业银行81×××10账户交易明细、西塞山区电缆厂片棚改指挥部的情况说明;证人张某2、余某、胡某、卢某、张某1、郑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雷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棚改征收补偿款38.3808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雷某在贪污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家属代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案件审理期间主动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认定相一致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雷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雷某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雷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雷某已退违法所得六万六千六百六十元八角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 翔

人民陪审员  陈霞林

人民陪审员  汤 霖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郭含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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