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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821刑初41号贪污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4-27 阅读次数:

案由    贪污    

案号    (2021)皖1821刑初41号    

郎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郎检刑诉[202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冠冠、黄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及其辩护人刘亚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贪污罪

被告人吕某某在担任原郎溪县林业局涛城林业站站长期间,先后于2003年2月25日、9月1日与涛城镇凤河村郎四村民组、郎三村民组签订荒地承包合同,承包两村民组部分荒地用于实施退耕还林项目。吕某某通过修改合同、绘制虚假勾绘地形图等手段,并利用其负责初审及核实退耕还林项目等工作上的职务便利,虚增退耕还林面积,骗取补助资金。经宣城市正源测绘有限公司测绘,吕某某承包的郎三、郎四村民组实际总面积为456.25亩,但吕某某实际申报退耕还林总面积为620亩,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报了163.75亩,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共计435725元。

二、受贿罪

1996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吕某某在担任原郎溪县林业局涛城林业站站长、原郎溪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01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1996年至2002年,被告人吕某某利用其担任原郎溪县林业局涛城林业站站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杨某在木材采伐及销售上提供帮助,先后收受杨某所送现金共计171000元。

2、1998年下半年,被告人吕某某利用其担任原郎溪县林业局涛城林业站站长职务上的便利,安排陈某实施涛城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农田机耕路绿化项目,收受陈某所送现金58000元。

3、2003年,被告人吕某某利用其担任原郎溪县林业局涛城林业站站长、负责审核退耕还林项目等工作职务上的便利,为山场承包户张东宝申报退耕还林项目提供帮助,收受张东宝所送现金2000元。

4、2003年,被告人吕某某利用其担任原郎溪县林业局涛城林业站站长、负责审核退耕还林项目等工作职务上的便利,为山场承包户郑孝年、傅广平申报退耕还林项目提供帮助,收受郑孝年所送现金3000元。

5、2010年,被告人吕某某利用其担任原郎溪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从事贩卖苗木生意的陈志武提供帮助,收受陈志武所送现金50000元。

6、2014年4月,被告人李雪平利用其担任原郎溪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在办理金光意妻子汪丽玲滥伐林木案中提供关照,收受金光意所送现金12000元。

7、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李雪平利用其担任原郎溪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在办理宗在春滥伐林木案中提供关照,收受宗在春所送现金5000元。

三、徇私枉法罪

2011年10月12日,郎溪县十字镇双铺村发生一起非法捕鸟案件。次日,经原郎溪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报请,原宣城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决定对该非法狩猎案立案侦查,被告人吕某某时任原郎溪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局长,具体负责领导该案的侦办工作。在侦办该案过程中,吕某某接受吕某、张天平等人给予涉案人员予以关照且不要处理本地人的请托,并收受柏某委托吕某转交的现金150000元,对已涉嫌非法狩猎罪的沈宏儒、陆锦刚、梁云刚办理刑事拘留手续后,未予追逃,中断侦查,实际放任不管。对本地人柏某的行为未予以深挖彻查,致使柏某涉嫌非法狩猎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犯罪事实,宣读、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吕某某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吕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到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被告人吕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判处吕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

被告人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并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辩护人对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已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和未掌握的受贿及徇私枉法犯罪事实,其贪污罪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受贿罪、徇私枉法罪构成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吕某某退交了全部非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相一致。

另查明,案件侦办过程中,被告人吕某某的家人向纪委监委和检察机关共退交非法所得(包括违纪收入43000元)929725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人口信息,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文件,荒地承包合同、退耕还林工程造林合同书、退耕还林资金补贴清册,宣城市正源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郎溪县涛城镇凤河村郎三、郎四组山场面积勘测报告面积测绘报告书》,涛城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拨付情况,汪丽玲滥伐林木案行政调查卷宗材料,梁土康等人非法狩猎案刑事侦查卷宗材料、拘留证等书证,证人郭某、童某、杨某、陈某、吕某、柏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缴款凭证,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吕某某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吕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到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被告人吕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归案后,被告人吕某某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已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和未掌握的受贿及徇私枉法的犯罪事实,其犯贪污罪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吕某某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吕某某具有的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正确,均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吕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三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7日起至2025年11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吕某某退交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明琪

审 判 员  宣欢欢

人民陪审员  刘君礼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跃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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