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5刑初382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2-11 阅读次数:
案由 受贿
案号 (2020)粤0115刑初382号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南检一部刑诉〔2020〕Z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穆某某犯受贿罪。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召开庭前会议,并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官王利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穆某某及其辩护人潘滔、叶慧怡等到庭参加诉讼。根据公诉机关、辩护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年中,行贿人梁某2、梁某3(均另案处理)欲成立广州市梓煜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2003年正式成立,目前已注销,下称梓煜公司)承接项目工程。后二人向时任广东广播电视台建设处副处长的被告人穆某某提出承接工程项目的请托,并约定将承接项目利润的三分之一送给穆某某作为好处费。穆某某接受请托后,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梁某2、梁某3先以挂靠形式顺利承接广东广播电视台二期工程,再由梓煜公司完成工程施工。2007年至2015年期间,梓煜公司主要负责人梁某2按照事先约定,以购房款、借款等名义,通过现金贿送、银行转账等方式,分四次向被告人穆某某贿送人民币共计640万元。2019年10月23日,广州市南沙区监察委员会对被告人穆某某决定留置。案发后,穆某某家属向该委员会退缴赃款人民币200万元。
公诉机关在庭审中明确,上述640万具体包括:1.2007年2月,被告人穆某某收取了梁某2贿送的现金230万元及90万元的转账款项(由梁某2指示蔡某转账到穆某某指定的侄女梁某6账户)共320万元,该款项是用于购置大东门华庭A2601房及现已被查封的大东门华庭原A2901、2902房(两房现已并证);2.2011年11月2日、28日,穆某某通过妹夫梁某4的银行账户收取了梁某2安排其女婿许某转账贿送的120万元(分两笔,每笔各60万);3.2014年9月30日,穆某某通过梁某4的银行账户收取了梁某2安排梁某1转账贿送的100万元(梁某2先转账给梁某1);4.2014年下半年或2015年上半年,穆某某收取了梁某2安排梁某2贿送的现金100万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穆某某的身份信息资料、任职证明、到案经过、银行转账记录、购房合同等书证,梁某2(行贿人)、刘某2(穆某某配偶)、穆某1(穆某某妹妹)、梁某4、梁某1、许某等证人证言,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穆某某案发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梁某2、梁某3承接广电二期工程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外,被告人穆某某退回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若穆某某在一审判决宣告前自愿认罪认罚,则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穆某某在南沙区监察委员会及公诉机关作出多份不同供述。其在庭审中对指控罪名无异议,对指控数额不予确认,仅认可其在2014年9月30日通过梁某4账户收取贿款100万元(即公诉机关在庭审中明确的第3笔贿款),称:1.我在1997年帮助梁某2承接了南海影视城项目。后来在1999年,杨某找我借100万元用于交承包茂名电视台广告业务的保证金,我就找梁某2借了该100万。后来杨某还我钱之后,我在2002年通过妻子刘某2又还给梁某2了。这100万是借款,没有约定利息,我已经偿还。由于记忆原因,我之前作了不同的供述。以此陈述为准。2.我在2004年下半年及2005年上半年,以转账方式将共计260万的款项借给了梁某2。我之前在监察委、公诉机关没有想起来曾经借钱给梁某2。律师会见之后,家里人提供汇款凭证,我见到了有关的汇款凭证才慢慢想起来。3.2004年年底,梁某2是大东门华庭的承建商,因为资金周转困难向我借款,我们约定借期半年,月息1分。我在2004年12月8日借给其110万、2005年1月1日借给其50万元,共160万。2005年1月28日,梁某2还了30万本金给我,还有130万没有还。这160万有借据。后来梁某2因为资金紧张,要求我延长还款期限。同时建议我买他的房,让我将我准备用来买房的100万借给他周转,我在2005年6月6月、6月10日通过梁某4的账户转账借款给他共计100万。这100万没有书面借据。口头约定借期2年,利息每月2分,同时延长前面所说的130万的借期,利息同步调整为每月2分。2007年我买房的时候,梁某2让我自己去他公司拿了现金180万(包含本息),后来转账了90万还我。这是还我上述260万借款的部分本息。2007年买房的钱,是梁某2还我的本金及利息,以及我自有的10万元现金。4.2011年梁某2安排许某转给我的120万,也是还上述260万借款的本息。以此陈述为准。我之前作了供述,称收到120万后还了梁某250万,属于记忆不准确。5.对2014年9月以梁某4账户收取的梁某1转账100万予以确认,这是我以借为名收受的贿款。广电二期工程项目,我仅收受了梁某2这100万贿赂。6.我没有收过梁某1送的100万现金,为何之前承认收受了这100万现金,我记不清楚了。7.我帮梁某2承揽了广电二期工程,但一开始梁某2并没有说过要具体给我多少好处费。8.我和梁某2很早就认识,关系较好,最近几年有点小误会。除了上述经济往来,我们还在2007年共同投资成立茂名南联广告公司,梁某2是唯一投资人。我没有投资进去,也没有要求梁某2代我出资。在2012-2013年,我曾经出借300万给梁某2,梁某2向我们出具了借据的,该款项其已还清。9.其他忘记了。因为紧张、精神错乱、时间久远,我在监察委及公诉机关才作了有关供述。以庭审陈述为准。
辩护人同意被告人穆某某的上述意见,即对指控罪名无异议,并认可穆某某无自首情节,仅确认受贿2014年通过转账收取的100万;穆某某在2004年12月以及2005年1月、6月共出借给梁某2260万,公诉机关指控穆某某收到的购房款320万(含230万现金及90万转账)及2011年收到的转账120万,均为梁某2偿还上述260万借款的本息;公诉机关指控的第4笔即现金贿款100万,证据不足,不予认可。辩护人主要提交以下证据:1.2002年8月23日刘某2转账100万给梁某2的凭证;2.梁某2于2004年12月8日、2005年1月1日出具的向某强借款共160万元的借据2张(证据一);3.穆某某以梁某4的账户于2005年6月6日、2005年6月10日分别向广州市宝泉投资有限公司汇款60万、转账40万共100万的转账凭证(证据三、四)。
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关于事实认定方面
(一)关于穆某某为购买越秀区中山四路大东门华庭A栋2901、2902和2601三套商品房收受320万元的指控,明显事实认定有误。事实上,用于购买该三套商品房的款项均为穆某某、穆某1的自有资金,并非受贿款。
因梁某2经济周转困难,穆某某分别于2004年12月8日、2005年1月1日,通过其在交通银行广州中环支行开立的账户(账号60×××08)向梁某2转账汇入160万元的款项。双方立有借据,借款期限6个月,利息1分/月(见证据一)。结合穆某某本人回忆,以及目前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梁某2于2005年1月28日的30万汇款流水”可知,梁某2除了偿还上述30万之后,未有其他客观证据能够证明梁某2已经完全履行完毕还款的事实,故对于剩下的130万元债权,辩护人不认可梁某2已经全部还款的事实。由于梁某2未能在借据约定的半年借期内及时还款,故经穆某某、梁某2双方协商约定,将延期借款利息调整为月息2分。
另外,2005年,梁某2再次向某强借款。随后穆某某通过妹夫梁某4的银行账户,分别于2005年6月6日、2005年6月10日以银行现金汇款(见证据三、四)方式向梁泉指定的广州市宝泉投资有限公司账号(开户行广州市商业银行越新支行,银行账号23×××78)汇入60万元、银行转账40万共100万元,口头约定月息2分。
截至2007年年初,梁某2拖欠穆某某借款本金230万元及利息100万元。因穆某某在2007年需要资金购置房屋,经向梁某2多次催收,梁某2以现金方式还款170万元本金及利息100万元,剩余60万元借款本金未归还。其中170万元本金和10万元利息共180万是以现金方式支付,由穆某某到越通公司梁某2办公室通过现金方式提取,另外的90万元利息由梁某2吩咐蔡某以银行转账方式转入至穆某某指定的梁某6银行账户。
时间
款项
利率
借款期计算至2007年2月
利息金额
2004年12月8日、2005年1月1日
130万元
半年月息1%,超半年月息2%
6个月1%、
20个月2%
59.8万
2004年12月8日
30万元(用1个月)
月息1%
0.3万
2005年6月6日、10日
100万元
月息2%
20个月
40万
合计
100.1万
2007年2月,穆某某出资约260万元,加上穆某1自有资金70万元,合计凑足323.224万元,向广州越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购买越秀区中山四路大东门华庭A栋2901、2902和2601号三套房,三套房屋的购房款均通过梁某6账户汇入越通公司。
由上可知,用于购买越秀区中山四路大东门华庭A栋2901、2902和2601号三套商品房的款项均为穆某某、穆某1的自有资金,并非受贿款。
(二)关于2011年11月穆某某以帮助亲家冯而教偿还款项120万元为由,要求梁某2兑现“利润”(由许某转入梁某4账户)的指控明显有误。辩护人认为该笔款项亦属于梁某向某强偿还借款本息,并非梁某向某强支付的受贿款。
2011年,穆某某因亲家冯而教需要资金周转,遂向梁某2催还借款本金60万元(该60万是前述260万中,扣除梁某2于2005年1月28日偿还的30万元、2007年2月已还的170万元,剩下未还的60万元本金)。梁某2安排其女婿许某,向某强指定的梁某4银行账户汇入款项120万元,该120万元中的60万元为本金还款,60万元为借款利息。
由此可知,梁某2安排许某向某强汇款120万元,属于向某强还款,并非梁某向某强行贿。
(三)关于2015年2月穆某某以投资为由,要求梁某2兑现广电二期项目“利润”,梁某2通过梁某1提取现金100万元在白云区送给穆某某的指控明显证据不足。
梁崇养证人证言梳理
笔录时间
笔录内容
对比
2019年11月4日
梁泉拿了100万元交给我(梁崇养)手上,让我拿给穆某某,并告诉穆某某到白云区下田村茶山庄附近拿钱……见到穆某某夫妇后,将钱交给穆某某的妻子,他妻子在车内数了一下,穆某某夫妇就走了。开什么车、具体日期不记得,这是第一次见穆某某老婆,100万元是梁泉拿现金给我的。
地点:白云区元下田村茶山庄附近
人物:第一次见穆妻子,穆妻子数钱
款项来源:梁泉转交给梁崇养
2020年3月23日
2015年梁泉电话给我将收取白云区江夏的租赁保证金里面抽取100万元提现金给穆某某,500万元现金都是以现金形式收取的。
后来约好穆某某到白云区元下田村茶山庄附近,提着100万元给穆某某夫妇,他妻子数了一下就走了,那次是第一次见穆某某老婆。
地点:白云区元下田村茶山庄附近
人物:第一次见穆妻子,穆妻子数钱
款项来源:梁崇养从保证金提取100万现金。
2020年4月9日
在2015年也帮梁给穆100万元现金,穆的妻子是否在车上没有看清楚,穆某某也没有认真数钱。
地点:未明确
人物:穆的妻子不在现场
款项来源:梁崇养从保证金提取100万现金。
对于该款项的指控,在穆某某否认的情况下,辩护人认为公诉人仅凭现有证人证言,显属证据不足,不能证明穆某某收受100万元现金款项的事实。100万元款项并非小数目,金额较大,对比梁某1前后三次笔录说法可知,梁某1每次关于该100万元现金说法前后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对于款项交接人、交接地点、款项来源等均含糊不清,对于梁某1所谓的100万元现金取自于其保管的500万元保证金现金的说法,也是违背一般常理和社会常识的,本身就经不起推敲。而且目前除了梁某1的证人证言外,并未有其他证据予以进一步证实该笔款项。故对于该笔100万元的指控,辩护人认为证据不足。
二、关于量刑方面
(一)被告人配合办案机关办案,积极坦白,自愿认罪,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犯罪分子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粤高法发〔2014〕14号)第15条“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第一款“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二)被告人已主动配合将赃款全额退还,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受贿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视具体情况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及其亲友在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过程中积极配合的,在量刑时应当与办案机关查办案件过程中依职权追缴赃款赃物的有所区别。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粤高法发〔2014〕14号)第17条“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三)被告系初犯、偶犯,被告无任何前科劣迹,社会危害性小,且被告人一直为人忠厚、勤奋、正直,工作表现一贯优秀,为国家和社会作出过较大贡献。本案中,被告人除在招标时提前透露招标信息外,其他程序均在公平、公正、公开情况下进行,且后续亦严格按照合同、协议规定,严格审批工程款,目前工程项目也早已顺利完工,并未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任何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恳请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各种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穆某某原系广东广播电视局干部,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于1997年10月至2001年8月期间担任南海影视城办公室主任等职,负责南海影视基地建设等工作;于2001年8月至2005年9月期间担任省广播电视局建设处副处长,负责广东电视中心二期工程全面工作。2017年11月退休。
上述事实,被告人穆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穆某某户籍信息资料,省广播电视台出具的《穆某某任职证明》,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穆某某于2001年8月至2005年9月担任省广播电视局建设处副处长期间,担任广东电视中心二期工程的项目负责人。该工程于2002年10月17日发布招标公告,后于2016年11月竣工并进行结算。穆某某帮助梁某2(另案处理)等人以挂靠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方式中标了该工程,梁某2等人成立了广州市梓煜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或以其他公司名义来承接工程并施工。穆某某向梁某2等提前透露了该工程的招标信息,并作为专家组成某、评委参与了招标等环节,为梁某2等人及挂靠公司在中标工程中谋取竞争优势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穆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
1.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建设类一级资质证书,广州市梓煜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广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投标《经济标书》,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与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预算书、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及有关请示等。
2.相关的招标文件,包括:招投标活动时间安排表、2002年10月17日的招标公告、关于施工单位招投标进展情况报告、关于资格预审情况的报告、评标报告、中标公示等。
3.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的有关分包工程合同、补充合同,有关的会议纪要,有关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量清单、工程结算书,工程款支付审批表、工程款支付证书,有关的函件等。
4.被告人穆某某的多次供述:在2002年至2003年左右,其担任建设处副处长,负责广电二期工程,提前将招标信息透露给梁某2等。梁某2事前承诺,将工程利润的三分之一送给其作为好处。其当时无表态,实际是默认。
5.梁某2(行贿人)的证言,证实:2001年下半年,穆某某向其透露广电二期工程招标信息。后,其找来梁某3,并成立梓煜公司,通过阳江市建安第二建筑公司挂靠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揽下该工程。其与梁某3劝说穆某某,并承诺将利润分成三份,一份给穆某某。其预估每份可分到600万左右。
6.证人林某、刘某1、陈某1、韩某(均为省广电局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当时副处长还有穆某某、温某贤。穆主要工作是负责广电二期工程项目,他担任项目负责人。后温提拔为处长,在此之前,该工程的土建、外墙装修等,全部由穆某某负责。工程款的划拨一定要经过穆某某签批。广电二期工程由市建总中标。包工头是梁某3。
7.程继合(时任梁某2的出纳)、梁某7(梁某2胞弟)的证言,证实:广电二期工程在2003年正式开工,是梁某2、梁某3一起挂靠广州市建设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下来的。甲方项目负责人是穆某某,他是建设处副处长。梁某3、梁某2是施工方负责人,主要是梁某3在工地负责。
因被告人穆某某为梁某2等人中标广电二期工程提供帮助,梁某2等人承诺以该工程利润的三分之一作为好处费贿送给其。
上述事实,被告人穆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穆某某的供述、梁某2的证言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穆某某在庭审中提出的当时并无明确好处费的具体数额的辩解,符合本案实际,予以采纳。
2007至2015年间,经被告人穆某某催要,梁某2等以购房款、借款等名义,通过现金、转账等方式,向穆贿送好处、兑现承诺。具体如下:
一、2007年1-2月间,梁某2从广州越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梁某2系该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结算工程款后,将230万现金人民币交给穆某某等。随后,刘某2(穆某某配偶)等人在广东阳江以多人名义、分多笔存入多个银行账户。
2007年2月12日,蔡某(穆某某表妹,时任茂名南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财务,该公司由梁某2独自出资)根据梁某2指示,以其个人账户向某强指定的梁某6(穆某某侄女,当时为在校学生)账户转账90万元。
以上共计320万元,最后汇总进入梁某6中国银行账户。穆某某用于购买梁某2开发的大东门华庭A幢原2901房及2902房(两房现已并证,合并为2901房)、2601房(权利人为穆某1、梁某6)。
被告人穆某某收到上述230万现金购房款,有其供述及行贿人梁某2、戴某(会计)、黎某(梁某2合作伙伴)、穆某某的亲属等证人证言证实,此外,还有刘某2等收到该230万元后,分多笔在阳江存入银行的存款凭证、银行流水、购房合同等书证进行补强,足以认定。关于收到现金的金额,穆某某的供述及其亲属的证言,提到可能是220万或230万,另外穆某某的供述及梁某2、黎某的证言证实提取现金的数额是根据三套房的价格计算好的,而三套房的价格为330万余元,扣减90万转账之后为240万元,穆某某及证人提到其自有资金为10万元。故足以认定被告人收受现金数额为230万元。穆某某收受90万元的事实有转账凭证等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辩护人在庭审中并不否认收到了梁某2安排他人转账90万及交付的现金用作购房款,仅认为不属于受贿款而是梁某2偿还借款本息,并对本金、利息的数额作出划分,认为应从受贿金额中予以扣除。另外,对于收到的购房款现金,被告人、辩护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或提出为164万(含归还本金160万、利息4万),或提出是172万(含归还本金160万、利息72万),在庭审中则称收到的现金总额为180万元(其中170万本金、10万利息),与在案证据均不符,不予采信。
二、2011年11月2日、28日,许某(梁某2女婿)在梁某2指示下,以其个人账户向被告人穆某某指定的梁某4(穆某某妹夫)账户分两次各转账60万共计120万。该事实有转账记录等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穆某某在监察委员会、公诉机关作出多次供述,称已偿还50万元或全部偿还该120万元,但无提供证据。相关供述不合情理,且与梁某2的证言相矛盾。穆某某、辩护人在庭审中,所提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也是建立在“穆某某没有偿还”的基础上。故,本院不予采信穆某某在监察委员会及公诉机关所作出的“已经部分或全部偿还”的辩解。穆某某收受此笔款项的金额,应认定为120万元。
三、2014年9月30日,被告人穆某某通过梁某4账户收受梁某2安排梁某1(梁某2朋友)转账的100万。穆某某收到该100万转账的事实有转账记录等证实,其在庭审中亦予确认。
被告人穆某某以上共收到转账及现金540万元(具体包括购房现金230万、转账90万以及转账120万、转账100万)。该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证实:
1.电汇凭证、存款凭证或转账记录,具体包括:
a.90万元的中国建设银行电汇凭证。时间为2007年2月12日,汇款人为蔡某,汇款行广东茂名建行迎宾分理处,收款人为梁某6,金额为人民币90万。梁某2于2020年1月19日确认,该凭证是其与穆某某商量后,贿送给穆某某的第二笔购房款。蔡某亦签认,该款项系按梁某2指示转出。
b.230万现金的部分存款凭证及流水,证实:2007年2月,梁某6建设银行阳江石湾南支行存入现金10万,刘某2建设银行阳江侨乐支行存入现金30万,穆某1工商银行阳江分行续存70万,梁某4农业银行阳江分行账户存入现金或转存共120万(含谭晓芬转存45.1万,谭晓芬取现后又存入9.9万,谭晓芬代梁某4存入35万,梁某4存入30万。梁某4的证言称其并不认识谭晓芬)。
部分转账凭证,证实:2007年2月,刘某2建设银行阳江侨乐支行转出130万,穆某1工商银行阳江分行转出70万,梁某4农业银行阳江分行转出932240元,穆某1农业银行阳江分行转出30万,以上共计3232240元,均汇总转入梁某6中国银行广州解放北支行,后用于向广州越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大东门华庭A幢原2901房、原2902房及2601房的购房款332.224万元。
c.120万的转账记录。2011年11月2日,许某向梁某4中国银行账户转账60万,梁某4上述账户于同日到账后,于2011年11月5日向穆某2(穆某某妹妹)转账40万,向刘某2转账20万;2011年11月28日,许某向梁某4上述账户转账60万,梁某4上述账户到账后,于同日向梁某4建行分两笔转出各10万、20万,于11月30日向其他不知名账户转出30万。
d.100万的转账记录。2014年9月30日,梁某1中国银行账户收到梁某2的转账100万后,向梁某4中国银行阳江江城支行账户转账100万。
2.商品房买卖合同三份及发票,合同编号分别为2007合同01005898(买方刘某2,2901)、2007合同01005899(买方穆某2,2902)及2007合同01005897(买方穆某1、梁某6,2601),证实:刘某2、穆某2及穆某1、梁某6作为买方,于2007年1月19日分别与广州越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某2签订合同,购买大东门华庭第A幢29层原2901房、2902房及2601房。根据三份合同,2901房129.4方、2902房156.48方、2601房129.4方,单价均为10224元,总价分别为1035200元、1251840元、1035200元;三房产的首期均为30000元,于2007年1月24日付清,其余尾期均于商品房买卖鉴证后付清。三套房产总价共计332.224万元。
3.被告人穆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穆某某在监察委员会、公诉机关作出多份供述,反复不定。归纳如下:其一,穆某某在2019年10月23日被留置,一开始以“想不起来为由”不承认收受了梁某2任何款项。在办案机关向其逐步出示相关的转账记录等书证以后,其稳定供述称因帮助梁某2等人承揽了广电二期工程,梁某2等人承诺以该工程三分之一的利润作为好处。其二,对于公诉机关所指控的收受四笔贿款的具体事实,其供述反复不定。关于2007年2月收受的购房款。其中现金部分的数额,其或称是220万,或称是230万。现金的性质,其一开始称,其在2002年借给梁某2100万,该现金是梁某2向其偿还借款本息。在办案人员向其出示相关证据后,其承认在1999年以交保证金名义向梁某2借款100万,其2002年的所谓“借给穆某某100万”,其实系其偿还梁某2上述1999年借款。对于购房款中以转账收受的90万,其先是称忘记了怎么回事,后承认是收受的好处,又辩称是梁某2偿还利息。关于转账收取的120万及100万,其或承认是以借为名收受的贿款,或称是借款,或称已部分偿还或全部偿还;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收受现金100万,其或承认是以借为名收取的贿款,或辩称属于借款,有时称其有写收据,有时称无写收据,或称其并没收到该款项,或称不记得了。
被告人穆某某于2020年3月12日就其2007年2月收到的购房款项作了较完整的供述,具体如下:我现在愿意彻底交代。1.1999年杨某找我借保证金100万。当时梁某2手头只有30万现金,就先把这笔钱交给我,后来又替我转了70万到茂名电视台账户。到了2000年底或2001年,杨某把100万还有30万利润陆续给我,但我并没有还钱给梁某2。这100万是我收受南海影视城项目的贿赂。2.关于购买大东门华庭。2002年下半年,我手头有100万资金,想买珠江新城。梁某2让我去买其开发的大东门华庭,本来预计一两年建好。于是说好把我准备买房的钱先给梁某2,当作预付款。结果到了2006年,大东门还未建好。我就找梁某2,还是想在珠江新城买。他表示愿以成本价卖给我,我就要买三套房子。但是由于我只预付100万,不足以购买三套房子,所以我就跟梁某2说,我的100万,可否按月息2%给我5年利息120万。梁某2同意了。到了2007年2月,大东门开始销售。梁某2约我去他办公室,按照约定把100万本金和120万利息提现给我,我就把钱拿回阳江存入银行,到了准备签购房合同的时候,由于梁某2的其他股东不同意按成本价卖房给我,我就要求梁某2把差价90万转给我。当时我确实是单纯的预付房款给梁某2,所谓利息只是2006年我自己向梁某2提出来的。其实我是以利息的名义,提醒梁某2兑现广电二期好处。梁某2心照不宣,其实我们根本没有签署借款合同,期间我也没有追讨利息。220万中有120万所谓利息其实就是好处费。为何不计算利息?以成本价卖房已经让利,也以利息名义给了120万,我开始交的100万本来就是购房款,不是借款;即使要算利息,也不是这个数字。当时我们预计买三套房成本价大约220万,除了预付100万,还有120万缺口,所以就按这个数以利息名义给我,后来发现还有10万缺口,这10万确实是我自己支付的。至于后来90万差价,是因为梁某2公司的其他股东不同意以成本价卖房。我认为梁某2之所以肯给我所谓的高息并按成本价卖房子给我,都是基于广电二期产生的结果。买房时,我认为好处就是120万所谓利息和差价90万。还有100万是理解不同,我认为是南海影视城的好处,梁某2认为是广电二期的好处。其中220万包含100万订房本金和120万的所谓利息,我去梁某2大东门办公室找他,梁某2以220万元现金交给我。我带回阳江并存入银行,最后转回越通公司交房款。主要是因为220万中包含120万贿款,我怕人发现,为掩盖事实,就把钱带回阳江以其他亲人名义存起来。我实际出资只有110万元,其中100万元是梁某2以现金还我,另外我当时也有10万现金。一方面我们必须通过自己账户支付房款才能开出发票办房产证,另一方面210万是贿款,要掩盖一下。
被告人穆某某于2020年4月5日就全案作了较完整的供述,具体如下:因在广电二期工程项目中,我提前向梁某2透露部分招标信息及时间,事后梁某2给了我六笔好处费,我从2002年至2014年共收580万贿赂款。该工程被广州市建总中标后,我发现梁某3出现在现场,便约梁某2了解情况。梁某2对我说,标的为2.8个亿,估计可以赚5%,也就是1400万,准备三人平分。我默许。1999年8月或9月,杨某找我承包茂名电视台广告业务,向我借100万保证金,并愿意分利润给我。考虑到梁某2在南海影视城项目中答应给我好处,但一直没兑现,我找梁某2借了100万,含现金30万,还有转账70万。2000年至2001年,我收到杨某还回的100万本金和利润30万,但我没有还钱给梁某2。因为我以为梁某2会心照不宣把这笔钱当作南海影视城项目的好处费兑现给我。到了2002年下半年,我打算在珠江新城买房子。梁某2说,不如买他开发的大东门华庭。当时他已经是大东门华庭开发商,本来预计一两年内就能建好。但是在谈到我要预付房款的时候,梁某2提出他1999年借给我用于茂名电视台交保证金的100万可以当作广电二期工程给我的利润,让我把这笔钱交给他作为预付款,同时也帮他解决资金上的困难。我就把当时准备买房的100万交给了梁某2。但是到了2006年,大东门还未建好。我找梁某2要钱,说还是想在珠江新城买房。梁某2表示会以成本价卖给我,我就说要三套。但100万不足以买三套,所以我跟梁某2说,我的100万交给你这么久,可否按月息2%给我5年利息总共120万,这样我就能把房价缺口补上。梁某2也同意了。后来到了2007年2月,大东门华庭开始销售了,这时候梁某2约我去他办公室,按约定给我100万本金和120万利息提取了现金交给我。我害怕别人发现我的受贿行为,为了掩盖事实,我把钱带回阳江以其他亲人的名义存入银行。到了准备签合同时,其他股东不同意以成本价卖房,我又要求梁某2支付差价90万。这100万购房预付款,我开始以为是梁某2给我的南海影视城好处,但在2002年准备购房时,才知道梁某2把这笔钱当作广电二期的好处费。只是这100万跟之前借给杨某交押金的100万互相抵消而已。我认为早期交押金未归还的100万元和后来梁某2给我的120万所谓利息和房价差额90万都是受贿款,合计310万。我交的100万本来就是购房款,不是借款。这个数其实是按照房价缺口大致计算出来的。所谓的利息是2006年我和梁某2商量出来的。我们没有签借款合同,我也没有追过利息。这120万其实就是给我的好处费。三套房成本价大约为220万,这120万利息,实际上是我预付100万以外,还有120万缺口,所以就按这个数以利息名义给我。后来真正计算,发现还有10万缺口,我就没有再要求梁某2给了。还有90万,是其他股东不同意成本价卖房造成的差价。我实际出资只有110万,其中10万是我的自有资金。另外100万可能我和梁某2理解有所不同。我当作他南海影视城给我的好处费,而他把这笔钱当作广电二期给我的好处费。还有90万,是从茂名南联公司转出,这公司实际上就是梁某2出资成立的,账上的钱都是他的。他有权支配这些钱。一方面我们必须通过自己账户支付房款才能开出发票办房产证,另外就是走正规销售流程可以掩盖一下以免被查。
2011年10月,梁某2通过许某转给我120万。后来我还了50万,还有70万没有还。2014年9月,梁某2通过梁某1转账100万到梁某4账户。2014年下半年,我要求梁某2给我100万现金用于我的公司投资。当时梁某2说提取现金比较困难,过后又说可以提现金了,安排我去白云区跟梁某1交接。我收到100万现金就走了。但怎么处置这100万一直想不起来。
4.行贿人梁某2的证言。其供述稳定,称因广电二期工程,其与他人共同向某强贿送640万元,具体构成与指控一致。另外其证实,其与穆某某之间还长期存在着共同投资、借贷等。具体如下:1989年,我经人介绍认识穆某某,他是阳江县电视台工作人员。1997年10月至2013年12月,穆历任南海影视城办公室主任兼主任助理,广东广播电视台项目管理中心副主任等。
在时任中央电视台南海影视城项目负责人穆某某的帮助下,我挂靠中冶集团广州分公司承揽了南海影视城项目,在1996-1998年做完了这个工程。为感谢穆某某的帮助,我将该项目中的盈利部分机电工程交给了穆某某的亲戚谭某等人承接,盈利有150-160万元左右,以“分包盈利工程利润”的形式送给了穆某某,具体数额以查证属实为准。在1999年,穆跟我说,他想与杨某合作承包茂名电视台的广告业务,当时他手上没有钱,想向我借款投资该项目。这个广告业务需要预先缴纳158万元保证金,杨某负责缴纳58万元,已经实际缴纳,穆向我借100万用于缴纳剩余保证金。因为1996年至1998年期间,穆帮我承揽了南海影视城项目,让我从中赚了1000多万,穆提出向我借款100万元,我没理由拒绝他,一来是感谢给予我的帮助,二来希望他继续提供一些好项目。借给他的100万,包含70万银行转账,30万现金。70万是通过我妻子梁某8在江门的新城汽车配件经营部公账上直接转给茂名电视台的,30万是我直接提现金给穆某某。这笔钱是我和穆某某约定好是属于借款。因为穆某某帮我承揽南海影视城,我已经将机电工程给穆某某做,他可以分配到一百多万利润,所以没必要再送钱给穆某某。这100万无借条、借据,也无约定借款期限、约定利息。当时我们关系特别好,借款不需要约定这么多内容,心里清楚,这是借款,这100万元他是要还我的。
在2002年下半年,我因为开发大东门华庭,资金紧张,而穆某某他们需要买房,有足够资金。我想起上述100万元,就开口找穆某某问钱是否回来了,穆某某说都回来了,我就告诉他,我资金紧张,要他还款100万,就在那个时候,我也邀请他们去大东门买房子,还承诺给成本价,大概每平方4000多元,市场行情8000-10000元。穆某某说,他和杨某经营广告业务两年,净赚60万,他与杨某一人分了30万,现在保证金和利润全部回来了,应该可以把100万归还我,后来穆某某在2002年下半年将100万通过刘某2账户转给我,我用于支付大东门华庭拆迁户的临迁费用。穆某某向我借款100万元并归还这件事,还有刘某2和我妻子梁某8知道。由于这100万元本来就是穆某某还我的。杨某可以作证。
2001年下半年,我们吃饭聚餐时,他很认真和我谈起了广电二期工程项目的信息,告诉我这个项目估计需投资三个亿,叫我想办法参与投标,承接这个大工程,而且表示他是负责人之一,他表示能让我中标,让我不要错过这么好的机会。我感觉力量不足,最后找到了在广州一直搞建筑的阳江老乡梁某3,我认为他做事比较踏实,我比较信任。我经过一番思考,主动约见穆,向他解释清楚自己的实际情况,并提出最好让梁某3一起参加。梁某3在广州建筑行业也很出名,穆也认识,所以穆当时也同意了。后来,我安排梁某3、穆某某在广州天河北路附近的华苑酒家见面,专门谈这个项目。这是三人第一次见面商谈。三人决定投标之前的分工如下:穆某某是广电二期项目主要负责人,他主要负责提供该项目招投标的具体情况和内部招投标信息,并保证我们挂靠的企业能顺利中标,挂靠企业一定是具备一级建筑资质的总承包施工企业,并负责中标后的施工管理;我负责中标后派遣技术、管理和施工人员给梁某3带队管理。后来,梁某3通过电话联系了广州市建总集团公司,答复是同意给我们挂靠,并收一定管理费和税费。如果没有穆某某的帮助,我们根本不可能中标。一来,如果没有他提早透露这个信息,我和梁某3根本不可能有机会加入投标。二来,我们投了标也不可能中标,三来,如果穆不是这个项目的负责人能够帮忙,我和梁某3也不敢承接。我听说,穆主要是在招投标的采用方法方面和打分方面帮了我们,当时听说第二阶段评标,穆某某将评分第一的废标了。
穆说,很多老板想承揽,其中有一个陈姓老板,愿意预付2%约600万元作为回报。我和梁某3就明白了他的意思,想现在就拿到利润600万元。我和梁某3商量,我们一时半会都拿不出这么多资金,梁某3就让我出面劝他是否能够事后从利润结算。于是我重新约三个人在天河北路一家吃海鲜的地方吃饭。我和梁某3极力劝服他让我们来承接广电二期:一来老穆你拿这么多现金,你对汕头陈姓老板不熟悉,毕竟你是公职人员,直接拿钱对你不安全,我和梁某3才是你多年熟悉的朋友,信得过;二来如果项目落实好,肯定可以越做越大的,工程还能继续增加工程量,至少会增加20%,就算不增加,最后我们三人应该可以从工程中获取利润6个点,大概是1800万元以上。总利润三人平分,每人也可以分到600万元。管理得当,可能更多。穆某某只需负责帮忙中标就可以了,不需要出钱,出钱出力的事就由我和梁某3负责。经多次劝说,穆某某同意了。三人达成一致意见,确认穆某某可以获取三分之一的利润,而且当时我和梁某3也保证了,无论该项目是否赚钱,我们可以尽量保证支付大约600万元给他。我记得主动劝说他,不要做有风险的事,外人不可靠,我们自己人信得过。我三番五次还跟他说,你不要直接拿钱,不安全,你是当官的,你是贵人,不要做富人。我和梁某3发财了不会忘记他那一份,也表示如果我们中标以后利润还不止600万元。后来穆也同意了。后来梁某3再次联系市建总,并按要求将市建总成功报入招投标组,报名仅仅只有一天时间,而且我记得发公告是周五下午,下一个星期的周一早上开始报名,由于周某、周日是休息日,很多单位无法按要求准备好企业资质证明等材料而无法报名。报名成功之后,我们心中肯定有数,知道是穆操作完成的,他作为负责人之一,将很多细节提前告诉我和梁某3,这些大多数是电话里说,或者三人喝早茶时候进行商议。在招投标过程中,就是穆某某帮我们,没有其他人帮忙。但是中标后的建设过程中,穆和他的下属韩某指导施工。当时是穆主持工作,并负责这个项目。我们由于提前掌握了招投标的细节,也告知了市建总,市建总做投标书的准备相当充分,很快市建总就顺利中标,中标价约3亿元。按照我们三人约定的分工,穆某某的工作已经完成,剩下就是等到工程完结他就可以分到钱了。
我和梁某3的工作才刚刚开始,我安排了高级工程师马启复当总工程师,也安排了我的弟弟梁某7、梁某5益等人员给梁某3指挥施工。开始三四年,有穆某某关照工程进度,进展比较顺利,拨付进度款也很及时,后来发生一些不稳定因素。梁某3告诉我,当时穆和温某贤同时竞争项目管理中心主任位置,穆没有当上,温接管了项目。温和穆存在矛盾,两人成了死对头,所以在温看来,穆某某和我在这个项目是存在利益关系,于是处处刁难我们施工方,要求重新审计,将总工程分割,结算时工程量比投标量少了八千万。穆也应该知道大概情况,他也很无奈。我也要求梁某3去找温某贤,希望高抬贵手,但温和穆是死对头,不同意帮忙。2002年年底中标开始,穆多次问我该工程能赚到多少钱,我心里明白他已经开始向我催要钱。但实际情况导致利润其实没有预期这么多,我又不敢明说,只回答他,我和梁某3已经在组织结算,还没与市建总对准数,他接着也没有继续追问。我告诉了梁某3,梁某3表示能理解穆某某,说到底也是穆帮忙中标,按协议,穆的工作已经做完了,我和梁某3应该兑现承诺感谢他,但这个工程已经没有多少利润,最少也要给他一个点利润,也就是300万元左右,如果项目确实赚了钱,我们也要保证600万元回报给穆某某。
穆帮我们中标的工作算完成了,他一直以各种借口向我催要利润。但是我和梁某3结算的部分进度款还要投资到后期建设,也没有太多资金结算给穆某某。我听梁某3说过,还听阳江一个老板陈勇提起,他说穆跟他发牢骚,帮了我很多忙,照顾我很多项目,但没捞到什么好处。我反应过来,穆几次催要利润,已经很不满意了。他催了之后,我就和梁某3商量,是否提前预支一部分利润给穆某某。梁某3也是明白人,他告诉我,虽然施工进展不顺利,但是工程也算是基本完工了,赚钱是肯定的,但是比预期少,既然穆提出来了,可以提前预付一些利润给他。我还问梁某3付多少,他说还是按原来穆的说法600万吧。我跟梁某3说,我这边的资金先预支给穆一部分,等工程结束,再从广电二期利润中扣除。
2007年2月,因为承揽了广电二期工程项目,应穆某某要求,为感谢他,我分两笔贿送三套房子的购房款共计320万元。
到了2007年年初,我和黎某开发的大东门华庭开始正式销售。穆某某和刘某2早在2002年就看中了,要我以成本价销售。我也答应按4000多元成本价卖给穆某某。当时穆提出没有钱购买房子,又向我催要广电二期利润,问我能否预支一部分利润,让他用于购买房产。我之前已经和梁某3商量过,所以我当即答应。当时在2002年下半年,穆与刘某2找到我,要我帮他看房,三人约好了先看了珠江新城叫恒大金碧华府的楼盘。看楼闲聊之余,我为了讨好穆某某,也想趁机感谢穆某某,我告诉他,不如到我正在开发的中山四路大东门华庭那边购买,我可以给成本价,估计两三年可以开盘销售,也介绍大东门华庭位置很好,附近有优质学位,主要穆某某上班的电视台也在附近。就这样在我的劝说下,刘某2和穆均同意到我开发的大东门华庭看一看。当时我正在开发大东门华庭,资金紧张,我和合作伙伴黎某商量,尽快筹钱开发大东门。穆某某名义上订购了一套,我同意以成本价卖给他。我和他谈好了,让他投入一百万元到越通公司订购房子,面积不少于120平方。当时,他通过刘某2的账户转了100万到我名下,就当是订购房子,因为这笔钱其实是我以前借给穆某某的,当时他不过是还钱给我而已,所以我说他是名义上订购。这100万元其实是我自己的钱。但当时我的资金确实紧张,2002年至2005年,大东门华庭都还在建设中。到了2006年,我的小区开始出售第一期,2007年出售第二期21-31楼。穆某某名义上订购房子之后一直关注我开发的楼盘。穆向我表示他想要2901房,大概150多平方。我本来只想给穆28楼以下的,不想给2901房,这个2901房,我是准备留给自己或家里人用的。但他看了楼盘,表示一定要这一套,我就没办法,只能同意了。01和02户型,在建设的时候就考虑了两套尽量一起销售,两套打通之后,可以增加面积,户型也变得非常好用。穆某某看到这样户型建筑格局之后,要求我将2902房一并卖给他。按照穆某某的要求,就等于要求我赠送他两套房子。对于这个不合理要求,我曾经得到南海影视城和广电二期两个项目的帮助,我不敢不办,只能答应按他的要求办理。我马上找合作伙伴黎某商量。我和黎某各占一半股权。这件事立刻遭到黎某反对,理由很简单:一来穆某某跟其他提前订购房子的业主一样,可以享受最低折扣,但是只能订一套买一套,不能买一送一;二来这是公司房产,必须按公司规定走程序。当时穆某某的100万实际上是还给我,也不是订购房款的钱,穆实际上并未出一分钱,所以黎某说穆某某也要跟其他人一样,足额出资购买房子。2901、2902房如果按我的意愿送给穆某某,那等于为了我个人人情,损害了越通公司利益。黎某说你可以去垫付两套房的全部房款。由于我当时已经答应了穆某某可以给他两套房子,黎某所说理由很有道理,所以我决定由自己垫付这2901、2902房的全部房款。我也和梁某3商量过,他同意了,并说这笔钱可以从广电二期利润中扣除。穆某某跟我谈完两套房产以后,没过多久,穆某某说他妹妹有意再购买一套房产,为方便他们亲戚之间来往为理由,以这个借口又向我索要一套房产。这套房产就是以穆某1名义购买的2601房。这套房大概120多方。当时穆某某是临时以他妹妹买房的名义,向我要多一套房子的,我让蔡某转了90万给穆某某的侄女梁某6。当时我没有跟梁某3商量,但是后来在2019年8月份穆某某被省纪委调查后,我约梁某3出来吃饭的时候跟他说起过。由于我已经答应了穆某某赠送他三套房产,这三套房产大概价值320多万元。当时穆某某开口要房款的时候,我就让穆某某先去大东门售楼部分别对2901、2902、2601各下了3万元定金,先把三套房子确定到他们家名下。剩下320万元的房款由我负责出资垫付。
当时大东门华庭就是聘请我的工程队施工完成的,越通公司必须结算给我工程款。这些工程款是属于我个人的钱。我可以使用这些钱垫付房款。当时我电话通知穆某某,告诉他,我会给你320万用于走正规的销售购房流程来购买三套房产,让你拿着这些钱用于支付三套房的房款。我要求穆某某购房走正规销售流程的原因,一来是大东门售楼部是正规的,是我和黎某共同开发的,要计算相关利润,走正规销售流程,不至于损害其他股东利益,二来我贿送穆某某三套房款是违法的,走正规销售流程可以避免将来被查到。
320万元房款,第一笔是在2007年2月,要求售楼部的会计小戴将结算的230万元工程款以现金形式交给刘某2和穆。
第二笔钱在2006年5月,我曾经投资300万元与邹某、杨某等人共同合作经营茂名南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我直接和穆某某商量将该公司账上备用金90万元,要求担任公司财务的穆某某表妹蔡某的账户划转到穆某某侄女梁某6账户。这90万元,杨某知情。
这三套房是大东门华庭洋房,一套是A2901房120多方,另一套A2902房156方左右,第三套A2601房120多方,均价都是8000元一方。如果我直接送房子,相当于吃掉了黎某的钱,所以我必须用自己的工程款结算后的利润交给穆某某,让他自己再拿这笔现金过来购买。二来如果将三套房子直接过户到穆某某名下,他家里没有购房资金的进账记录,将来也会被查出来,不安全,这也是应穆某某的要求,他说要提现金的。
提取230万现金给穆某某,当时的财务戴某,另一个股东黎某,还有穆的老婆刘某2和我老婆梁某8都知情。
我贿送穆某某320万,梁某3是知情的。我也担心梁某3不认账,我专门和他商谈过,梁某3说只要没有超过许诺的600万,都可以预支。我明确地告诉梁某3,我为穆预支了320万。
当时为什么要提现金而不是直接转账,一来财务那边工程款一般以现金结算方便,也有足够的备用金。二来这是违法的,我担心以后会有麻烦,我还交代穆某某尽量避免违规被查。
穆某某说他这么多年帮我很多忙,一点东西都没得到。他开口向我要房子,我因为以前的两个工程接受过他的帮助,不好拒绝他。所以我跟老婆说,干脆就把2901、2902让给他,我老婆很有意见,不过后来我老婆也同意了。
当时也就是2007年2月初,我准备给他230万现金的时候,我和穆某某约定了一个说法,就当2002年下半年还给我的100万元是借给我的,按两分息计算,这样的话,五六年下来也基本是200多万了,将来被查起来,可以用这个借口敷衍过去。我觉得这样大家都安全,我和他也同意这样的说法。这100万元不是真实借款,没有约定利息、借期,也没有合同。这100万元还给我之后,刘某2、穆某某就再也没有追问过。
我记得穆某某在2019年8月的时候说,他已经知道最近省纪委在查他在阳江的房子了,我当时很担心会查到广州这边的房产来,当时穆某某并没有接话,陈坚明也在场。虽然穆某某没有明说,但我还是很担心。当时穆某某告知我,他侄女梁某6被限制出境,我问他怎么回事,他没有具体说,只是告知他侄女前往澳门被限制出境了。于是我电话约了梁某3在吃饭。梁某3说广电二期最后一笔工程进度款已经在2018年上半年结算清楚了,现在穆某某被省纪委调查,应该和广电二期项目没有关系,无需担心。梁某3还说,穆某某这个人这么贪心,肯定是因为其他方面出事。穆某某被调查以后,我一直很担心,所以一开始,我才说这100万是借款,我是为了逃避惩罚,才撒谎的。
自2007年2月,穆某某要走320万元利润之后,直到2011年10月,我正在负责管理佛山市禅城中心医院工程项目。10月下旬,穆某某主动来医院找我,说他亲家冯而教的鞋厂遇到经济问题,需要200万进行周转。我明白他名义上找我借钱,其实就是想让我兑现当初承诺。我并没有同意,以当时没有这么多资金为由拒绝他,拖着不给。但穆没过几天再次来医院找我,这一次我同意了,但我没有按他要求预支200万,而是转了120万。我记得当时分两笔,每笔60万。我把梁某4的账户(是穆指定的)告诉了许某,让他分两次一共转120万给梁某4。这120万是我的钱。这也属于广电二期利润,不需要还给我的。当时穆某某要求要200万的时候,我告诉过梁某3。梁某3让我拖一拖。后来穆又来找我,我没办法,就给了120万。当时有无跟梁某3再说清楚,不记得了。但穆某某被省纪委调查后,我找梁某3吃饭的时候告诉过他。这120万,是没有归还的。至于穆某某有无将该120万给他亲家,我不清楚。
2014年9月,穆某某又让我借100万帮助他亲家。我也听从了,通过一个老乡梁某1的账户转到穆指定的梁某4账户。到了2014年11月至12月,穆某某找到我说他退休后任职的公司老板让他入股公司其中一个项目,但他钱不够,让我先借他100万。当时穆某某要求提现金,我便安排了我朋友梁某1将100万现金拿到穆某某家中。梁某1也是阳江人,他一直帮我打理手上工程,我有一些工程款也会放他那里。我安排他转账或提现给穆某某也比较方便。我和穆都认识他。
这两笔各100万没有归还。穆某某是以借为名,让我兑现当初的承诺。没有约定利息、借期,也无借款合同。我已经分别给过320万、120万。因工程没有完全结算,梁某3是否会认账,所以我将这个事情和他沟通。梁某3说,我们要信守承诺,不管是否结算,能否赚到利润,我们还是要给他600万左右好处费。梁某3是同意我再给他这200万的。
因为穆某某帮助我们承揽了广电二期工程,我和梁某3分5笔贿送他好处费640万元。包含230万元、90万、120万、100万、100万。穆某某都没有归还我。
2012年8月底,我向某强借款,月息3分。后来穆某某和他妹妹穆某1决定一起借给我300万。在九月初,我们在穆某某的阳江别墅,约定我向他们借款300万,月息3分,借期一年。写了借条,在场的人有我、刘某2、穆某某、穆某1、梁某4。我写好借条后,由穆某1用梁某4账号直接向我转账300万元。我在2013年9月先通过他人还款108万利息给穆某1,后推迟两个月再还本金,我在2013年11月,又通过他人账户还了2个月利息18万和本金300万元。还本付息完毕。
我和穆某某在2006年至2007年期间,共同投资茂名电视台广告业务,由我负责全额出资300万,穆某某、杨某、邹某负责经营管理,穆是实际幕后控制人。后来穆告诉我,亏了100多万,其中90万就是我和穆某某商量划入穆的侄女梁某6账户。他将剩余129万分4笔通过财务蔡某和邹某的账户,转到我妻子梁某8账户。
5.黎金源(即黎某,越通公司股东)的证言,证实:梁某向某强贿送款项用于购买大东门华庭房屋。具体如下:梁某2是我朋友,他是越通公司股东、法人代表。我也是股东,各占50%。公司是个项目公司,是为了开发大东门华庭。主要两栋楼,A栋和B栋。当年,我实际控制了该公司。2002年底,梁某2也在大东门华庭接手基坑工作,要和我结算工程款,大概1500万,我没有足够资金支付。我就向梁某2提出一起建设,他负责施工,各占50%。他也出钱几百万摆平拆迁户的临迁费。大东门于2002年打算合作建设,2003年准备开发,2005年到2007年正式销售,分两期销售,2007年交付使用,我负责B栋销售,梁某2负责A栋。我知道穆某某,他是电视台领导,但不是我朋友。我听说梁某2与穆某某是很好的朋友,穆某某给了工程梁某2来承接。经我辨认,2901、2902、2601三套合同,就是穆某某老婆、女儿、妹妹购买的。没有按成本价卖给他。我和梁某2约好,如果是朋友,四个98折。一般价格是8000一平。
当时我和梁某2都会接受朋友订房,但大部分是通过越通公司名义接受订购。当时应该是梁某2自己接受穆某某资金作为订房款。后来销售过程中,梁某2给我说过这件事。当时穆某某是先出钱,后梁某2用一套房子抵这笔钱。可能他当时就用这笔钱去摆平临迁费。当时公开销售,首先是提前预定,支付定金到越通公司,然后开盘选房,签订购房合同,并承诺一周之内或延长一点时间,支付全额房款。穆某某也是按上面流程来购买房子的。当时梁某2因为承接了穆某某的工程,有意送房子给穆某某,但是直接送房也会损害公司利益,不符合公司流程,也是他自己做人情,不关我的事。后来梁某2自己结算大东门华庭的工程款,将2901、2902房全部房款结算出来现金,然后让穆某某夫妻通过这些现金过来购买。从合同上来看,穆某某是一次性付款。这件事会计清楚,会计是戴某。穆某1购买2601,我不太清楚。我只知道是搭穆某某一起购买的。也是一次性支付,按最低价卖给他们。梁某2和穆某某的事,我多少知道一点,我也曾劝梁某2不要和他走太近。
2005年大东门华庭拿到预售证,我和梁某2才会接受朋友订购。2002年订购房子是不可能的,2003年初梁某2才正式加入越通公司。穆某某也是按购房流程来买房的。梁某2自己结算工程款,将2901、2902房的全部房款结算出来现金,共计230万元,然后让穆某某夫妻通过这些现金过来购买。我是股东,梁某2事先提取工程款,他提前知会过我,他说要预支230万给穆某某购房。事后我听说,穆某某曾在广东电视台某个项目中帮过梁某2,梁某2赠送了穆某某一些干股,穆某某提前预支一些利润用来购房。当时工程款是以现金形式结算给穆某某夫妇的,他们是去大东门华庭销售中心提取的。2901房、2902房总共228.7万元,除去每套定金3万元,共6万元,剩下差不多就是230万元。我认为,梁某2是计算好了,除定金以外,为他支付剩余房款。2601房,是否是梁某2为穆某1支付,我不清楚,但经查会计账目发现,当时越通公司收取定金之外的三套房子的全部房款均来源于梁某6银行账户,我个人觉得可能也是梁某2为穆某某支付。这件事,会计应该清楚,会计是戴某。
6.梁某8(梁某2配偶)的证言,侧面证实梁某2于2011年通过许某转账120万给穆某某,另外穆某某以帮亲家周转以借为名收受100万。具体如下:我通过梁某2认识穆某某,在90年代就认识,他老婆叫刘某2。2012年9月,梁某2突然跟我说,项目资金紧缺,穆某某愿意借钱300万给我们使用,利息三分比较高,借款14个月。我们最终借了一年两个月,后来梁某2按约定,按期支付总利息126万。我也不知道为什么要借这么高息,梁某2不跟我说什么原因。他还说,穆某某曾经帮过他,穆提出三分息,不好拒绝,只能同意。穆曾帮梁某2承接了南海影视城项目、广东电视台建设项目。后面这个项目建设期很长,我听梁某2另一个合作伙伴梁某3说,电视台还欠他们很多工程款没有结算。我不知道梁某2有无回报穆某某。我们没有向某强、刘某2借过钱。有一次,穆某某、刘某2要买房子,后来看了我老公开发的大东门华庭,想以成本价买我家房子,当时2901、2902本来是安排给自住或给女儿住的,但被他们要走了。当时2002年底,他们向越通公司投入100万的订房款,后来本来是交付2901房给穆某某的,2901房大概156方,远远超过了100万元的价值。我们刚开始答应交付2901房,但他不满足,又要了2902房。因为穆某某曾帮他几个工程,我老公也同意了。但我听他说,他和合作伙伴黎某商量,黎某不同意。我老公没有办法,只能自己出钱为这套2902房垫付资金。垫付资金来源,我不清楚。梁某2曾在2005年左右,按穆某某要求借了280万给穆某某做广告业务的本金。听说总共投入300万,除了梁某2280万,好像一个人20万,不知道是谁。我印象中,这个280万借给穆某某打本后,穆某某曾在2006至2007年9月,总共还了129万。我查看了银行流水,分别是2006年12月27日50万,2006年12月30日4万,2007年5月11日50万,2007年9月30日25万。穆某某说其他钱都亏本了。我还曾经因为这个事找刘某2,想要回剩下的钱,大概150多万,但刘某2和穆某某都推说这个钱亏本了,要不回来了,他们还把这件事告诉我老公,我老公还因为这个事跟我吵架,他告诉我,不要去跟穆某某再提要钱的事,就当是给他了。听我老公说,曾经也借过钱给穆某某亲家公的鞋厂用作生意周转,大概是2011年年底,借款120万给穆某某,他让女婿许某帮忙转账。还有一次穆某某亲家公因为负债需要跑路,穆某某跟我们借钱,好像是100万,具体情况只有我老公才知道。
1999年9月2日,以我成立的江门市蓬江区新城汽车配件经营部账户转出70万到茂名广播电视局,我不记得为什么要转去,当时我只认识茂名广播电视局的一个叫杨某的人。但应该是不是借款或送钱给杨某。可能是穆某某向梁某2提出转这70万到茂名广播电视局的,但梁某2叫我转账时没有告诉我原因。
梁某8签认蔡某在2006年12月27日转账50万、2007年9月30日转账25万,邹某在2006年12月30日转账4万、2007年5月11日50万,共129万,称这就是穆某某在茂名电视台项目中转账还给其的。
7.戴某(时任越通公司财务)的证言,证实:我于2004年10月至2009年底负责越通公司的会计工作。2007年2月初,根据梁某2安排,提取了230万现金交给一个中年女性,好像姓刘。这些现金是梁某2建设越通公司的工程款,是梁某2的资金。只听梁某2说过,是用于广东电视台的工程项目支出。
8.许某(梁某2女婿)的证言。其与梁某4无经济往来。许某签认上述银行流水,称是梁某2安排其转账120万给穆某某。
9.梁某4(穆某某妹夫)的证言,证实:其购买2601房100万左右,当时用的是梁某6的卡。2007年2月,在阳江用现金存入其账户的谭晓芬,其不认识是谁。另外,其称银行卡均由其本人掌握。
10.刘某2(穆某某配偶)的证言。其证言证实:1999年左右穆某某找梁某2要了100万用于缴纳保证金,后在2002年经梁某2催要,由其账户归还梁某2。在2007年,梁某2通过财务小戴结算了230万现金交给其与穆某某,由其在阳江分多笔多账户分别存入,后汇总到梁某6账户,再转入越通公司用于购买三套房产。另外蔡某按梁某2指示将90万从茂名南联广告公司账户转到梁某6账户。另外,在2014年穆某某以借为名通过转账收取梁某2贿送的100万。具体如下:印象中,2002年,穆某某告诉我,梁某2得到了大东门华庭一半股份。当时我和穆某某口头订购了一套。在2007年2月,穆某1、穆某2和我三个人,一共用了320万左右,买了3套房分别是A2901、2902、2601。购房款是用梁某2送给我们的320万元支付的。三套房的总额大概是320多万元。我们三套房都提前支付了每套3万元的定金,剩余320万元是梁某2送给我们后,我们通过穆某某的妹夫梁某4的女儿梁某6的银行账号转账320万给大东门华庭开发商越通公司的账号上的。买三套房的资金来源包括:1.梁某2送给穆某某230万现金,当时在2007年2月初,梁某2要求售楼部会计小戴将230万元工程款以现金形式交给我和穆某某,过后我将全部钱带回阳江,与穆某1一起分几笔存入各家银行。为了担心被调查出来,才分几笔存入银行。2.第二笔是2006年5月份,梁某2投资300万元与穆某某、邹某、杨某等人共同合作经营茂名南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梁某2将该公司账上的备用金90万元,通过穆某某表妹蔡某的账户划转到穆某某的侄女梁某6账户。这320万都是梁某2送给穆某某的,为什么要送钱我不清楚。穆某1后期将A2601房的房款全部还给我们了。我们是借用梁某6账户,她不知情。用自己账户,担心被调查。
茂名南联公司,我只是了解到,梁某2负责出资,穆某某、邹某、杨某等人参与。蔡某负责财务工作。蔡某说,这个业务是亏损的。项目结束后,梁某2的老婆在大东门华庭楼下见到我,问过我关于梁某2出钱给穆某某投资运营广告项目怎么样了。我不清楚。穆某某让我不要管,他会和梁某2具体结算。
2012年8月底,穆某某跟我说,梁某2需要借钱,月息三分,比较可靠,不用担心他不还。我们决定和穆某1一起筹钱借给梁某2。在9月,我们约梁某2到阳江别墅,由我和梁某4共同借款300万元给梁某2,月息三分,借期一年,写了借条,在场的人有我、穆某某、穆某1、梁某4、梁某2。我们家和穆某1家各一半,各150万。梁某2写好借条后,由穆某1用梁某4的账号直接转账给梁某2。一年后,梁某2在2013年9月先还款108万利息给穆某1,穆某1转了54万到我的账户。梁某2说要推迟两个月还本金,就再延长2个月,于2013年11月,梁某2又还了2个月利息18万元和本金300万元。其中9万元和150万本金,由穆某1将该159万转回我的账户。这个借款,是梁某2与穆某某事先商量好了。借条应该是还钱之后,穆某1处理掉了。
2014年下半年,穆某某刚好要投资一个“江南坊”的项目,当时穆某某没有这么多钱,就找梁某2以借为名要了100万,投资到了这个项目。梁某2通过梁某1的账户转给梁某4,梁某4转给我们的。是穆某某与梁某2直接商量,我没有参与。这100万,没有借条、借据、约定利息和期限。至今未归还。这100万,是梁某2送给穆某某的。没有偿还过。
11.邹某(时任茂名南联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实:我2006年至2007年在茂名南联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担任法人代表和总经理。注册资本50万是梁某2出的,我没有出过钱。我印象中由穆某某和梁某2约定由梁某2出资300万,至于真正出了多少我不清楚。但大额支出属于重要决策方面的事,都是由穆某某决定。(办案人员出示转账记录)根据回忆,2007年2月12日,蔡某将公司的90万元转给一个叫梁某6的个人账户。后来公司买设备,我找蔡某拿钱,蔡某说公司账上没有什么钱了。因为刘某2临时急需钱,穆某某就让蔡某将公司钱转过去。
12.侯六一(原茂名电视台台长)的证言:2005年前后,杨某、穆某某参与承包茂名电视台广告业务。
13.杨某(原茂名电视台工作人员)的证言:1999年期间,其向某强借了100万,在2001年期间,该业务大概赚了50-60万利润,其分了20-30万给穆。此外,2006年,穆某某、喜哥(梁某2)、邹某等成立茂名南联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喜哥支付保证金,穆某某实际操控等。没有盈利。
14.蔡某(时任茂名南联传媒公司财务)的证言:我于2006年6月至2007年12月在广东茂名电视台担任广告业务的出纳。2007年2月12日,我个人账户向梁某6个人账户转账90万,当时应该是穆某某交代我的。梁某6的账户应该也是他告诉我的。梁某6是我表妹穆某1的女儿。这90万是南联公司运营的钱。
15.穆某1(穆某某妹妹)的证言,具体如下:2007年,我听嫂子刘某2说,她从朋友梁某2那里拿回来了一些现金,大概220万,也可能是230万左右。她告诉我梁某2开发的房子已经开售,约我一起去买。印象中,当时刘某2让我陪她将220万元现金分批次分账户在阳江存入各个银行,我记得有梁某4、刘某2和我自己的账户,这几个账户都分别存入了几十万不等的现金。当时2007年2月中旬,我和刘某2将这笔钱存入阳江各个银行,再加上蔡某转入梁某6账户的90万元,还有部分现金存入,用我自己的、梁某4的、刘某2的账户,分别转入梁某6中国银行账户,再将320万元汇入广州市越通公司用于购买三套房子。2901房、2902房,这两套总价值220万,是我哥嫂的,第三套2601,价值100万左右,是我的。我购买2601的100万,当时绝大部分是借我嫂子的,我当时资金还在别的地方使用,后来资金回笼后,也归还了我嫂子。蔡某转入梁某690万,我记不清楚。这90万不是我的钱。梁某6当时读大学,完全不知情,是我操作她的账户。2012年-2013年,我与穆某某两家共同借给梁某2300万,月息3分,借了一年两个月,梁某2按约定已经还本付息。
本院认为,对于被告人穆某某是否收到相关款项以及收到款项的金额,转账流水等书证的证明力大于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没有转账流水等书证的,但有证人证言,并有其他书证(比如存款凭证、购房合同)等来补强证人证言的,可以采信证人证言。据此,被告人穆某某收受上述90万、120万、100万转账,有转账凭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收受230万现金,有言辞证据直接证实,并有存款凭证、购房合同等书证补强,各证据之间不存在矛盾,确实、充分,互相印证,亦足以认定。
四、2014年下半年到2015年上半年间,被告人穆某某收受梁某2安排梁某1贿送的现金100万元。
该事实,除了前述被告人穆某某的供述、梁某2的证言外,公诉机关还提供了证人梁某1的证言。
a.梁某1于2019年11月4日作证称,其于2015年或2016年,梁某2拿了100万现金交到其手上,其到白云区元下田村茶山庄附近将现金交到穆某某,在场人有穆某某及其妻子。
b.梁某1于2020年3月23日作证称,大约2014年9月,梁某2通过梁某8的银行卡将100万转到其的银行卡,其再转到刘某2账户,另外还在2015年接到梁某2电话后,从梁某2的租赁保证金500万**取出100万现金,并到白云区元下田村茶山庄将现金交给穆某某。在场人有穆某某夫妻。
c.梁某1于2020年4月9日作证称,其从梁某2的租赁保证金500万中取出100万现金给了穆某某,当时穆某某老婆是否在车上没有看清。
本院认为,梁某1作证与其送现金时间相隔五年,其在送现金给穆某某的时间、地点、现金来源等细节上有出入,符合人的记忆规律,但其证言均证实其按梁某2指示向某强贿送现金100万。穆某某虽然对收受现金的性质作出辩解,在收受现金时间、地点等细节方面也存在出入,但其多次供认收受了梁某2安排梁某1贿送的现金100万用于投资。梁某2则证实梁某1系帮其打理生意,按其指示送了100万现金给穆某某。在“梁某2安排梁某1向某强贿送现金100万”该基本事实上,梁某1及梁某2的证言、穆某某的供述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辩护人提交有关转账流水,称穆某某用于投资广东白天鹅文化企业有限公司的资金另有来源。但相关转账流水并不能否认穆某某收受该100万现金的事实。
综上,被告人穆某某在2007年至2015年间,先后收到梁某2现金230万、转账90万、120万、100万、现金100万,共计640万。
另查明:被告人穆某某与梁某2长期以来存在借贷、共同投资等行为。包括:被告人穆某某于1999年向梁某2借款100万,后于2002年由刘某2账户偿还。2004年12月28日,2005年1月1日,被告人穆某某分别出借给梁某2110万、50万,并约定月息1分,借期半年,梁某向某强出具相应书面借据。2005年1月28日,梁某2偿还30万。2005年6月6日、6月10日,穆某某以梁某4账户向梁某2控制的广州市宝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泉公司)分别转账60万、40万共100万。2006年前后,穆某某、梁某2等人共同经营茂名电视台广告业务,由梁某2独自出资200-300万,该项目亏损后,于2006年12月至2007年5月间,穆某某陆续退回129万给梁某2配偶梁某8账户。在2012年8月,穆某某等人出借300万给梁某2,约定月息3分,梁某2出具借条并于2013年11月已经还本付息完毕。
上述事实,控辩双方均无异议,且主要有控辩双方提供、本院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证实:
1.转账凭证,证实:2002年8月,刘某2通过银行转账100万给梁某2。控辩双方均确认该100万系穆某某向梁某2偿还1999年的借款100万。
2.穆某1于2004年12月7日向某强交通银行转账80万的凭证。该款项由穆某某在次日出借给梁某2。
3.梁某2于2004年12月8日、2005年1月1日出具的借据2份:梁某2借到穆某某在交通银行转账人民币110万元、50万元,半年内归还,利息按月息壹分计算,到期本息归还。
穆某某交通银行取现单:穆某某在2004年12月8日取现110万,在2005年1月1日取现50万。
4.存款凭证,证实梁某2于2005年1月28日通过李某偿还穆某某30万。
5.杨某的证言,证实穆某某在2004年底向其借钱30万,用于借给梁某2资金周转,后穆某某于2005年1月31日向其偿还。
6.电汇凭证:2005年6月6日、6月10日,梁某2控制的宝泉公司分别收到梁某4分别通过中国银行、农业银行转账的60万、40万共100万。
被告人穆某某、辩护人在庭审中据此提出:穆某某在2004年12月至2005年6月共出借260万给梁某2。穆某某在2007年2月购房收到的款项以及2011年收到的转账120万,均非贿款,而是梁某2偿还本息。
公诉机关则主要补充提供了如下证据:
1.梁某2的证言。对于辩护人提交的160万的借据及2005年6月100万转账凭证,梁某2称,其确实已实际收到了上述260万。其中160万借款,其均已偿还,有30万是通过李某以现金存款方式偿还的,其他130万本金及利息怎么还的记不清了。对于2005年6月的该100万转账,其先是称该100万系穆某某偿还1999年保证金借款。该证言前后矛盾,且与查明事实及众多证据不符,不予采信。后梁某2予以纠正,称2005年6月穆某某向宝泉公司转账的该100万,其也已还清,但无提供偿还证据。具体如下:
a.2020年7月8日的证言如下:宝泉公司是我在2002年与我老婆成立的。我曾经在1999年帮穆某某垫付了茂名电视台广告业务的100万保证金,后来他在2005年上半年通过梁某4两次还款100万。之前说是2002年偿还的,是搞错了,我是2003年年底才入股越通公司,不可能在2002年要求穆某某还款。这100万,性质是还款,杨某可以作证。2007年2月我准备送给他230万现金的时候,穆某某与我约定这100万是“借款”。我也不记得是2002年还是2005年,穆某某当时要求这么说,担心他被查。这也导致我后来一直记成是2002年,但我2003年年底才入股越通公司,不可能2002年要求他还钱。经辨认银行流水,梁某2于2020年7月8日签称2005年6月6日及6月10日,宝泉公司分别收到的60万、40万是穆某某偿还1999年借款。
我在2004年下半年承建了大东门华庭,资金严重不足。当时向很多朋友借了资金,包括向朋友陈某2借了1500万,向张**借了200万,向某强借了160万,当时到处借钱,最后也只有这三个人借给我。经我辨认,我确实是在2004年底至2005年初向某强借款160万,约定月息一分,半年还清。我向几个朋友借的都还清了。由于穆某某的月息比较高,所以我当时一有钱,就优先还清穆某某的160万。我当时安排了办公室梁某9和一个业务员李某负责将销售房屋所获资金用于归还上述借款。这160万,穆某某好像是提了现金给我的。我已经还了这160万。其中李某去交通银行存款30万,这30万是还给穆某某160万中的一部分,另外130万,是怎么还的,我记不清楚了。但是我记得肯定还清了,不记得是现金还是转账。一是因为我清楚记得还清了全部借款,包括陈某2的1500万、张**的200万,也包括穆某某的160万,其中30万是我和李某去交通银行存进去的,不可能单独不还穆某某的。二是如果我没有还钱,穆某某和刘某2早就拿着这个借据找我要钱了。三是我和穆某某在2006年5月准备启动广告业务的时候,穆某某让我垫资300万元投入,如果我没有还清160万元,也不会存在穆某某向我借款300万元。这个业务后来亏损了150多万,穆某某承认欠我150多万元。四是如果我还欠他钱,穆某某在后来2007年、2011年、2014年、2015年以“借款”名义要求我预支利润640万,也不会以借款的名义开口了,应该是直接以还款的名义要求我还钱。五是我在2012年9月因为资金不足,向某强借款300万,还算清楚了利息126万。我不会欠钱不还的。我还款时间都是一到时间就还清的。而且如果那个时候160万元没有还清的话,穆某某还会继续算这160万的利息,但是他和刘某2都没有提过这件事。我贿送230万现金给穆某某之前,已经还清了穆某某的借款。我还款160万给穆某某,梁某9、李某他们应该知道,可以证明我将160万元全部还清。这160万是借贷,我已经还清了。与贿送640万给穆某某,没有任何关联。
1999年借给穆某某的100万保证金,穆某某已经在2005年6月通过梁某4的账户分两笔还清。因为我记得当时我不够钱建设大东门华庭,我就要求穆某某还这100万。但穆某某当时说他手上没钱,可以迟一点还我,我当时很需要用钱,穆说可找他朋友借款给我使用,但要月息一分。也就是他的亲戚朋友通过穆某某借给我160万。这160万的利息有无支付给穆某某,我不记得了。
b.2020年10月20日证言如下:这160万,按约定要在2005年中还给穆某某,现在除了存入30万,其他本金利息我记忆中也是还清了的,我在2005年6月开始取得大东门预售证,开始卖楼资金回笼,我应该就是这时连本带利还的。一方面,穆某某的借款利息比较高,我资金一旦回笼,肯定优先还给穆某某,其次,我和穆某某在2005年投资茂名电视台广告业务近300万元时,由于我根本不懂广告业务,如果我还欠穆某某的钱,我肯定要求将这部分欠款当作穆某某的部分投资款而不是我自己承担全部投资;穆某某作为股东之一,他手上如果有我这笔欠款,他也应该将这笔钱当做投资款投入到广告业务中,但他没有向我提及这笔欠款;2007年茂名电视台广告业务转让给杨其敏后,他向我承诺负责该项投资的约150万元欠款,且至今没能追回,如果我还欠穆某某的钱,他完全可以把这两笔钱对冲掉。穆某某一直没有提及到这笔欠款,也可以说明我已经把这笔钱还清。从2005年借款开始,到做广告业务,到2007年他买房,到后来我们陆续发生多次经济往来,甚至他要投资白天鹅公司,他也只是以借款名义向我要钱,而不是要我还款,都能说明我其实早就还清了这160万元本息。
我是2005年1月28日让李某经手存30万还给穆某某。当时穆某某的借款还没有到期,我就是为了减少利息负担,就急着还钱给穆某某。我甚至都不会等到借款到期,正是因为我很快还清了这笔钱,所以我才印象不深。
c.2020年11月9日证言如下:2002年8月23日刘某2转账给我的100万。当时穆某某曾打算购入房产,我刚好需要大量资金,我建议他将100万当作预付房款给我周转,后来穆某某也同意了。这笔钱可能就是那笔钱的凭证。但是2007年以这笔钱和利息一并计算用于购买大东门华庭房产的说法不能成立。因为我在1999年借给穆某某100万用于杨某承包茂名电视台广告业务,这笔钱穆某某一直没有归还。后来我答应与梁某3三人平分广电二期利润。到了2007年穆某某就以他交的这100万和利息名义买他两套房子,我是没有办法才答应的。实际上我借给他的钱是1999年,他交100万所谓购房款是2002年发生,这两笔钱作为本金来说应该抵消,就算要算利息,他欠我的利息应该更多,所以他说连本带利用于买房是无稽之谈。我是迫于穆某某的强势,加上我答应过给他利润,想着就把这些购房款当作我要给他的利润将来一起结算就可以了,所以才答应穆某某的作法。所以2002年穆某某转给我的100万,是抵消我在1999年借给他的100万本金才对。
我在2004年12月8日借穆某某110万,2005年1月1日借他50万,这个借款确实存在,虽然我不记得怎么归还,但肯定已经归还。一方面,穆某某利息比较高,我资金一旦回笼,肯定优先还。其次我和穆某某在2005年投资茂名电视台广告业务近300万元,由于我根本不懂广告业务,如果我还欠穆某某的钱,我肯定要求将这部分欠款当作穆某某的部分投资款,而不是我自己承担全部投资;穆某某作为股东之一,他手上如果有我这笔欠款,他应该将这笔钱当作投资款投入到广告业务中,但他也没有向我提及这笔欠款。2007年在茂名电视台广告业务转让给杨其敏后,他向我承诺负责该投资约150万欠款,至今没有追回。如果我还欠穆某某的钱,他完全可以把这两笔钱对冲掉。穆某某一直没有提及这笔欠款,也可以说明我已经把这笔钱还清。从2005年借款开始,到2005年做广告业务,到2007年他买房,到后来我们陆续发生多次经济往来,甚至他要投资白天鹅公司,他也只是以借款名义向我要钱,而不是要我还款,都能说明我早已还清这160万本息。我在2005年1月28日让李某经手存30万还给穆某某,当时穆的借款我才刚刚到手不久,我就是为了尽量减少利息负担,才会着急还钱给穆某某,我只要手头有点松动,就会优先还款给穆某某。我甚至不会等到借款期限到期才还钱给穆某某,也许就是因为我当时很快还清了这笔钱,所以我才印象不深。
2005年6月6日和6月10日,穆某某借给我60万、40万,这笔钱我记不太清了,但跟前面160万一样,我也肯定归还了,当时我的资金已经在断断续续回笼,我就算一时手紧,也会很快还钱给他。所以后来无论投资茂名电视台还是交房款等事情发生的时候,穆某某都没有提出我还欠他的借款,以他的精明和强势,我不可能一直欠着他的钱的。这100万如何归还的,我记得不是很清楚了,这一笔钱应该是很快就归还了,因为就是借来周转的。
上述260万,距离2007年初穆某某买房时间不久,以穆某某的精明不可能忘记。如果这时候我还欠他的这些钱,他不需要以2002年的100万本金和120万利息名义买房,他直接以我欠的这些钱抵房款就可以了。就是因为这些钱我都已经还了,所以穆才拿2002年的100万做文章,同时他还要回避1999年欠我100万,否则他的说法就站不住脚。
2.戴某的证言:其负责越通公司的会计工作,李某原来也是在越通公司负责财务和办公室工作。2004-2006年越通公司资金困难,梁某2向身边的朋友借钱用于越通公司开发建设,其作为会计,会登记入账。当时向陈某2借的是1500万元左右,向张**借了200万左右,向某强借了160万元,梁某2以个人名义借,这些钱都是用在了大东门华庭的开发上,梁某9和李某还有黎某对此都是知情的。梁某2后来都还了,是用公司的钱还的,具体还款是安排李某与其负责跟进。穆某某的借款有一些是通过存入现金归还,有一些是现金归还。这笔160万在给姓刘的女士230万元之前就已经还清了。
3.梁某9的证言,证实:梁某2因开发大东门华庭,向陈某2、穆某某等借过钱,向某强借过160万左右,虽然是梁某2以个人名义借钱,但是用于公司开支,所以这些借款都用公司的钱去还了。梁某2当时安排了我和李某去负责跟进还款事宜,上述借款都还清了。其中陈某2的借款是先使用商铺抵押后,公司还款后解除抵押;穆某某的借款有些是存入现金归还,有些是直接提现金归还,但是具体过程我不太记得了;张**的借款是安排公司财务还清了。主要是负责公司财务和公司会计的李某、戴某去负责处理的。我记得上述借款都归还了。因时间太久,还款凭证以及票据可能很难找到了。
4.李某的证言。2002-2007在广州越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工作。确认2005年1月28日存入穆某某账户的30万交易底单是其签名,是梁某2交代的。其他不记得了。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事实与证据,行贿人梁某2与被告人穆某某之间除了所指控的广电二期工程行贿受贿事实以外,还长期存在借贷、投资等合法或违法的经济往来。穆某某收到的购房款及2011年收到转账120万,是否应从受贿金额中予以扣减,应根据全案案情,结合相关证据,予以综合分析认定。
穆某某与梁某2的行贿受贿及其他经济往来,具体如下:1.1999年,梁某2出借100万给穆某某交纳保证金,该100万于2002年由刘某2向梁某2转账偿还。该款项性质为借款,无约定利息。控辩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亦予以确认。在辩护人提交2005年6月梁某4账户分两笔共转账100万给宝泉公司的凭证后,梁某2称2005年6月该100万元系穆某某向其偿还1999年的借款保证金,不予采信。2-4.2004年12月8日,梁某2出具借据,确认收到穆某某借款110万,并约定借期半年,月息1分。2005年1月1日,梁某2出具借据,确认收到穆某某的借款50万,并约定借期半年,月息1分。上述160万,除了债权凭证即借据外,辩护人还提交了部分给付凭证即转账记录,梁某2则确认实际收到了该160万。2005年1月28日,梁某2通过李某以现金存款30万偿还部分借款。梁某2一开始的证言并无涉及该160万借款,在辩护人提交证据后,梁某2确认上述借据的真实性,并称已向某强全部偿还上述160万借款的本息,除上述有凭证的30万外,其余130万及利息也均已偿还,并提供戴某、李某等证人证言。穆某某在监察委员会的供述及辩解亦自始至终无涉及该160万。5.2005年6月6日、6月10日,穆某某通过梁某4账户向梁某2控制的宝泉公司分别转账60万、40万,共计100万。梁某2一开始的证言并无涉及该100万。在辩护人提交转账凭证后,梁某2确认上述转账的真实性,称已实际收到,辩称该100万是用于偿还1999年的借款。该证言与查明事实及众多证据不符,不予采信。梁某2后称,1999年的借款已由刘某2在2002年偿还。对此,本院予以采信。梁某2对收到穆某某2005年转账的该100万元的性质无作出解释,其称已偿还但无提供证据。穆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辩解亦无涉及该100万。6.2007年2月,梁某2提现230万交付穆某某。7.2007年2月12日,蔡某转账90万给梁某6。上述现金230万及90万转账,穆某某用于购房。8.2006年梁某2独自投资200-300万用于与穆某某等共同投资茂名广告业务。2006年12月-2007年5月,穆某某陆续将投资款129万转账返还给梁某2配偶,至今仍拖欠梁某2部分投资款。9.2011年11月2日、11月28日,穆某某收受梁某2指示许某转账的共120万。穆某某及辩护人称该120万亦属梁某2偿还本息,无提供任何证据,且与情理不符,不予采信。10.2012年8月-2013年11月,穆某某等出借300万给梁某2,梁某2按月息3分还本付息,有相关证人证言及转账凭证为证。11.2014年9月30日,穆某某收受梁某2转账100万。12.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2月,穆某某收受梁某2安排梁某1贿送的现金100万。
首先,从民间借贷的规律来看。2004-2005年梁某2确有资金周转需要,穆某某与其确有订立借贷合同的本意,利息约定亦合理,辩护人提交了借据、转账凭证,梁某2确认收到260万,等等。本院确认上述160万借贷及100万转账真实性。
其次,梁某2在2007年2月贿送穆某某购房款之前是否已经偿还上述260万本息。a.先分析梁某2的证言。梁某2的证言一开始并无涉及上述260万。在出示有关借据等之后,梁某2称该260万属于短期借款,其已向某强全部还清本息,故一开始其无相关记忆,并列举了包括“穆某某从无追讨”等理由。该陈述符合人的记忆规律,相关理由符合情理。梁某2还称,部分是以存款方式偿还,部分以现金偿还。该证言得到了30万存款凭证等书证以及戴某、李某等证言补强。b.再分析穆某某的辩解。借据涉及金额达160万,且借据原件一直由穆某某、刘某2保管。根据梁某2、刘某2的证言,因梁某6被限制出入境,早在2019年8月被留置前,其已知道正在被调查,且其被留置前与梁某2等有过交流。穆某某于2019年10月被留置后,一开始不承认任何受贿事实,在侦查机关出示转账记录等证据后,才陆续供述。但,穆某某自始至终并无向侦查机关提及“其出借260万给梁某2”该重大有利情节,亦从无作出过“梁某2送给他的款项中包含了260万应偿还本息”的辩解。c.刘某2作为其配偶,亦从无向侦查机关作出过类似证言。d.根据查明事实,穆某某、刘某2在2007年收到梁某2贿送的230万现金时,为掩人耳目,分多笔、多人、多账户在阳江存入,亦可侧面说明该230万并非正常还款。根据通说,受贿罪是行为犯,穆某某与梁某2在事前已达成“以工程利润三分之一作为好处”的合意,并在事后收受了640万。穆某某后期提出“其收受640万中包含其出借的260万借款本息”的辩解不符合人的记忆规律,不合情理,且与证人证言不符,不予采信。即使双方就该260万及其他共同投资存在纠纷,亦可通过其他途径救济。
最后,关于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辩护人无权对款项性质、构成任意解释。穆某某收受的款项,是否认定为借贷、是否属于梁某2偿还借款本息及相应数额,应综合分析,特别要结合双方资金往来、时间跨度、穆某某有无催收等,予以综合认定。
综上,被告人穆某某于2007年至2015年间共收到梁某2贿送的640万,该640万均应认定为其帮助梁某2等承揽广电二期工程后收受的贿款。
2019年10月15日,广州市南沙区监察委员会对被告人穆某某进行立案调查。2019年10月23日,广州市南沙监察委员会对被告人穆某某决定留置。
上述事实,有下列在庭审中经控辩双方公开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广州市南沙区监察委员会出具的《立案决定书》。
2.广州市南沙区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4月13日出具的《到案经过说明》,证实:对被告人穆某某进行第一次讯问时,其不承认有受贿事实。
另查明,根据广州市南沙区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6月12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穆某某的亲属于2020年4月2日代其上缴犯罪所得200万元整。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事实及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穆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其受贿数额,根据在案证据,本院依法认定为640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两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穆某某有部分退赃情节,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穆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2030年4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已被查封的大东门华庭A幢原2901房及2902房列入本判决第一项罚金、第三项追缴犯罪所得的执行范围)
二、扣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监察委员会的赃款20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穆某某犯罪所得440万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审判长胡名态
审 判 员 审判员刘玉清
人民陪审员 廖 燕 芬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书记员马海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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