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21)苏0509刑初378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2-11 阅读次数:

案由    受贿    

案号    (2021)苏0509刑初378号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二部刑诉〔2021〕Z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某犯受贿罪,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雪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某及其辩护人韩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1年底至2021年春节前,被告人戴某某在担任苏州市吴江区(原吴江市)松陵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副所长、所长、八坼街道经济服务办公室主任、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其负责辖区内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等职务之便,先后多次非法收受陆某、薛某、凌某等人所送的现金、购物卡等折合人民币共计34.7万元,并为他人在企业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创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示范企业、组织企业参加安全生产管理资格培训、推荐介绍业务等方面谋取利益。具体分述如下:

1.2011年底至2019年底,被告人戴某某在担任苏州市吴江区(原吴江市)松陵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副所长、所长、八坼街道经济服务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辖区内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等职务之便,先后16次非法收受吴江市某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负责人陆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共计12万元,并为其在组织企业参加安全生产管理资格培训等方面谋取利益。

2.2013年8月至2020年中秋节前,被告人戴某某在担任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副所长、所长、八坼街道经济服务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辖区内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等职务之便,先后15次非法收受吴江市某化纤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薛某所送的现金、购物卡折合人民币共计12.4万元,并为其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企业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方面谋取利益。

3.2014年春节前至2020年中秋节前,被告人戴某某在担任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副所长、所长、八坼街道经济服务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辖区内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等职务之便,先后13次非法收受吴江市松陵镇某厂法定代表人凌某所送的购物卡折合人民币共计1.9万元,并为其在企业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方面谋取利益。

4.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戴某某在担任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副所长期间,利用其负责辖区内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等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苏州市某安全事务所负责人吴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并为其承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业务等方面谋取利益。

5.2018年春节前至2021年春节前,被告人戴某某在担任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所长、八坼街道经济服务办公室主任、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其负责辖区内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等职务之便,先后7次非法收受苏州某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部工作人员王某1所送的购物卡折合人民币共计1.4万元,并为该公司在企业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创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示范企业等方面谋取利益。

6.2018年4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戴某某在担任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所长、八坼街道经济服务办公室主任、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其负责辖区内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等职务之便,先后4次非法收受苏州某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1所送的现金、购物卡折合人民币共计1.9万元,并为其在承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业务等方面谋取利益。

7.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戴学其在担任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所长期间,利用其负责辖区内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等职务之便,先后3次非法收受苏州某安全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负责人姜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共计2.1万元,并为其在承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业务等方面谋取利益。

8.2020年7月,被告人戴某某在担任苏州市吴江区八坼街道经济服务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辖区内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等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苏州市某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2委托张某1所送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并为其在企业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方面谋取利益。

归案后,被告人戴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戴某某家属已代为退出全部赃款。

2021年4月23日,被告人戴某某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戴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4.7万元,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戴某某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戴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戴某某有自首情节;3.被告人戴某某认罪认罚;4.被告人戴某某一贯表现良好,此次犯罪系初犯;5.被告人戴某某已退出全部赃款;6.被告人戴某某有年迈的母亲、年幼的女儿需要抚养。综上,请求对被告人戴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证人陆某、薛某、凌某、吴某、王某1、张某1、姜某、张某2、沈某1、李某、代某、许某,马某、沈某2、钱某、沈某3、王某2的证言、发破案经过、吴江东太湖旅游度假区党工委管委会(筹)、吴江市滨湖新城党工委管委会和松陵镇党委政府(滨湖街道办事处)区镇合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方案、苏州太湖新城吴江党工委(吴江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和松陵镇区政合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关于太湖新城(松陵镇)所属事业单位分类的通知、江苏省吴江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吴江区松陵镇经济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江苏省吴江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管理体制调整方案、苏州市吴江区八坼街道职能配置、机构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人员信息表、聘用合同书、职务任免通知、任职通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表、工商资料、苏州新世纪安全技术培训业务量汇总表、吴江市新世纪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教学档案、事故报告、人民调解协议书、立案审批表、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名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复查意见书、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检查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转账交易回单、松陵安监所管辖企业名录、安全技术服务合同、江苏省安全生产协会关于全省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的公告、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安全技术服务合同、安全生产咨询合同、安全隐患排查报告、安全生产服务确认单、微付支付交易明细、吴江市强震布业出租厂房规范化建设档案、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咨询服务合同、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建设银行客户回单、微信聊天记录、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照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4.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某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鉴于被告人戴某某家属已代为退出全部赃款,酌情对被告人戴某某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戴某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戴某某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期间,如实交代了与办案机关已先行掌握的犯罪线索相关的犯罪事实,并陆续交代其他受贿犯罪事实,其行为不符合职务犯罪自动投案的要件特征,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该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戴某某多次收受多人贿赂,数额巨大,根据其犯罪事实及情节,对其不宜宣告缓刑,对辩护人提出的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戴某某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对辩护人提出的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戴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日起至2024年2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暂扣于本院的赃款人民币三十四万七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七一

审 判 员  刘丽鹏

人民陪审员  吴根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何哲诚


上一篇:(2020)粤0115刑初382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2021)甘0103刑初18号贪污;受贿罪...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