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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5刑初279号受贿罪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2-10 阅读次数:

案由    受贿    

案号    (2021)粤0115刑初279号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南检刑诉〔2021〕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受贿罪,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利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及辩护人杨浩、王钰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8年至2020年,被告人孙某某在担任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民航学院”)基建办科员、副主任和基建处综合管理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相关工程人员郑某1、杨某1、陈某、彭某1和黄某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55万元、美元1.5万元。分述如下:

一、1998年,被告人孙某某在担任民航学院基建办科员期间,利用负责施工现场管理的职务便利,在民航学院老校区综合楼工程管理、竣工结算阶段为该项目承建方提供帮助,并收受承建方广东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黄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3万元。

二、2006年至2017年,被告人孙某某在担任民航学院基建办副主任、基建处综合管理科科长期间,利用负责学院基建工程项目立项、招投标、施工管理等方面的职务便利,在民航学院白云机场校区学生公寓、食堂、机务教学实训楼等基建工程以及花都赤坭校区的行政楼、学生公寓、市政配套、图书馆等基建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向负责招标代理工作的广州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陈某授意,通过设定相关资质、业绩条件,帮助广州汕濠建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郑某1经营或挂靠的公司顺利中标上述工程项目,并在施工管理中给予其关照。孙某某于2006年1月至2017年7月间,分17次收受郑某1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I50万元、美元1.5万元。

三、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孙某某在担任民航学院基建办副主任、基建处综合管理科科长期间,利用负责民航学院基建工程项目立项、招投标、施工管理等方面的职务便利,在民航学院白云机场校区实习培训楼及花都赤坭校区行政教学楼、实验楼、院系办公楼、图书馆、市政配套等基建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向负责招标代理的工作人员授意,通过设定相关资质、业绩条件,帮助广东鸿鑫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1经营或挂靠的公司顺利中标上述工程项目,并在施工管理中给予其关照。被告人孙某某于2010年12月至2015年9月间,分5次收受杨某1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6万元。

四、2012年至2017年,被告人孙某某在担任民航学院基建办副主任、基建处综合管理处科长期间,利用负责民航学院花都赤坭校区基建工程监理服务类项目招投标的职务便利,在民航学院花都赤坭校区一期、二期工程项目监理服务招投标中,通过设定相关资质、业绩条件,帮助陈某所在的广州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顺利中标。被告人孙某某于2012年9月、2017年9月分2次收受陈某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52万元。

五、2012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在担任民航学院基建办副主任、基建处综合管理科科长期间,利用负责民航学院花都赤坭校区基建工程勘测服务类项目招投标的职务便利,在民航学院花都赤坭校区一期、二期工程项目勘测服务招投标中,通过设定相关资质、业绩条件,帮助彭某1以挂靠的公司顺利中标上述勘测服务项目,并在后续施工管理、工程款项结算方面给予其关照。孙某某于2012年9月至2020年1月间,分7次收受彭某1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4万元。

2020年12月8日,被告人孙某某按照民航学院纪检部门的要求自行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有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本案涉案人员人口信息资料,南沙区监察委出具的《孙某某涉嫌受贿一案发现、调查经过》,孙某某的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文件、历年任免文件,广州民航学院出具的《关于孙某某在校期间工作情况的说明》及《关于基建处、后勤管理处组织架构的说明》、广州民航学院的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方案,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暂扣涉案赃款登记表,民航学院花都校区建设项目二期室外市政(含景观)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二期室外市政(含景观)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及招标过程材料,二期图书馆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过程材料、实训基地一号学生公寓及机务实训楼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过程材料、实训基地行政办公楼工程与图书馆及信息中心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过程材料,生活服务中心楼及学生宿舍楼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过程材料、机务教学实习楼工程施工招标过程材料、一期工程施工总承包标段一招标过程材料,实训基地、培训楼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及招标过程材料、一期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及招标过程材料,民航学院一期、二期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情况报告、中标通知书,民航学院承包合同,证人郑某1、杨某1、罗某、陈某、彭某1和黄某的证言,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孙某某亦当庭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孙某某主动向监察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退回全部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某某有上述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提出被告人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提供的线索未能查证属实他人有犯罪行为,故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0年12月8日起至2025年12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孙某某退出并扣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监察委的受贿款人民币二百六十五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刘玉清

人民陪审员  毛利娜

人民陪审员  韦国强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温玉仙

书记员樊宝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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