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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04刑初693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9-02 阅读次数: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04刑初693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南开区经营美发店,后被害人武某因经常到美发店剪发与陈某某相识。2015年12月底,陈某某在经济状况恶化的条件下,以进货缺资金为由向武某借款4万元,并书写一张借款4万元的欠条,承诺钱款一个月还清,若还不上钱,就将美发店的经营权转让给被害人,并将其经营的美发店营业执照原件及其经营的位于本市南开区的租房协议交予被害人作为保证,骗取被害人信任,武某将4万元现金交予陈某某。2016年1月,武某再次联系陈某某时发现失去联系,后知晓陈某某逃至外地。经查,陈某某提供的营业执照系伪造。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陈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认罪认罚;2.被告人家庭生活困难,其系单亲家庭,母亲没有工作,弟弟为一级残疾;3.被告人借款目的是为员工发工资;4.被告人愿意积极偿还被害人损失。综上,恳请法庭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原系本市南开区某美发店经营人,因剪发与被害人武某相识。2015年12月底,陈某某在经济状况恶化的条件下,谎称进货资金短缺,以伪造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本市南开区的租房协议作为保证,向武某借款4万元,并向武某书写欠条,承诺钱款一个月还清,逾期将美发店的经营权转让给被害人,骗取被害人信任。后武某将4万元现金交予陈某某。2016年1月,武某发现陈某某失去联系,后知晓陈某某逃至外地。2018年3月2日,武某到公安机关机关报案。

另查,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28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6年4月25日起至2023年10月24日止。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并无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被害人武某的陈述,证人李某、宋某、赵某等人的证言,银行交易流水,房屋产权证,涉案人员微信头像、微信个人信息及聊天记录,欠条,租房协议,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笔迹、指痕及印章鉴定意见书,前科材料,户籍信息,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4万元,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属数额较大,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依法应予支持;所提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亦酌情予以考虑。陈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陈某某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有本罪尚未判决,应当将本罪与前罪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决定执行的刑期内。本院综合全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其所犯诈骗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5日起至2024年6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某某退赔被害人武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元。

(退赔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之圣

人民陪审员  孟 爱

人民陪审员  侯家韫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焦胜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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